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破產程序終結是指引起破產程序終結的法律事實。由于債務人自身情況、破產財產的狀況和破產預防程序的法律構造的不同,各國破產立法關于破產程序終結原因的規定也有所不同。日本破產法和德國破產法大多將破產程序終結的原因分為破產分配終結、因強制和解的成立而終結和因破產廢止而終結。我國臺灣地區破產法也將破產程序的終結分為三種情況:一是因調協成立而終結;二是因最終分配而終結;三是因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終止而終結。我國《破產法》規定的程序終結方式也有三種:其一,由和解整頓程序完成引發的終結;其二,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的;其三,破產財產分配完畢后的終結。通過以上列舉不難看出,各國破產立法中有關破產程序終結原因的規定大同小異,不同點主要是和解協議成立后是否終結破產程序。我國破產立法對此采取否定態度,即規定和解協議的成立只產生破產中止的效力。待和解整頓程序開始后,視和解整頓程序進行的結果如何而采用不同的終結方式。總體說來,破產程序可因以下事實的發生而終結。
[編輯]破產程序終結的原因
(一)和解整頓程序的終結
破產程序進行過程中,債權人與債務人達成和解協議并經法院認可后,究竟是產生破產程序終結的效力抑或是程序中止的效力,國內外立法例存在差異。意大利破產法規定,法院對和解認可的裁定不終結破產程序。法院、破產管理人及債權人會議將繼續監督和解協議的履行,待和解協議完全得到履行,并經法院對此加以確認后,方終結破產程序。此種方式與我國《破產法》的規定較為相似。德國和日本破產法則規定,強制和議為法院認可確定時,法院應作出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換句話說,隨著認可強制和議裁定的確定,和議的成立,已沒有必要使破產程序繼續進行。但法院裁定認可強制和議,不當然使破產程序同時終結,需待認可決定確定,對破產程序的有關活動進行一定的處理后,于適當時期另外以裁定的方式終結破產程序。荷蘭破產法則恰恰相反,明確規定破產程序于和解認可之裁定確定時終結,法院無須另行作出破產程序終結的裁定。
按照我國《破產法》的規定,和解整頓程序的進行可能產生如下后果:(1)和解整頓期限屆滿,債權人能夠按照和解協議的規定清償到期債務的,宣告和解整頓程序終結,同時宣告已經開始的破產程序相應終結;(2)和解整頓程序進行期間,債務人的財務狀況繼續惡化,債權人會議申請終結整頓的,宣告和解整頓程序終結,轉而啟動中止的破產清算分配程序;(3)和解整頓程序進行過程中,債務人不執行和解協議或者實施《破產法》規定的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的,宣告和解整頓程序終結,啟動中止的破產清算分配程序。歸納起來,因和解整頓程序的開始而引發的破產程序的終結不外乎有兩種情況,一是和解整頓成功而終結破產程序,此時,企業生命得以繼續延續;二是因和解整頓程序失敗而致企業進入破產清算分配程序。待分配程序完成后,破產程序隨之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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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程序什么時候終結(一)破產企業經過和解與整頓,扭虧為盈,獲得復蘇,從而按照和解協議償還了債務。這時企業破產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應當終結破產程序。(二)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再進行破產程序已毫無意義。這時,應由清算組織向人民法院...
(一)破產終結程序 破產程序終結方式主要有四種。其一,因和解、重整程序順利完成而終結;其二。因債務人消除破產原因或以其他方式解決債務清償問題(包括自行和解)而終結;.其三,因債務人的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而終結;其四,因破產財產分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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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產企業經過和解與整頓,扭虧為盈,獲得復蘇,從而按照和解協議償還了債務。這時企業破產的原因已不存在,人民法院應當終結破產程序。 (二)破產財產不足以支付破產費用,再進行破產程序已毫無意義。這時,應由清算組織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宣告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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