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旦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即應進入破產程序,經過破產程序仍未得到清償的債務即告消滅。
但在例外的情況下,法律可能會揭開公司面紗,否認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責令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或者在法律上將數個關聯公司視為一體,共同對外承擔法律責任。在極其特殊的情況下,還可能責令公司對股東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就是“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或者“揭開公司面紗”。
《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和第63條的規定是對這一制度的體現:
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實踐中,一般認為在以下情形時應該揭開公司面紗:
公司資本顯著不足
關聯公司之間人格高度混同,不能相互獨立
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支配地位,對公司進行不當操控
對單一營業主體進行故意虛假的拆分
對于第2種情形中的人格高度混同,一般指公司之間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比如母子公司之間,母公司對子公司過度不當的操控;或者因為協議而在不具有母子關系的公司之間存在控制與被控制的關系。
在出現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情形下,一般會有以下幾種責任:
1、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當公司資本顯著不足時,難以對外承擔債務,債權人即可申請公司破產。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后,如果公司的股東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破產管理人應當要求股東繳納所認繳的出資,且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這在前面講到的保護債權人利益里講到。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公司資本不足不能成為揭開公司面紗的理由,至少公司資本顯著不足以及股東實際出資情況可以成為法院審理揭開公司面紗案件的重要考量因素。
根據《公司法》第20條第3款,如果股東不遵守法定程序或者股東對公司過度操縱從而使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無法區分的,股東都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63條,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特殊規定,針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認,設置了舉證責任倒置。因此,一人公司的股東更應該注意將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區分開來。
2、關聯公司共同對外承擔連帶責任
關聯公司如果不能保持各自獨立從而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法院也可通過揭開公司面紗,否認法人人格,判令關聯公司共同對外承擔連帶責任。當然,這種情形無法從《公司法》第20條第3款中直接找到依據。當法律規則無法直接適用時,便需要適用法律原則。事實上,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法理基礎可以追溯至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原則。而實踐中,我國法院在審理揭開公司面紗案件中也總是援引《民法通則》(民法典頒布之前)第4條(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而不是直接適用《公司法》第20條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裁判要旨中提到,關聯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的,構成人格混同。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關聯公司互相之間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對于法人人格混同的認定,可以參照上海市高院《關于審理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案件的若干意見》第8條的規定,從四個方面予以考量:
財產混同:股東與公司資金混同、財務管理不清晰區分;
業務混同:股東與公司業務范圍重合或者大部分交叉;
人事混同:股東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監事或者高管人員相互兼任,員工大量重合;
場所混同:股東與公司使用同一營業場所。
3、公司對股東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司法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揭開公司面紗后,發現股東與公司人格高度混同,法院會判令公司對股東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可以稱為“反向揭開公司面紗”或者“公司法人人格的逆向否認”,此時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系與第2種情況的關聯公司人格混同類似,應該對互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這與普通的債務承擔不同,應該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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