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那么解除權的行使有無期限的要求呢?具體是多長時間呢?
解除權的行使期限屬于除斥期間,該期間是法律規定的提出解除合同的權利有效存續的期間。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不行使其權利,其權利即被除斥。這個行使期限是不變期間,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斷或者延長。 2021年之前的《合同法》(已廢止)中規定的解除權的行使期限有:
1、法律規定的解除權行使期限;
2、當事人約定的解除權行使期限;
3、經對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如在上述期限內不行使解除權的,該權利消滅。但在《民法典》(2021年之后)中,除規定了以上三種解除權行使期限外,還增加了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解除權行使時間為自解除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在一年內不行使的,權利消滅。可以看出,《民法典》為防止解除權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增加規定了最長一年的除斥期間。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如果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沒有規定且當事人沒有約定解除權行使期限,對方當事人也未催告的,解除權人在民法典施行前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的,應當在民法典施行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解除合同,超過一年的,該解除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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