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從緊急避險的本質分析
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在性質上有較大差別,正當防衛是合法權益與不合法侵害之間的矛盾,而緊急避險是兩個合法權益之間的沖突。刑法之所以規定緊急避險不負刑事責任,主要是因為在緊急狀態下,兩種利益不能同時并存,法律要同時保護這兩種利益已力不能及,所以對一方為保全自己、他人或者公共利益,而犧牲了另一方的利益的行為不加以懲罰。所以,緊急避險的本質在于,當兩個合法權益相沖突,又只能保全其中之一的緊急狀態下,法律允許為了保全較大的權益而犧牲較小的權益。這是法律在其所保護的利益相沖突的情況下所做出的不得已的規定。
我國民法和刑法學者大多認為緊急避險是合法行為。但是筆者認為緊急避險雖然不具有刑事違法性,但也并非均為合法行為。因為它在原則上具有民事違法性,正如我國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它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這也是避險者或受益者通常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理由所在,如果說緊急避險都是合法行為,不可能存在實施了合法行為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情況。
同時我國有不少學者認為緊急避險是法律賦予公民的一項重要權利,同時也是一項重要的義務。有條件能夠實施緊急避險的公民,遇到國家、集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遭受危險時,都應當實施緊急避險。但是在筆者看來,緊急避險并非權利行為。因為其一,如果肯定緊急避險是權利行為,那就意味著對方有忍受侵害的義務,這當然是不公平的;其二,我國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這就意味著凡是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不可能是權利的行為,而緊急避險損害的正是他人的合法權益;其三,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129條的規定,在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情況下,緊急避險人尚有承擔民事責任的可能性,那又怎么能說緊急避險是權利行為呢?說緊急避險是公民應盡的義務,更不妥當。因為己所不欲,勿施與人”,這是傳統道德的基本觀念。損人利己”歷來為世人所不齒。舍己為人”雖是道義之舉,但損害一方的利益以救助另一方,則并不值得頌揚。因此,緊急避險不能說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所以,從以上對緊急避險的本質分析來看,對于一般公民我們也不提倡在本人的利益面臨緊急危難的情況下,犧牲他人或公共的利益來保存自己的利益。[1]如果是關于本人的危難,行為人不實行避難而選擇忍受危難的話,不僅不違反法律,而且會在社會道德上受到稱贊;如果是關于他人危難,行為人沒有義務必須為他人避難,行為人選擇不去實施避險,也不發生違反法律的問題。
一、緊急避險適用的條件緊急避險是指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侵害,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個較小的合法利益的行為。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傷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是指行為人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超過了法律所規定的限度,應當負刑事責任的行為。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可以從兩個方面理解: 一是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超過了使受到正在發生危險的合法權益免遭損害所必需的強度;二是在客觀結果上造成了不應...
【案情】某日下午,葉某駕駛貨車正常行駛經過一村莊時,站在公路右邊的小孩突然橫穿公路,當小孩跑過公路中線時又突然往回跑,葉某為避讓小孩,先點剎車往左駕駛,剛避過小孩,但隨即發現車輛將要與公路左邊騎著三輪車的方某碰撞,又往右猛轉,雖避開方某,但...
緊急避險造成他人傷亡要賠償 生活中,有些時候為了避免自身權益或某種利益遭受損害,很多人都會采取緊急避險行為,從而給第三人造成了人身和財產的損害。這時,緊急避險人必然要賠償受害人的損失。 對此,《民法通則》及相關司法解釋已經有相關規定: 1...
采取緊急避險的目的,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危險。即實施緊急避險的目的是正當的,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如果為了保護非法利益,不允許實行緊急避險,如犯罪嫌疑人為了逃避公安人員的追捕而侵入他人住宅,則...
影響交通責任的認定影響交通責任的認定。 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九條,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
一條完善的避險車道應當由避險車道引道、避險車道、服務車道及其他附屬設施組成。避險車道應具有兩個 作用:一是使失控車輛從主線中分流,避免對主線車輛造成干擾;二是使失控車輛平穩停車,不應出現人員傷亡、車輛嚴重損壞和裝載貨物嚴重散落的現象。
怎樣區分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 1、危險的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險來源是人的不法侵害行為;而緊急避險的危險來源比較廣泛,可以是不法侵害,也可以是自然災害、動物的侵襲。在遭遇到人的不法侵害時,如果行為人是對不法侵害人進行反擊,屬于正當防衛的范疇...
1.構成要件: ①本人或者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者社會公共財產遭受正在發生的急迫危險。 ②具有避險目的。即避險人主觀上是為了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公共財產上之急迫危險而采取避險行動。 ③避險行為具有必要性。法律敎...
緊急避險的限度條件,是指緊急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其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那么,以什么標準來衡量緊急避險是否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呢?對此,法律沒有明文規定。一般認為其標準是:緊急避險行為所引起的損害應小于所避免的損害。 法律咨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