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產管理人執業責任保險是對破產管理人的高風險職業設立的責任保險,它是以被保險人破產管理人依法應當對遭受損失的債權人、債務人或第三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為標的而成立的保險種類。由于破產管理人技術操作的失誤或過失行為導致了破產財產的損害結果,這種財產損失可以通過保險機制加以化解,體現了其涵蓋的約束和保障兩大功能。這兩種功能既能約束破產管理人盡職盡責,又能保障其在過失和技術失誤的情況下沒有后顧之憂。2007年6月1日實施的《企業破產法》第24條確立了個人破產管理人執業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而同日開始施行的《最......
破產管理人的概念是什么 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揮和監督之下全面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 擔任破產管理人的資格是什么 《企業破產法》第24條規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這一規定借鑒了國際經驗,并結合我國破產實際及實行管理人......
哪些人可以做破產管理人《企業破產法》第24條規定: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擔任。人民法院根據債務人的實際情況,可以在征詢有關社會中介機構的意見后,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管理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個人擔任管理人的,應當參加執業責任保險......

在破產案件中,破產財產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雜,大量的法律事務與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非法律事務相摻雜,遠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勝任,而且法院作為獨立的司法機關,具有公法上的性質,對破產財產的管理、變價、分配等工作卻為私法上的事務,因而不宜由...
一、管理人的選任問題 破產法第三章規定的破產管理人是指破產宣告后,接管破產財產并負責對其進行保管、清理、估價、處理和分配的專門機構。根據破產法第二十二條、二十三的規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產生并向人民法院報告工作。債權人會議可以監督管理人,...
第二節破產管理人的選任與職責一、破產管理人的選任破產管理人的選任方式,在國外立法中存有差異。有由法院選任的,如日本;有由債權人會議選任的,如英、美[1];也有以法院選任為原則,而允許債權人會議另行選任的,如德國破產法規定,破產管理人由法院任...
關于審計報告的內容審計報告是由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應該是法院審查一個企業是否具備破產條件最可靠的證據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審計報告。但是,對于審計報告應該完成的審計項目...
清算是一種法律程序,社團注銷時,必須進行財產清算。2007年07月25日星期三19:10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并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是我國現代企業制度完善...
管理人收取報酬的方式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破產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報酬,管理人報酬方案應當包括管理人報酬比例和收取時間。《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確定管理人報酬的規定》第三條?人民法院可...
破產管理人是訴訟主體嗎 破產管理人是訴訟主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三條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的,應當同時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五條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 (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
一、破產管理人終結時間是多久 2006年8月2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摒棄了以往企業破產法中的強烈行政性色彩,吸收了許多市場經濟成分,體現出諸多亮點。其中之一就是在借鑒國外成功做法并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
一、破產管理人的職責和權限是怎么規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五條 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一)接管債務人的財產、印章和賬簿、文書等資料;(二)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制作財產狀況報告;(三)決定債務人的內部管理事務;(四)決定債務人...
企業破產律師有特別要求嗎如果律師作為破產企業管理人的,需要律師滿足取得執業資格證書、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未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等條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十四條?管理人可以由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