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控告書(涉嫌
誣告陷害罪)
控告人(被害人親屬):,女,漢族,年月日出生,山東省煙臺市萊陽市人,身份證號:,身份證住址:,電話:。
控告人(被害人):***,男,漢族,***年**月**日出生,山東省煙臺市萊陽市人,身份證號:,身份證住址:山東省萊陽市,電話:(現被羈押南京浦口)。
被控告人(及其同伙):***,男,年月日出生,山東省濟南市人,身份證號:,電話:,住址:
控告請求:
1.請求對被控告人的誣告陷害行為立案偵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責令被控告人賠償控告人因此所造成的損失。
事實和理由:
2023年春節前被害人***的一個所謂的朋友被控告人***介紹說,臨沂一家公司過年期間缺人手比較忙,需要招聘司機兼保安,工資一天400元。被害人出于朋友義氣臨時過去幫幫忙,他是2023年1月25日過去的,就是正月初四到的臨沂。去的當天據他說是在賓館休息,也就是正月初五才開始上班。
他當時去干的工作主要是負責開車,接送人員往來等有時兼任保安的工作。2023年2月4日(正月十四)由于公司中兩人在銀行取現被南京警方帶走,直到這時被害人才知道有可能自己陷入了麻煩,被害人大概是2月7日回了濟南。由于被害人并不了解公司具體情況,對公司的業務也不熟悉,同時認為自己來的時間短,又不直接參與具體業務操作,只是一個司機誤認為自己沒事。加之當時的介紹人被控告人等其他幾個同伙都說沒有什么事,讓被害人不要擔心,他們會擺平此事。直到3月28日晚上被害人被濟南警方帶走的,3月29日南京浦口派出所去濟南領的人,現在羈押在南京市浦口區看守所,即將面臨嚴厲的犯罪指控和刑事審判。
現在回看整個案件的發生和發展過程,我們家屬越來越感覺到整個案件的偵辦過程無比詭異?讓人無法理解且不得不懷疑:
其一、讓人不禁懷疑從一開始春節前的邀請被害人去臨沂就是一個徹頭徹尾的騙局,只是有目的為了把被害人騙過去;
其二、案發后當時的介紹人被控告人及其同伙極力阻止被害人去自首說明情況,現在看來這只是為他們栽贓陷害嫁禍誣告被害人的計劃實施拖延爭取時間;
其三、現在被害人一個參與時間最短,且只是公司的一個司機兼保安又不參與實際業務活動的人員則成了整個案件現在所列罪行最重、量刑最重的人員;
其四、在被害人整個案件的關鍵人物介紹人被控告人(及其同伙)卻毫發無損并稱與該犯罪案件沒有任何關系,也沒有被追究任何刑事責任,讓人不能不懷疑?
綜上所述,因被控告人出于主觀故意的栽贓陷害嫁禍誣告行為,導致控告人(被害人)于2023年3月28日至今被羈押于南京市浦口區看守所內。
如果被害人確實參與犯罪該怎么追究法律責任就怎么追究,我們相信法律的公平和公正,同時按照法律:既不冤枉一個好人,也絕不放過一個壞人的原則。我們家屬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之規定,認為被控告人(及其同伙)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已經構成誣告陷害罪,懇請公安機關依法立案偵查,追究其刑事責任。控告人認為,因被控告人的栽贓陷害嫁禍誣告行為導致控告人面臨嚴厲的刑事指控?被控告人應該為此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此致公安局
控告人(簽字按指紋):
2023年10月6日
以上是目前所了解到的據家屬說所基本案情,有可能有出入需要律師幫助進一步分析,查找疑點和線索,積極尋找相關證據。
現尋求(萊陽、濟南、南京三地)有正義感不畏強權,辦案嚴謹的刑事辦案律師,代理辦理公安控告立案手續及后續的復議等工作?
需要解決的幾個問題:
1,以上的家屬所說是否成立?是否構成該罪?向那個公安機關控告更有利?公安機關能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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