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點◆◆
◆◆基本案情◆◆
◆◆裁判結果◆◆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雖約定了工程竣工時間,但涉案工程因安徽天宇公司未能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導致停工。現沒有證據證明在工程停工后至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雙方簽訂的建設施工合同已經解除或終止履行,也沒有證據證明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破產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繼續履行,并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破產申請受理之日起二個月未通知對方當事人,或者自收到對方當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解除合同”之規定,涉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已實際解除,本案建設工程無法正常竣工。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民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精神,因發包人的原因,合同解除或終止履行時已經超出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的,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安徽天宇公司要求按合同約定的竣工日期起算優先受償權行使時間的主張,缺乏依據,不予采信。
2011年8月26日,法院裁定受理對安徽天宇公司的破產申請,2011年10月10日通州建總公司向安徽天宇公司的破產管理人申報債權并主張工程款優先受償權,因此,通州建總公司主張優先受償權的時間是2011年10月10日。
安徽天宇公司認為通州建總公司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時間超過了破產管理之日六個月,與事實不符,不予支持。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官網
導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視為解除的,承包人行使優先受償權的期限應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計算。裁判要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對破產申請受理前成立而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解除或...
內容摘要: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作為承包人基于《合同法》第286條規定享有的法定優先權,優先于抵押權和其他一般債權受償,對涉及建設工程債權清償的順位產生較大影響,成為涉及發包人、購房者、抵押權人、金錢債權執行人等權利糾紛的一個重要焦點和...
裁判規則1.建筑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范圍不包括因發包人違約所造成的損失——中鐵二十二局集團第四工程有限公司與安徽瑞訊交通開發有限公司、安徽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案例要旨:建筑工程價款包括承包人為建設工程應當支付的...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解答2018年6月12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召開第6次審判委員會,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審理中的若干問題進行了專題討論。近年來,隨著建筑業改革不斷推進,新型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不斷...
一、《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賣。建設工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以下簡稱優先受償權)是指,未如約收到工程價款的承包人享有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設立優先受償權制度的目的,是以保護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款債權為媒介,進而對農民工等...
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以下簡稱“優先受償權”)是指,未如約收到工程價款的承包人享有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設立優先受償權制度的目的,是以保護承包人的建設工程價...
一、問題的提出《合同法》第286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依法拍...
房地產企業破產案件中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摘要】 相比其他破產案件,房地產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不僅涉及《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中規定的職工勞動債權、稅款債權、擔保債權等債權的優先清償,還存在消費性購房債權及建設工程價款優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