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民法典》第1183條第2款中規定: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這種賦予特定寓意紀念物以法律意義的做法,不僅充分維護了紀念物所有人的權益,也讓法律的適用更加合情合理。
但在我國刑事法體系中,依照《性侵意見》的相關規定受害人能夠從侵害人處獲得的賠償僅以物質賠償為主,且須以為康復治療所支付的合理費用為限。因此獲賠金額通常較低,這對受害未成年人來說無疑杯水車薪。像性侵害未成年人這類會對受害人的生理和心理造成巨大創傷的犯罪目前仍然無法獲得精神損害賠償。雖然2021年2月4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已經適度放寬刑事案件受害人提起精神損失賠償的受理范圍,改用一般不予受理的表述代替原有的不予受理表述,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的受害人就所遭受的性侵害請求精神損失賠償,目前仍然不會為人民法院所受理,只有在侵害人對受害人的侵犯只構成輕微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受害人才可以以提起侵權之訴的方式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論及原因,一方面是因為性權利并非我國立法明確規定的人身權關系的客體,另一方面則是由于精神傷害難以量化,即使兩名受害人遭受了內容強度完全相同的性侵害,但因為心理承受能力的差異,他們所受到的精神創傷程度也不盡相同。此外,理論界還有學者認為,判決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不僅是對被告人的制裁,本身就包含了對被害人的精神損害的撫慰。如再做出精神賠償,事實上是對被告人做出雙重處罰。 否定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受害人的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既不能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性權利,同時也與現代社會法制理念相悖。因為受害未成年人在判決中可以獲得的物質賠償須以為進行康復治療所支付的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合理費用為限,因此受害人實際到手的金額極少甚至沒有。但被害人如若連精神損害賠償都無法爭取,那么無形中是對受侵害兒童遭受的精神損害的一種模糊化否定。此外,設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目的,是為了周密地對人身權益進行保護,因此對精神撫慰金請求權予以支持,是精神利益不斷提升的反映。
根據國家責任說的觀點,在國家掌握懲罰犯罪、制定刑罰的權力下,國家理應對不能獲得經濟賠償的犯罪被害人提供適當的救助,如果國家不能履行其應盡的義務,被害人有權要求國家補償其所受的損失。因此,國家有必要設立補償制度向被害人伸出援助之手,發揮國家救濟職能。 但獲得國家補償并非毫無條件,我們可以效仿域外經驗,將獲得國家補償的申請條件設定為:被害人尚未獲得加害人賠償或者獲得的經濟賠償金額低于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的金額標準。也就是說,只要申請時被害人尚未獲得侵害人的賠償即可申請,此時補償決定機關不需要考慮和判斷加害人有無賠償能力、被害人將來能否獲得賠償等問題。同時,無須以被害人及其家庭貧困作為補償的前提。因為被害人家庭無論窮富,對于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質損失和創傷來說都是一致的,因此具有救濟意味的國家補償制度應當一視同仁,以此彰顯法律的父愛精神。此外,由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對受害人的負面影響不僅存在于生理方面,更會對其精神造成難以磨滅的創傷,嚴重者甚至會選擇草草結束生命。因此,在國家補償中應包括精神補償一項,以此彌補立法中的不足。而就國家補償金額來說,物質損害補償部分可以參考已有的標準,以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倍數結合當地實際加以確定。精神損害補償部分則由于難以對精神創傷進行量化,可以結合受害人的心理測評結果以及受害人的年齡等情況由國家補償機構自行裁量。
另外,由于我國司法補償金主要來源于各級政府的財政預算,但受限于各地并不均衡的經濟情況,僅靠政府承擔難免會對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政府造成過大的財政壓力。因此,各級政府可以在國家的統籌下,集合社會力量,呼吁社會各界人士踴躍捐款,并設立直屬國家的基金會統一管理、定期公布開支情況,這樣既能確保補償金的充足,又能讓賬面清晰透明,讓每一分錢都真正用于實處。另外在基金會分配資金的過程中,應向西部中部欠發達地區側重,盡可能讓各地受侵害未成年人都能實現同等程度的救助。
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過了《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使得在民事領域,侵害他人人身權與特定財產權的精神損害賠償有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但是,當侵權行為超過一定的限度而構成犯罪時,被害人能否行使精神損害賠償的...
一、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對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規定1804年,《法國民法典》的制定標志著近代民法的誕生。由此近代侵權行為法使人身權在法律上獲得了獨立的地位,但對人身權的保護是欠完整的。1900年《德國民法典》首次以立法上的形式明確規定了對人身權...
【案情始末】 2012年2月23日,謝某之子在廖某開辦的托兒所因老師失職走失,被鐘某綁架并致死。被告人鐘某犯綁架罪被判死刑并賠償謝某損失。后謝某以廖某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廖某賠償其精神損失。 但是,本案在審理中出現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廖某...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能否提起精神損害賠償,一直是法學理論界爭論不休的問題。一方面,隨著人權的進步和社會發展,人們越來越重視精神權利的價值,人身權和人格權制度有了很大發展,對這種精神權利的救濟措施也在不斷地完善。1987年《民法通則》首次...
最高人民法院對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議案的答復 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法辦﹝2011﹞159號簽發人:張軍 對十一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第6039號建議的答復 您提出的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法釋(2000)47號與法釋(2002)17號的建議收悉...
精神損害賠償的范圍我國法律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范圍:我國精神損害賠償范圍的已經經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解釋》的確定,已經由原先的保護部分人身權和人格權擴展為保護人身權和人格利益,因為我國法律已經有了精神損害賠...
(一)符合現代立法的發展趨勢。現在非財產損失作為損害賠償的范圍已經成為世界性潮流。應順應世界立法的發展趨勢,將精神損害賠償引入我國的附帶民事訴訟中來。 (二)實行精神損害賠償不是將公民的人格、名譽當成了商品。人格和尊嚴不能等價交換并不等于說...
近年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受到廣泛的關注,不僅一直是我國刑法學界、民法學界和法學理論界關注的熱點和難點問題,而且也是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公安人員、檢查人員、法官普遍關注的重要問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究竟能否提起精神損害賠償?哪些...
賦予刑事案件的被害人以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在許多國家的法學界和司法界得到了不同程度的確認,體現了現代民法的價值趨向,是刑法理念的轉變和進步。 (一)確立刑事案件的精神損害賠償制度,是被害人合法權益得以救濟的重要途徑。 隨著我國社會向現代法治...
內容提要:近年來,道路交通事故頻發,事故受害人請求賠償精神損害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民事案件居高不下,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及理解適用的不統一,影響了法律的公正性。正確認識和理解道路交通事故之精神損害賠償的相關規定,最大限度的保護事故受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