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產和解是否收取受理費
破產和解需要收取受理費。當破產申請由債權人提出時,應當預交破產費用。
《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和《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按照破產企業財產總值及財產案件收費標準,減半收取案件受理費,最高不超過10萬元,可以預收案件受理費。根據實際情況,法院在破產案件受理時可決定暫不收取或減免案件受理費。
破產財產可以支付案件受理費,但由于現金流量不足而暫時不能支付,又確實應立即進入破產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不收取案件受理費,待破產財產變現后再行收取。
破產財產不足支付案件受理費,但確有實施破產需要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減、免案件受理費,在破產宣告后以破產財產不足支付破產費用終結破產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四十條?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應當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案件公告三個月期滿后召開。除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破產程序提前終結外,不得以一般債權的清償率為零為理由取消債權人會議。
第八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企業破產案件可以按照《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補充規定》預收案件受理費。
破產宣告前發生的經人民法院認可的必要支出,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債務人財產不足以支付的,如系債權人申請破產的,由債權人支付。
二、破產和解債權還能計算利息嗎
能。有約定的從約定,沒有約定的,參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來計算利息。根據《企業破產法》第46條規定:“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5條規定:“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間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間借貸的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6條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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