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保險作為用來規劃人生財務的一種工具,是分攤意外事故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和社會經濟保障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不管買不買保險,我們都應對保險有一個認識,而作為一個保險消費者,我們更應該清楚自己承擔的法定義務又有哪些呢?,下面詳細的為大家介紹。
1、繳納保險費的義務。根據《保險法》第十四條,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照約定的時間開始承擔保險責任。
2、如實告知的義務。根據《保險法》第十七條,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否則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視情況承擔或者不承擔保險責任,退還或者不退還保險費。
3、通知的義務。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一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通知的范圍包括: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標的的轉讓及地址變更;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重復保險的。
4、遵守國家有關規定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根據《保險法》第三十六條,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
5、施救義務。根據《保險法》第四十二條,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搶救期間所產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保險人所承擔的數額在保險標的損失賠償金額以外另行計算。
6、提供索賠證明資料的義務。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保險事故發生后,依照保險合同請求保險人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時,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損失程度等有關的證明和資料。
7、協助代位追償的義務。根據《保險法》第四十八條,在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請求賠償權利時,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關情況。
姜伯約于2008年1月12日入職涼州公司。公司未為姜伯約繳納社會保險費。2013年1月25日,公司與姜伯約簽訂了一份社會保險補償協議書。公司依該協議約定對2013年1月以前未為姜伯約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共補償姜伯約個人7500元,并已支付姜伯約...
身處經濟高度發展的現代社會,人們越來越重視商業保險了,甚至在某些高危行業,用人單位是否為勞動者購買商業保險,也成為了人們是否該選擇用人單位所考慮的重要因素。那么問題來了,既然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購買工傷保險用以保障勞動者的...
【案情】 2005年5月23日,投保人公司向保險人公司投保。在保險人提供給投保人的投保單中,投保人聲明欄打印載明:本投保人茲聲明上述各項內容填寫屬實,貴公司已向本人詳細介紹了《機動車輛保險條款》的內容,特別就該條款有關責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
1、保險合同解除不具有溯及力。 要明確保險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必須明確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依民法、合同法理論,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應當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應當恢復原狀。恢復原狀,就是要恢復到合同簽訂前的狀況。保險人拒不履行合同義務,...
【裁判要旨】代駕司機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代駕人停留在現場并對被害人積極履行法定救助義務的,不屬于商業三者險合同約定的駕駛人逃逸的免責情形,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賠付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案情】周模政系有償代駕司機,在代駕過程中,其...
案情摘要段某于2014年9月1日入職武漢某醫藥公司從事招標專員工作,工作地點在北京市,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2014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5年12月份,段某因工作需要下樓取放在車里的U盤,行至單位所在大廈一樓時...
引言一、消費貸款保證保險定性問題的意義所在二、合作協議與保證保險合同條款的關系 三、投保人惡意欺詐時,保險人的責任承擔問題 四、投保人涉嫌犯罪時,刑民交叉問題 五、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 保證保險條款中一般都會約定被保險人獲得保險賠償的同時...
是一起比較特殊的理賠案例,不僅因為此案總保險金額高達30萬元,更因為案件所涉及人際關系復雜,如何給付此筆保險金成為當時的處理難題。現將此案整理成文,希望能對理賠工作提供借鑒意義。 案情介紹 2001年9月25日、10月15日、11月8日,...
一、保險法定受益人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與其有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投保人身保險,不得指定被保險人及其近親屬以外的人為受益...
▌裁判摘要:用人單位為職工購買商業性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不因此免除其為職工購買工傷保險的法定義務。職工獲得用人單位為其購買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賠付后,仍然有權向用人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主要案情 ▌裁判理由▌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