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而合同解除權作為預防及救濟途徑能夠有效避免合同相對方背離合同,違約得利或不可抗力等風險和不利后果,是合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合同解除的概念及主要制度規定變化
顧名思義,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當具備法定或約定解除條件時,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關系自始消滅或向將來消滅的一種行為,合同解除權的行使將直接導致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法律后果。而合同解除又包括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類。《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頒布之前,我國合同解除制度大致規定在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的合同法司法解釋當中,隨著完善統一法律適用機制等司法體制改革意見的出臺以及《民法典》的頒布施行,合同解除之訴領域的司法觀點愈發清晰、法律適用標準漸趨統一,主要體現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至五百六十六條以及五百八十條,其中最為突出的變化應屬明確了解除權行使的除斥期間為知道或應當知道后一年或對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以及增加直接通過訴訟、仲裁解除合同的情形,《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直接以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該主張的,合同自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時解除。依此規定,首先,解除權的行使既可以通過向對方發出解除通知的方式進行,也可以直接通過公力救濟的途徑進行,即直接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訴請解除,發出解除通知不是公力救濟的前置程序;其次,如果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支持了當事人解除合同的訴請,則合同解除的時間為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的時間。該條規定不僅明確了解除合同的私力救濟與公力救濟方式之間的關系,而且更明確了公力救濟時合同解除的時間節點,賦予送達起訴狀副本或者仲裁申請書副本以解除通知到達的效力,使得合同解除規則得到了細化。 民法典中關于合同解除權除斥期間的理解與適用
關于合同解除權行使的除斥期間,因新舊法交替,《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及第十條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一方未通知對方而直接以提起訴訟方式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適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之規定,案件爭議如若發生于《民法典》實施前,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則應當依照《合同法》等《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規定進行裁判。而《民法典》五百六十四條第二款規定了1年的行使期限。為保護當事人基于原有法律形成的合理預期,在對方當事人未催告的情況下,即使解除權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有關解除權行使期限亦應以民法典施行之日起算方為妥當,而不應以民法典施行前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算。一般而言,新法基于填補空白,明確規定了權利行使期間的,一般均以新法施行之日作為行使期限的起算點,符合司法實踐經驗,有利于充分保護當事人預期。當然,對于民法典施行后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的,適用民法典的規定,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算。
新舊法交替對于除斥期間適用的影響
結合企業實際,目前合同解除權最常發生在合同相對方遲延履行的情況,而遲延履行情況下請求解除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1年除斥期間應從何時起算是問題核心所在。我國法律雖然明確規定遲延履行解除合同的條件,但具體的評判標準卻并無規定,在實務中便不可避免的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而究其根本應為合同目的能否實現的問題。合同目的能得以實現,則遲延履行并非能直接導致合同解除。從《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第(三)、(四)項來看,在一方遲延履行的情況下,另一方并不當然享有合同解除權,法律為守約人附加了一定的限制條件,即守約方催告后違約方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者遲延履行債務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原則上債權人無權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當向違約方進行催告,只有催告后債務人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的,守約方才可以解除合同。綜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相關規定,對于民法典施行前即達解除條件的,合同方未催告的,除斥期間自民法典試行之日開始起算,但若解除權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且對對方當事人進行了催告,則很有可能面臨合同解除權超過除斥期間的問題。
總結來說,針對企業尚存的待解除的合同,民法典施行前達解除條件且未催告的,應在民法典生效后一年內行使解除權,避免超過除斥期間的問題出現。
合同的解除情形有法定解除和協商一致的解除,另外,合同當事人也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那么解除權的行使有無期限的要求呢?具體是多長時間呢? 解除權的行使期...
本案案號:(2020)蘇0312民初8265號,(2021)蘇03民終3912號案例編寫人: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潘全民 胡元靜來源:人民法院報裁判要旨守約方在因對方違約享有約定合同解除權后沒有在法定期限內行使的,視為自愿棄權,不得再行...
當面臨項目長期停工,且開發商在短期內交房存在較大障礙的情形,購房者如果僅要求開發商支付逾期交房違約金,則購房者居住、使用所購房屋的合同目的還是難以達到。 此時,購房者還可依據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主張解除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雖然是有名合同,但因其符合承攬合同構成要件,因此建設工程合同屬于特殊的承攬合同,根據《民法典》第七百八十七條規定:定作人在承攬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造成承攬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建...
《民法典》合同編租賃合同章共32條。該章大部分法條是從《合同法》、《城鎮房屋租賃合同司法解釋》承襲或修訂而來。其中與我公司日常經營關系較為密切的實質性修訂共有4個法條,這些條款主要完善了不定期租賃的推定規則、明確優先承租權、合理分配租賃物維...
合法、有效的合同應當盡可能使之存續,直至當事人履行完畢。然而,合同締結后于實際履行過程中,難免出現一方當事人出于各種原因違反合同義務,或者出現不可預見的情形,導致合同履行難以為繼。 1. 當事人在合同中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已于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作為我國第一部系統完備的民法典,它既對原有的法律規定進行了大量修改完善,又增加了很多新的規定。 而對于這些新規定,它們能否適用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
依據《合同法》第九十三條 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未約定時,依據《合同法》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
法律規定的信用卡優先還款順序 信用卡是一種常見的借貸工具,隨著信用卡技術的不斷發展,信用卡的使用越來越廣泛。然而,由于信用卡消費的高額和方便,很多人陷入信用卡債務危機。那么,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信用卡的優先還款順序是什么? 根據《民...
先對比下對于解除權異議的新舊法律規定 新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條第一款當事人一方依法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通知載明債務人在一定期限內不履行債務則合同自動解除,債務人在該期限內未履行債務的,合同自通知載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