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是否可以終結破產程序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管理人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一百二十條?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管理人在最后分配完結后,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并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破產財產分配程序
1、破產財產分配方案,由清算組提出,經全體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報人民法院批準后,由清算組具體執行。
2、破產財產分配的次數,原則上一次性分配結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進行。
3、破產分配方案的主要內容:
(1)可供用于破產分配的財產總類、總值,已經變現的次啊次和未變現的財產。
(2)債權清償的順序、各順序的種類和數額,其中應包括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和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的數額和計算的依據,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應當說明職工安置費的數額和計算依據。
(3)破產債權總和和清償比例。
(4)破產分配的方式、時間。
(5)對將來能夠追回的財產擬定進行追加分配說明。
4、破產財產分配范圍:是指列入破產財產的債權,其債權分配以便于債權人事先債權的原則。
5、其他:
(1)將人們法院已經確認的債權分配給債權人的,由清算組向債權人出具債權分配書,債權人可以憑債權分配書向債務人要求履行,債務人拒不履行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們法院強制執行。
(2)債權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內領取分配的財產的,對該財產可以靜心提存或者變賣提存價款,并由清算組向債權人發出催領通知書。債權人在收到催領通知書一個月后或者在清算組發出催領通知書兩個月后,債權人仍未領取的,清算組應當對該部分財產進行追加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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