
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保護公民的人格權利,包括名譽權、肖像權、姓名權等,當這些方面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就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那么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有哪些?刑事犯罪中可以有精神損害賠償嗎?小編為您解答。
在侵權行為發生后,一般需要由行為人對受害人進行賠償,這種補償主要是物質方面的,然而實際當中還存在一些情況,不僅可以要求物質賠償,還能獲得精神損失費。但是針對這種賠償我國民法規定了一定的限制條件,接下來就讓小編為您介紹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刑事犯罪中可以有精神損害賠償嗎。
一、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3月8日頒布的法釋[2001]7號《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最高院《解釋》)的規定,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四種情形:
一是侵害他人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等人格權,給他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二是侵犯監護身份權非法使被監護人脫離監護,給監護人造成精神損害的;
三是侵害死者人格權或非法利用、侵害遺體、遺骨給死者近親屬造成精神損害的;
四是滅失或毀損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損害。
此外,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成員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這里的損害賠償既包括物質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符合以上范圍情形的則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反之,不符合以上范圍情形的則不得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二、刑事犯罪中可以有精神損害賠償嗎?
1、針對犯罪行為提起的精神損害賠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法釋[2000]47號)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害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法釋[2002]17號)進一步規定,“對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2]21號)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得更加具體,“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述三個司法解釋以遞進的方式明確了受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不管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還是單純的民事訴訟程序中,也不管是針對刑事責任人還是刑事責任人以外的保險公司,只要受害人的精神損失是犯罪行為造成的,其訴請的精神損害賠償均無法獲得司法救濟。
2、受害人訴請精神損害賠償限于不涉及犯罪的侵權案件。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否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一直是司法理論界與實務界爭執不休的話題,倍受社會各界廣泛關注。支持者認為,盡管罪犯被判處刑罰可使受害人在一定程度上得到精神慰藉,但仍不足以撫慰受害人的痛苦,刑事處罰是無法替代受害人被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損害與痛苦的,而經濟賠償在某種程度上能夠緩解或者消除精神上受到的傷害,犯罪案件中免賠精神撫慰金,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犯罪成本,等于是縱容犯罪;反對者認為,罪犯承擔了刑事責任,使受害人得到了精神撫慰,就不應另行支持精神損害賠償,且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再一次明確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
以上便是為您介紹的關于“精神損害賠償適用范圍,刑事犯罪中可以有精神損害賠償嗎”的內容。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只限于上述法律規定的情形,不能隨意擴大,因為對于侵權行為,行為人已經進行過物質賠償,精神方面的補償主要是帶有撫慰性質的,因此只有當像人格權這類的精神權利受到侵害時才能請求,且刑事犯罪中一般沒有精神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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