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要旨】代駕司機駕駛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被代駕人停留在現場并對被害人積極履行法定救助義務的,不屬于商業三者險合同約定的駕駛人逃逸的免責情形,保險公司應在商業三者險賠付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案情】 周模政系有償代駕司機,在代駕過程中,其駕駛的車輛與行人李鋒偉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鋒偉死亡。事故發生后,被代駕人陳小勇立即報警及撥打急救電話,并積極保護事故現場、等待救援與事故處理,而代駕人周模政偷偷逃離事故現場。經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周模政承擔本次事故主要責任,李鋒偉承擔次要責任。案涉車輛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沙坪壩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沙坪壩公司”)投保了交強險與商業三者險,事故發生在保險責任期內。原告張愛紅起訴要求人保沙坪壩公司、陳小勇、周模政等被告共同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裁判】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模政在事故發生后離開事故現場應認定為逃逸,周模政的逃逸行為符合商業三者險免責條款約定的事由。一審判決:李鋒偉因事故死亡所產生的各項費用,由人保沙坪壩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商業三者險部分人保沙坪壩公司不予賠付。
張愛紅等提起上訴。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雖然周模政在事故發生后離開事故現場,但陳小勇一直在事故現場等待救援與事故處理,周模政系代駕司機,陳小勇對案涉車輛持續享有實際控制權,保險合同約定的關于逃逸的免責事由不適用本案。二審遂予改判:人保沙坪壩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承保范圍內予以賠付。
【評析】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有償代駕中發生交通事故,被代駕人依法采取措施、履行法定救助義務,而代駕人逃逸的情形下,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是否可以拒賠。
一種觀點認為,代駕人的逃逸行為符合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約定的情形,該免責條款合法有效,保險公司不予賠付。
另一種觀點認為,在被代駕人依法采取措施并履行法定救助義務,且代駕人的逃逸行為并不影響事故責任的實質認定的情形下,保險公司商業三者險應予賠付。
生效裁判采用的是第二種觀點。
1.被代駕人積極履行救助義務,并未造成“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之后果的,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保護現場和救助傷員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法定義務,法律禁止交通肇事逃逸,立法本意主要是督促肇事者積極履行救助義務,最大限度地降低損害后果,避免危害結果進一步發生。嚴懲交通肇事逃逸不僅在于肇事者存在“逃避法律責任追究”,更在于督促交通事故當事人不得違反“救助義務之履行”,因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往往有被害人需要救助。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后,被代駕人依法采取措施,積極履行救助義務,并未造成“交通事故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救助”之后果,代駕司機私自離開事故現場之行為,亦未對交通事故的損害后果造成進一步影響,代駕司機的肇事逃逸行為并不影響事故責任的實質認定。
2.商業三者險關于“免責事由”的約定應符合公平原則
公平原則是訂立保險合同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訂立保險合同,應當協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險公司作為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在格式條款的約定上,應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從商業三者險的立法目的來看,投保人投保商業三者險是為了分散自身的責任風險,“脫離不利請求權”是責任保險最重要的權利,此權利若被格式條款不當限制,將影響投保人訂立責任保險目的實現。在代駕法律關系中,實際駕駛車輛的代駕人與機動車投保人并非同一主體,此時機動車并未因代駕行為而發生占有轉移,其仍由被代駕人實際占有和控制,因此被代駕人基于投保商業三者險所產生的合理期待并未發生變化。對保險合同免責條款的理解,既要考慮保險人的合理訴求,也應符合合理期待原則,避免免除的保險責任使投保人的合理期待落空。保險公司將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引入保險合同約定應符合立法的本意,能否作為商業三者險的免責事由,應結合商業險的立法目的與保險法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實質評判。本案中代駕人逃逸而被代駕人履行了法定救助義務,若機械適用免責條款,會使投保人的合理期待落空,并不符合公平原則。
3.以代駕人的個人行為作為保險免責事由,會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
本案中,商業三者險免責條款約定,交通事故發生后,駕駛被保險機動車或遺棄被保險機動車離開事故現場的,商業三者險不負責賠償。保險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應當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本案中,交通事故發生后,被代駕人依法采取了措施,積極救援受害人并及時報警。代駕人私自離開事故現場的行為后果不能及于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在代駕法律關系中,代駕人與被代駕人之間并不存在任何依附、從屬或管理關系,如要求被代駕人對代駕司機的行為承擔責任,對被代駕人科以的合同義務過重,實則加重了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保險法第十九條規定,“采用保險人提供的格式條款訂立的保險合同中的下列條款無效:(一)免除保險人依法應承擔的義務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責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的。”本案若機械適用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實則會加重投保人、被保險人的責任。
來源:民事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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