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審計報告的內容審計報告是由會計師事務所作出的,應該是法院審查一個企業是否具備破產條件最可靠的證據材料。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條規定,債務人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審計報告。但是,對于審計報告應該完成的審計項目卻沒有作出規定。實踐中,個別地方只滿足于有審計報告,而忽視了審計所依據的材料是否客觀真實,以及審計項目和結論能否滿足破產立案的要求等。比如有的破產立案時提供的竟是企業上年度的審計報告;有的審計報告中所依據的會計賬目不具有客觀真實性等等。因此,建議在新的破產立法當中,對審計報告應當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具體要求:(1)審計報告應當建立在真實客觀的會計材料基礎上,不真實可靠的會計材料不能作為破產立案審計的依據。(2)應當依據審計報告審查申請破產企業的注冊資金到位情況。對于已經達到公司法規定的成立該類型企業法人的最低資金數額,而沒有達到注冊資金數額的,可以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六條的要求,將不足的部分追繳,列入破產財產;對于沒有達到公司法第二十三條所規定最低限額的企業,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不能進入破產程序。(3)審查申請破產企業是否存在抽逃資金問題。對于不能按要求補足所抽逃資金的,可以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考慮,根據具體情況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以后,對抽逃的部分資金予以追回。(4)審查申請破產的企業是否存在轉移資產、逃廢債務的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審理企業破產和改制案件中切實防止債務人逃廢債務的緊急通知》的規定,對發現債務人有巨額財產下落不明且債務人不能合理解釋財產去向的,或者先行剝離企業有效資產另組企業,而后申請破產的,應當裁定駁回破產申請。(5)審查申請破產企業是否“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安荒芮鍍數狡趥鶆铡笔瞧髽I能否進入破產程序的重要條件。關于清算人員的任職條件雖然法律規定清算組人員由人民法院任命,但是由于目前法院審理的破產企業多數都是國有和集體企業,因此政府部門在企業申請破產的過程中,一直擔任著非常重要的角色,清算組的主要成員大多數也都是由政府部門決定的,這些人員主要是原國有或集體破產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派出的,法院任命清算組人員的裁定只不過是為了完善法律手續而已。因此,清算組人員任命的隨意性問題比較突出。在一些發達國家中,例如美國,破產清算工作都是由專業人員承擔,并且設立了破產管理人制度,破產管理人必須通過國家的資格認證,然后經過申請、任命等程序才能進入到破產案件當中,專門從事破產事務工作,并對破產財產進行管理。在新的破產立法中,應當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破產法律制度,結合我國的社會實際,使破產清算組人員走上專業化的道路,為全面規范破產工作奠定基礎。關于破產財產的管理根據我國現行的破產法律規定,清算組負責“管理、處分破產財產”,但是,以下兩個方面的因素影響著破產財產的安全:一是清算組的工作具有臨時性。二是破產財產一旦受到侵犯,沒有有效的救濟辦法。在審理破產案件中,破產財產動輒幾百萬、幾千萬,如何保障破產財產的安全,應該是破產法律制度不容忽視的問題。但試行的破產法中對破產財產則缺乏嚴格有效的制度保護。因此,在新的破產立法中,應該針對破產財產管理問題,制定相應的處罰規定,使侵害破產財產行為受到相應的處罰,這樣,才能更有力的保障破產財產的安全。同時,破產清算人員應當要求專業化,這樣不僅可以提高清算組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也有利于建立相應的破產財產管理制度,保障破產財產的資金安全。關于破產主體資格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規定:“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伙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倍壳埃芏鄧谢蚣w企業改制以后,原有的企業被主管部門申請注銷,或者不按照規定進行年審而被工商部門注銷的情況很多,并且,有限責任公司因脫審而被吊銷登記的情況也十分普遍。對于這種申請注銷或者吊銷登記的企業是否具有破產主體資格,試行的破產法中沒有做出明確規定,不利于審判實踐。
近年來,人民法院受理的企業破產案件逐年增加。在我國沒有專門的破產清算人制度的情況下,人民法院作為惟一的組織破產清算和實施破產清算監督的部門,承擔著繁重的案件審理工作。從目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情況來看,審理好企業破產案件還需要及時建立法律制度上...
一、企業破產過程中損害債權人權益的表現 破產立法的首要宗旨是平等地保護債權人的權益,然而實踐中,一旦企業破產,其債權人往往處于被動不利的境地,這種債權人權益被侵犯的主要表現有: (一)債權人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的權利并未切實得以行使。依據我...
一、破產原因概述 破產原因,也稱破產界限,指認定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當事人得以提出破產申請,法院據以啟動破產程序、作出宣告破產的法律事實。破產原因也是和解程序與重整程序開始的原因。對破產原因規定之寬嚴,不僅體現出對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之平衡及...
關鍵詞:破產撤銷權/破產無效行為/欺詐行為/偏袒性清償行為內容提要:撤銷權作為體現破產法公平原則的一項關鍵制度,在保障破產立法宗旨實現、維護誠實信用原則、糾正債務人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為各國破產立法所重視。我國...
我國重整制度相關規定的不足與完善 我國《企業破產法》顯然意識到了普通債權人在程序中的重要地位,也采取了一系列保護措施。比如,為了搜集和增加可分配財產,規定了撤銷權制度、無效行為制度;為了便于普通債權人參與程序,規定了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
1.破產管理人有哪些法律義務 (一)勤勉義務 勤勉義務是指破產管理人因其地位、專業知識、管理能力并由于委托人的信賴應負有高度注意義務,須為債權人的最大利益考慮,并為此而極盡勤勉。勤勉一詞也意味著破產管理人在從事某種行為時必須盡到注意義務,這...
破產管理人制度是各國破產法特別是英美法系國家破產法最成熟的一項制度,建立該項制度的目的是試圖在破產程序過程中由熟悉破產業務的專業人員來接管債務人財產和處理與債務人財產相關的事務。而我國破產法中一直沒有這項制度,管理人的職責主要由清算組來承擔...
「摘要」:在多年的破產實踐中,筆者常常遇到一些破產程序中因現有法律未明確而難以解決的問題。最近,筆者就遇到了債權人申請破產時,破產企業的對外債權如何適用訴訟時效的問題。我國舊破產法《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決定》第七十四條明確規定了債...
摘要:我國現行破產法尚存在諸多缺陷,必須對破產立法的基本原則、破產立法的名稱選擇、體例結構、主體適用范圍等方面進行深入研究,以期進一步修改、完善我國的破產法律制度。關鍵詞:破產法;基本原則;主體中圖分類號:DF411.92文獻標識碼:A文章...
什么叫破產重整,具體含義是什么? 破產重整是現代破產制度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又名重組、司法康復,或者重生。我國破產法規定了三種制度:破產清算、破產重整、破產和解。重整是指不對破產企業立即進行清算,在法院主持下由債務人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制定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