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破產管理人終結時間是多久
2006年8月27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以下簡稱“企業破產法”)摒棄了以往企業破產法中的強烈行政性色彩,吸收了許多市場經濟成分,體現出諸多亮點。其中之一就是在借鑒國外成功做法并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用管理人制度來替代以前的清算組制度。
這是市場經濟對我國破產法提出的全新要求,也是我國企業破產法走向規范化、市場化、國際化的一項重大制度改革與創新。舊破產法中,破產清算組的成員主要由相關的政府官員擔任,它們在處理破產管理事務時存在效率低下,破產債權人的利益無法保障等一系列問題,而且也給政府帶來巨大的工作負擔。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要求政府適當放權給市場自身,于是管理人制度應運而生。
《企業破產法》第24條規定:管理人應當由人民法院從有關部門、機構的人員組成的清算組或者依法設立的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破產清算事務所等社會中介機構中指定。于是,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社會不可缺少部分的律師也進入了新《企業破產法》的視野,擔任破產管理人成為律師的一項重要社會責任。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分為兩種情況:
(1)律師作為個人擔任管理人。如法院在指定管理人時,直接指定該律師作為管理人。根據《企業破產法》第24條第4款的規定,此時該律師個人需要參加執業個人保險。
(2)作為律師事務所的一員擔任管理人。根據前款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指定管理人前,可以與律師事務所協商,指定該機構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并取得執業資格的律師擔任管理人。如果律師作為個人擔任管理人,他們與律師事務所和律師身份沒有什么聯系,出現責任也由個人承擔。本文將重點關注上述第2種情況下,律師擔任管理人時的法律責任問題。
《企業破產法》第25條給管理人設定了9項義務。如果律師在擔任破產管理人時違反勤勉義務與忠實義務的規定,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本文將從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和其他責任四個方面加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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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是否可以終結破產程序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
一、宣告破產程序期限要多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一百零七條人民法院依照本法規定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送達債務人和管理人,自裁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已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債務人被宣告破產后,債務人稱為破產人...
A、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破產費用的,管理人應當提請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序 B、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的處理自行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并終結破產程序 C、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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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可以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還債;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債務不再償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并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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