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刑事案件可以附帶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是立法與司法統一、刑民統一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1條規定:“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產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對于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請求范圍,僅限于“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經濟損失的”以及“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這兩種物質損失的情況。而《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這樣,受害人既不能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終結以后,也不能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賠償精神損害。大量的事實表明,相當多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失并非是單一的,而是既有物質上的損害,又有精神上的損害,甚至有的犯罪行為造成的精神損害程度還遠遠大于物質上的損害,而且這些犯罪對被害人的侵害行為、主觀惡性、侵害手段、方式及侵害的后果與一些在民事審判中得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的受害人被害的情形相比,前者的嚴重程度更甚,給被害人造成心理上和生理上的精神痛苦更大,更應得到撫慰和補償。而由于犯罪行為使受害人遭受精神損害則不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范圍,這就形成了情節嚴重的不能請求賠償,而情節輕微的則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立法與司法的不統一。
事實上,民事訴訟之以刑事附帶,是訴訟程序上的鏈接,附帶民事訴訟的實質是一種民事訴訟。在法學理論界“附帶民事訴訟是一種特殊的民事訴訟”已成共識,也就是說,附帶民事訴訟所解決的是民事損害賠償,即“被告人的行為在刑訴法上是犯罪行為,在民事法上是侵權行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可以適用民事訴訟的相關規定。精神損害賠償作為被害人的權利,應當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得到具體體現。隨著我國經濟改革和法制建設的進一步發展,刑事附帶民事的賠償范圍僅限于物質賠償的規定已經過于狹隘,賠償范圍有必要而且實際上已經擴大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又規定了精神損失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附帶民事的賠償范圍也應該突破原由的規定,以便與民法的規定相適宜,這樣有利于維護被害人合法權益,有力地懲罰犯罪分子。
二、糾正“以刑抵賠”錯誤認識的需要。現有的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均存在“以刑抵賠”,在實際中,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質損失尚得不到完美的解決,更何況精神損害賠償。對于刑事上關于附帶民事賠償中是否考慮精神損害的問題,司法實踐中產生的一種觀點,即被告人接受了刑法處罰,已經達到了懲罰的目的,對被害人是一種補償,同時有的加害人也承擔物質賠償的法律責任,也是受害人的補償,這就不需要再另外做精神賠償了,這種“以刑抵賠”的立法思想和傳統理論,是十分不妥的。刑法處罰是公法上的懲罰,精神損壞賠償是私法上的補救,不能因為加害人承擔了刑罰就不追究其應承擔對被害人精神上造成傷害的責任。實踐證明,在許多案件中,被告人在被依法判刑,受到國家公力懲罰的情形下,被害人內心的痛苦仍然深深存在。比如受害人被毀容后,即使接受了物質賠償后,那種精神上的痛苦永遠不會消除的。如果不對其進行精神損害賠償,對被害人是不公平的,也顯示出法律的不公正。正確的認識觀點是,在刑事訴訟中,不僅要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且還要賠償受害人的物質損失,更賠償其精神損害,這樣才能實現公法與私法并重,才能更充分地發揮各部門法的調整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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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盡管很多民法學者嘗試著承認法人存在精神損害的理論構建,卻始終難以提出令人信服的論據。本文試圖在分析法人本質、法人人格權利的客體、內容和性質以及合理界定精神損害的涵義、賠償范圍后,得出否定法人適用精神損害賠償制度這一論點具有合理性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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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始末】 2012年2月23日,謝某之子在廖某開辦的托兒所因老師失職走失,被鐘某綁架并致死。被告人鐘某犯綁架罪被判死刑并賠償謝某損失。后謝某以廖某為被告訴至法院,要求廖某賠償其精神損失。 但是,本案在審理中出現分歧。第一種觀點認為,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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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公77歲,兒媳婦44歲,兩人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兒媳婦在廚房掃地,公公用激將法把兒媳婦引到他的房間,兒媳婦進去后,婆婆一手抓住兒媳婦的左肩,一手把事先準備好的菜刀遞給公公,隨后公公對兒媳婦進行砍殺,婆婆也用拐杖打兒媳婦,直到兒子從外邊進屋...
來源:最高判例;作者:陳鳴鶴律律師引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賠償范圍是否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一致存在爭議。比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在2020年11月1日印發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意見》第4條中明確規定,...
引言: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賠償范圍是否包括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失費,一致存在爭議。比如,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在2020年11月1日印發的《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范圍的意見》第4條中明確規定,死亡賠償金、殘疾賠償金的計算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