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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航空貨物運輸方面國內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 。
國際航空貨物運輸適用的國際公約有:《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瓜達拉哈拉公約》。
《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本公約適用于所有以航空器運送旅客、行李或貨物而收取報酬的國際運輸。本公約同樣適用于航空運輸企業以航空器辦理的免費運輸。
本公約所指的“國際運輸”的意義是:根據有關各方所訂的合同,不論在運輸中是否有間斷或轉運,其出發地和目的地是在兩個締約國或非締約國的主權、宗主權、委任統治權或權力管轄下的領土內有一個約定的經停地點的任何運輸。在同一締約國的主權、宗主權、委任統治權或權力管轄下的領土間的運輸,如果沒有這種約定的經停地點,對本公約來說不作為國際運輸。
幾個連續的航空承運人所辦理的運輸,如果被合同各方認為是一個單一的業務活動,則無論是以一個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的形式訂立的,就本公約的適用來說,應作為一個單一的運輸,并不因其中一個合同或一系列的合同完全在同一締約國的主權、宗主權、委任統治權或權力管轄下的領土內履行而喪失其國際性質。
《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內運輸規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航空貨物運輸的管理,維護正常的航空運輸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本規則適用于出發地、約定的經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民用航空貨物運輸。 第二條 承運人應當按照保證重點、照顧一般、合理運輸的原則,安全、迅速、準確、經濟地組織貨物運輸,體現人民航空為人民的宗旨。
第三條 本規則中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文中另有規定者外,含義如下: (一)“承運人”是指包括接受托運人填開的航空貨運單或者保存貨物記錄的航空承運人和運送或者從事承運貨物或者提供該運輸的任何其他服務的所有航空承運人。 (二)“代理人”是指在航空貨物運輸中,經授權代表承運人的任何人。
(三)“托運人”是指為貨物運輸與承運人訂立合同,并在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記錄上署名的人。 (四)“收貨人”是指承運人按照航空貨運單或者貨物運輸記錄上所列名稱而交付貨物的人。
(五)“托運書”是指托運人辦理貨物托運時填寫的書面文件,是據以填開航空貨運單的憑據。 (六)“航空貨運單”是指托運人或者托運人委托承運人填制的,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為在承運人的航線上承運貨物所訂立合同的證據。
第二章 貨物托運 第四條 托運貨物憑本人居民身份證或者其它有效身份證件,填寫貨物托運書,向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辦理托運手續。如承運人或其代理人要求出具單位介紹信或其它有效證明時,托運人也應予提供。
托運政府規定限制運輸的貨物以及需向公安、檢疫等有關政府部門辦理手續的貨物,應當隨附有效證明。 貨物托運書的填寫及基本內容: (一)托運人應當認真填寫,對托運書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并在托運書上簽字或者蓋章。
(二)貨物托運書的基本內容: 1.貨物托運人和收貨人的具體單位或者個人的全稱及詳細地址、電話、郵政編碼; 2.貨物品名; 3.貨物件數、包裝方式及標志; 4.貨物實際價值; 5.貨物聲明價值; 6.普貨運輸或者急件運輸; 7.貨物特性、儲運及其它說明。 (三)運輸條件不同或者因貨物性質不能在一起運輸的貨物,應當分別填寫托運書。
第五條 貨物包裝應當保證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不致損壞、散失、滲漏,不致損壞和污染飛機設備或者其它物品。 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性質及重量、運輸環境條件和承運人的要求,采用適當的內、外包裝材料和包裝形式,妥善包裝。
精密、易碎、怕震、怕壓、不可倒置的貨物,必須有相適應的防止貨物損壞的包裝措施。 嚴禁使用草袋包裝或草繩捆扎。
貨物包裝內不準夾帶禁止運輸或者限制運輸的物品、危險品、貴重物品、保密文件和資料等。 第六條 托運人應當在每件貨物外包裝上標明出發站、到達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及詳細地址等。
托運人應當根據貨物性質,按國家標準規定的式樣,在貨物外包裝上張貼航空運輸指示標貼。 托運人使用舊包裝時,必須除掉原包裝上的殘舊標志和標貼。
托運人托運每件貨物,應當按規定粘貼或者拴掛承運人的貨物運輸標簽。 第七條 貨物重量按毛重計算,計量單位為公斤。
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數四舍五入。每張航空貨運單的貨物重量不足1公斤時,按1公斤計算。
貴重物品按實際毛重計算,計算單位為0.1公斤。 非寬體飛機載運的貨物,每件貨物重量一般不超過80公斤,體積一般不超過40*60*100厘米。
寬體飛機載運的貨物,每件貨物重量一般不超過250公斤,體積一般不超過100*100*140厘米。超過以上重量和體積的貨物,承運人可依據機型及出發地和目的地機場的裝卸設備條件,確定可收運貨物的最大重量和體積。
每件貨物的長、寬、高之和不得小于40厘米。每公斤貨物體積超過6000立方厘米的,為輕泡貨物。
輕泡貨物以每6000立方厘米折合1公斤計重。 第八條 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毛重每公斤價值在人民幣20元以上的,可辦理貨物聲明價值,按規定交納聲明價值附加費。
每張貨運單的聲明價值一般不超過人民幣50萬元。已辦理托運手續的貨物要求變更時,聲明價值附加費不退。
第三章 貨物承運 第一節 貨物收運 第九條 承運人應當根據運輸能力,按貨物的性質和急緩程度,有計劃地收運貨物。批量大和有特定條件及時間要求的聯程貨物,承運人必須事先安排好聯程中轉艙位后方可收運。
遇有特殊情況,如政府法令、自然災害、停航或者貨物嚴重積壓時,承運人可暫停收運貨物。凡是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禁止運輸的物品,嚴禁收運。
凡是限制運輸的物品,應符合規定的手續和條件后,方可收運。需經主管部門查驗、檢疫和辦理手續的貨物,在手續未辦妥之前不得收運。
第十條 承運人收運貨物時,應當查驗托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凡國家限制運輸的物品,必須查驗國家有關部門出具的準許運輸的有效憑證。
承運人應當檢查托運人托運貨物的包裝,不符合航空運輸要求的貨物包裝,須經托運人改善包裝后方可辦理收運。承運人對托運人托運貨物的內包裝是否符合要求,不承擔檢查責任。
承運人對收運的貨物應當進行安全檢查。對收運后24小時內裝機運輸的貨物,一律實行開箱檢查或者通過安檢儀。
第一條凡在國內經航空運輸的貨物均可為本保險之標的。
第二條下列貨物非經投保人與保險人特別約定,并在保險單(憑證)上載明,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金銀、珠寶、鉆石、玉器、首飾、古幣、古玩、古書、古畫、郵票、藝術品、稀有金屬等珍貴財物。 第三條下列貨物不在保險標的范圍以內: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魚類和其它動物。
保險責任 第四條由于下列保險事故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一)火災、爆炸、雷電、冰雹、暴風、暴雨、洪水、海嘯、地陷、崖崩; (二)因飛機遭受碰撞、傾覆、墜落、失蹤(在三個月以上),在危難中發生卸載以及遭受惡劣氣候或其它危難事故發生拋棄行為所造成的損失; (三)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而造成破碎、彎曲、凹癟、折斷、開裂的損失; (四)因包裝破裂致使貨物散失的損失; (五)凡屬液體、半流體或者需要用液體保藏的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因受震動、碰撞或壓力致使所裝容器(包括封口)損壞發生滲漏而造成的損失,或用液體保藏的貨物因液體滲漏而致保藏貨物腐爛的損失; (六)遭受盜竊或者提貨不著的損失; (七)在裝貨、卸貨時和港內地面運輸過程中,因遭受不可抗力的意外事故及雨淋所造成的損失。 第五條在發生責任范圍內的災害事故時,因施救或保護保險貨物而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
責任免除 第六條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險貨物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責賠償: (一)戰爭、軍事行動、扣押、罷工、哄搶和暴動; (二)核反應、核子幅射和放射性污染; (三)保險貨物自然損耗,本質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污染、變質、損壞,以及貨物包裝不善; (四)在保險責任開始前,被保險貨物已存在的品質不良或數量短差所造成的損失; (五)市價跌落、運輸延遲所引起的損失; (六)屬于發貨人責任引起的損失; (七)被保險人或投保人的故意行為或違法犯罪行為。 第七條由于行政行為或執法行為所致的損失。
第八條其他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 責任起訖 第九條保險責任是自保險貨物經承運人收訖并簽發保險單(憑證)時起,至該保險單(憑證)上的目的地的收貨人在當地的第一個倉庫或儲存處所時終止。
但保險貨物運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貨人未及時提貨,則保險責任的終止期最多延長至以收貨人接到《到貨通知單》以后的十五天為限(以郵戳日期為準)。 第十條由于被保險人無法控制的運輸延遲、繞道、被迫卸貨、重行裝載、轉載或承運人運用運輸契約賦予的權限所作的任何航行上的變更或終止運輸契約,致使被保險貨物運輸到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時,在被保險人及時將獲知的情況通知保險人,并在必要時加繳保險費的情況下,本保險仍繼續有效。
保險責任按下述規定終止: (一)保險貨物如在非保險單所載目的地出售,保險責任至交貨時為止。但不論任何情況,均以保險貨物在卸載地卸離飛機后滿十五天為止。
(二)保險貨物在上述十五天期限內繼續運往保險單所載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時,保險責任仍按上述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保險價值和保險金額 第十一條保險價值按貨價或貨價加運雜費確定,保險金額按保險價值確定,也可以由保險雙方協商確定。
投保人、被保險人義 第十二條 投保人、被保險人如果不履行下述任何一條規定的義務,保險人有權終止保險合同或拒絕賠償部分或全部經濟損失。 第十三條投保人、被保險人應依法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如實回答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投保人、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的詢問。
第十四條投保人在保險人或其代理人簽發保險單(憑證)的同時,應一次繳清應付的保險費。 第十五條 投保人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及交通運輸部門關于安全運輸的各項規定,還應當接受并協助保險人對保險貨物進行的查驗防損工作,貨物運輸包裝必須符合國家和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十六條 保險貨物如果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獲悉后,應迅速采取施救和保護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險人的當地機構(最遲不超過10天)。 賠償處理 第十七條 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索賠時,必須提供下列有關單證: (一) 保險單(憑證)、運單(貨票)、提貨單、發票(貨價證明); (二) 承運部門簽發的事故簽證、交接驗收記錄、鑒定書; (三) 收貨單位的入庫記錄、檢驗報告、損失清單及救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費用的單據; (四) 其它有利于保險理賠的單證。
保險人在接到上述索賠單證后,應當根據保險責任范圍,迅速核定應否賠償。賠償金額一經保險人與被保險人達成協議后,應在十天內賠付。
第十八條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時,按保險價值確定保險金額的,保險人應根據實際損失計算賠償,但最高賠償金額以保險金額為限;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對其損失金額及支付的施救保護費用按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計算賠償。 保險人對貨物損失的賠償金額,以及因施救或保護貨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費用,應分別計算,并各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第十九條 保險貨物發生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損失,如果根據法律規定或有關約定,應當由承運人或其他第三者負責賠償一部或全部的,被。
一、民用航空基本法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二、適航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條例》2、《民用航空器適航指令規定》3、《國內民用航空器適航審查收費辦法(試行)》4、《民用航空油料適航審管理規定》5、《民用航空產品和零部件合格審定規則(2007修訂)》6、《正常類旋翼航空器適航規定(2002修訂)》7、《航空發動機適航規定(2011修訂)》8、《航空器型號和適航合格審定噪聲規定(2007修訂)》9、《載人自由氣球適航規定》10、《民用航空器運行適航管理規定》11、《民用航空用化學產品適航規定》三、民用機場法規1、《民用機場總體規則管理規定》2、《民用機場使用許可規定(2005)》3、《民用機場管理條例》4、《民用機場專用設備使用管理規定》5、《民用機場航空器活動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則》6、《民用機場運行安全管理規定》7、《民用機場建設管理規定(2012修訂)》8、《航空器機場運行最低標準的制定與實施規定(2001修訂)》9、《民航發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四、民用航空器維修法規1、《民用航空器維修單位合格審定規定(2005)》2、《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合格審定規定》3、《民用航空器維修人員執照管理規則》五、飛行法規1、《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2007修訂)》2、《中國民用航空飛行規則》3、《民用航空預先飛行計劃管理辦法》4、《中國民用航空局關于航空攝影飛機使用安全高度的批復》5、《外國航空運輸企業不定期飛行經營許可細則》六、通用航空法規1、《非經營性通用航空登記管理規定》2、《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2007)》3、《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4、《國務院關于通用航空管理的暫行規定》5、《民航局關于引進進口通用航空器管理暫行辦法》6、《引進通用航空器管理暫行辦法》7、《通用航空企業經營許可審批管理程序》8、《通用航空飛行任務審批與管理規定》七、涉外法規1、《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2、《〈外商投資民用航空業規定〉的補充規定》3、《的補充規定(二)》4、《的補充規定(三)》5、《的補充規定(四)》6、《的補充規定(五)》7、《外國航空運輸企業常駐代表機構審批管理辦法》8、《外國民用航空器飛行管理規則》八、空域管理法規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設備開放、運行管理規則》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運行單位安全管理規則》3、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修訂《中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規則》的決定(2007)4、《施放氣球管理辦法(2004)》5、《民用航空使用空域辦法》九、飛機租賃法規1、《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2007修訂)》2、《國家稅務局關于飛機租賃合同征收印花稅問題的函》十、航空氣象法規1、《中國民用航空氣象工作規則(2013)》2、《民用航空氣象探測環境管理辦法(2010)》十一、航空人員法規1、《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2、《民用航空器適航委任代表和委任單位代表的規定(1997修正)》3、《民用航空器領航員、飛行機械員、飛行通信員合格審定規則》4、《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5、《民用航空器駕駛員、飛行教員和地面教員合格審定規則(2004修訂)》6、《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則》7、《民用航空飛行簽派員執照管理規則》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9、《民用航空情報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10、《民用航空電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11、《民用航空氣象人員執照管理規則(2010)》12、《關于外籍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參加我國飛行運行的意見》十二、行政管理法規1、《民用航空情報工作規則》2、《中國民用航空應急管理規定》3、《國務院第六批取消關于航空的審批項目》4、《國務院下放管理層級的航空行政審批項目》5、《國務院第二批取消航空行政審批項目》6、《國務院第三批取消航空行政審批項目》7、《國務院第四批取消航空行政審批項目》十三、咨詢通告法規1、《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準--超輕型飛機》2、《初級類航空器適航標準滑翔機與動力滑翔機》3、《飛艇適航標準》4、《飛行模擬設備質量保證系統》5、《民用航空器維修培訓機構培訓設施設備要求》6、《民用航空機場運行最低標準制定與實施準則》7、《運輸航空承運人和飛行訓練中心飛行教員執照管理辦法》十四、事故調查法規1、《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調查程序》2、《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等級的通知》3、《國家處置民用航空器飛行事故應急預案》4、《中華人民共和國搜尋援救民用航空器規定》5、《中國民用航空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民用航空地面事故等級的通知》6、《民用航空器事故和飛行事故征候調查規定》十五、航空稅法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8修訂)》2、《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11修訂)》3、《國家稅務局關于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有關稅收的公告》4、《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2011修訂。
您好,
(1)水路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水路運輸方式包括國際海上運輸、沿海和內河運輸,適用的國內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運輸合同分章》、《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運條例及實施細則》,國內《水路貨物運輸規則》、《危險貨物運輸規則》、《集裝箱運輸規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則及實施細則》和《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修改的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定的國際公約議定書》,即海牙--維斯比規則、《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及《聯合國多式聯運公約》等。 (2)陸路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陸路運輸方式有鐵路和公路運輸,陸路運輸對貨物在大陸內的流通起著重要作用,鐵路和公路運輸又有自己的運行特點。公路運輸方面國內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汽車貨物運輸規則》、《集裝箱汽車運輸規則》、《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國際公約有:《國際公路貨物運輸合同公約》、《國際公路車輛運輸公約》。 鐵路運輸方面國內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鐵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國際公約有:《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議》、《鐵路貨物運輸國際公約》。 (3) 航空運輸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航空貨物運輸方面國內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航空法》、《中國民用航空貨物國際運輸規則》。國際航空貨物運輸適用的國際公約有:《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海牙議定書、《瓜達拉哈拉公約》。 (4) 多式聯運方式下適用的法律法規和國際公約 我國有關多式聯運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貨物運輸中對多式聯運作出的規定,交通主管部門制定的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管理規則。國際公約有《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國際商會制定的《聯運單證統一規則》。
民用航空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人身傷亡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旅客的人身傷亡完全是由于旅客本人的健康狀況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第一百二十五條 因發生在民用航空器上或者在旅客上、下民用航空器過程中的事件,造成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旅客的托運行李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
旅客隨身攜帶物品或者托運行李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完全是由于行李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造成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 本章所稱行李,包括托運行李和旅客隨身攜帶的物品。
因發生在航空運輸期間的事件,造成貨物毀滅、遺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貨物的毀滅、遺失或者損壞完全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不承擔責任: (一)貨物本身的自然屬性、質量或者缺陷; (二)承運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以外的人包裝貨物的,貨物包裝不良; (三)戰爭或者武裝沖突; (四)政府有關部門實施的與貨物入境、出境或者過境有關的行為。 本條所稱航空運輸期間,是指在機場內、民用航空器上或者機場外降落的任何地點,托運行李、貨物處于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航空運輸期間,不包括機場外的任何陸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過程;但是,此種陸路運輸、海上運輸、內河運輸是為了履行航空運輸合同而裝載、交付或者轉運,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所發生的損失視為在航空運輸期間發生的損失。 第一百二十六條 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造成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在旅客、行李運輸中,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旅客以外的其他人就旅客死亡或者受傷提出賠償請求時,經承運人證明,死亡或者受傷是旅客本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同樣應當根據造成或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在貨物運輸中,經承運人證明,損失是由索賠人或者代行權利人的過錯造成或者促成的,應當根據造成或一者促成此種損失的過錯的程度,相應免除或者減輕承運人的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國內航空運輸承運人的賠償責任限額由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后公布執行。
旅客或者托運人在交運托運行李或者貨物時,特別聲明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利益,并在必要時支付附加費的,除承運人證明旅客或者托運人聲明的金額高于托運行李或者貨物在目的地點交付時的實際利益外,承運人應當在聲明金額范圍內承擔責任;本法第一百二一十九條的其他規定,除賠償責任限額外,適用于國內航空運輸。
中國民用航空局令 第216號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R1)已經2012年12月2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李家祥2013年9月22日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促進危險品航空運輸發展,保 證航空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內公共航空運輸經營人(以下簡稱國內經營 人)、在外國和中國地點間進行定期航線經營或者不定期飛行的外國公共 航空運輸經營人(以下簡稱外國經營人)以及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有關 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據職責對全國危險品 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 區管理局)依據職責對轄區內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另有規定外,含義如下:(一)“危險品”是指列在《技術細則》危險品清單中或者根據該細 則歸類的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者環境構成危險的物品或者物質。
(二)《技術細則》是指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制定的程序而定期 批準和公布的《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 Doc9284 號文件)。—2 — (三)“經營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旅客、行李、貨物、郵件運輸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包括國內經營人和外國經營人。
(四)“托運人”是指為貨物運輸與承運人訂立合同,并在航空貨運 單或者貨物記錄上署名的人。(五)“貨運銷售代理人”是指經經營人授權,代表經營人從事貨物 航空運輸銷售活動的企業。
(六)“地面服務代理人”是指經經營人授權,代表經營人從事各項 航空運輸地面服務的企業。(七)“托運物”是經營人一次在一個地址,從一個托運人處接收的,按一批和一個目的地地址的一個收貨人出具收據的一個或者多個危險品包 裝件。
(八)“機長”是指由經營人指定的在飛行中負有指揮職能并負責飛 行安全操作的駕駛員。(九)“危險品事故”是指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聯,造成致命或者 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壞或者破壞環境的事故。
(十)“危險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險品事故,但與危險品航空 運輸有關聯,不一定發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壞或者破 壞環境、起火、破損、溢出、液體滲漏、放射性滲漏或者包裝物未能保持 完整的其他情況。任何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并嚴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機上 人員的事件也被認為構成危險品事故征候。
(十一)“例外”是指本規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適用于危險品某一具體 項目要求的規定。(十二)“包裝件”是指包裝作業的完整產品,包括包裝物和準備運 輸的內裝物。
(十三)“集合包裝”是指為便于作業和裝載,一個托運人用于裝入 一個或者多個包裝件并組成一個操作單元的一個封閉物,此定義不包括集 裝器。(十四)“集裝器”是指任何類型的貨物集裝箱、航空器集裝箱、帶 網的航空器托盤或者帶網集裝棚的航空器托盤,此定義不包括集合包裝。
(十五)“包裝物”是指具有容納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 料。(十六)“始發國”是指在其領土內最初將貨物裝載于航空器上的國 —3 — 家。
(十七)“聯合國編號”是指為識別一種物質或者一組特定的物質,而由聯合國危險品運輸專家委員會所指定的四位數字編碼。第五條 經營人和其他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危 險品航空運輸活動應當遵守現行有效的《技術細則》及其補充材料和任何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民航局規范性文件 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相關單位應當建立自查制度,對 直接關系航空運輸安全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管理程序、培訓大綱、人 員資質等實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關規定得到嚴格執行。第二章 危險品航空運輸的限制和豁免 第七條 危險品航空運輸應當遵守本規定和《技術細則》規定的詳細 規格和程序。
第八條 除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術細則》規定經始發國批準可以運輸的情況外,禁止下列危險品裝上航空器:(一)《技術細則》中規定禁止在正常情況下運輸的危險品;(二)受到感染的活動物。第九條 禁止通過航空郵件郵寄危險品或者在航空郵件內夾帶危險 品,《技術細則》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作為航空郵件郵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十條 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載運《技術細則》中規定的在任何情況下 禁止航空運輸的物品和物質。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況的物質和物品,不受本規定的限制:(一)已分類為危險品的物品和物質,根據有關適航要求和運行規定,或者因《技術細則》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裝上航空器時。
航空器上載運的上述物品和物質的替換物,或者因替換已被卸下的物 品或者物質,除《技術細則》允許外,應當按本規定進行運輸。(二)旅客或者機。
一、國內航空貨物運價類別 1.普通貨物運價 a。
基礎運價(代號N) 民航總局統一規定各航段貨物基礎運價,基礎運價為45公斤以下普通貨物運價,金額以角為單位。 b。
重量分界點運價(代號Q) 國內航空貨物運輸建立45公斤以上、100公斤以上、300公斤以上3級重量分界點及運價。 2.等級貨物運價(代號S) 急件、生物制品、珍貴植物和植物制品、活體動物、骨灰、靈柩、鮮活易腐物品、貴重物品、槍械、彈藥、押運貨物等特種貨物實行等級貨物運價,按照基礎運價的150%計收。
3.指定商品運價(代號C) 對于一些批量大、季節性強、單位價值低的貨物,航空公司可申請建立指定商品運價。 4.最低運費(代號M) 每票國內航空貨物最低運費為人民幣30元。
5.集裝貨物運價 以集裝箱、集裝板作為一個運輸單元運輸貨物可申請建立集裝貨物運價。 二、國內航空貨物運價使用規則 1.直達貨物運價優先于分段相加組成的運價。
2.指定商品運價優先于等級貨物運價和普通貨物運價。 3.等級貨物運價優先于普通貨物運價。
三、國內航空貨物運計費規則 1.貨物運費計費以“元”為單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2.最低運費,按重量計得的運費與最低費相比取其高者。
3.按實際重量計得的運費與按較高重量分界點運價計得的運費比較取其低者。 4.分段相加組成運價時,不考慮實際運輸路線,不同運價組成點組成的運價相比取其低者。
四、國內航空郵件運費 普通郵件運費按照普通貨物基礎運價計收;特快專遞郵件運費按照普通貨物基礎運價的150%計收。 航空貨物尺寸規定 貨物重量按毛重計算,計量單位為公斤。
重量不足1公斤的尾數四舍五入。每張航空貨運單的貨物重量不足1公斤時,按1公斤計算。
貴重物品按實際毛重計算,計算單位為0.1公斤。 非寬體飛機載運的貨物,每件貨物重量一般不超過80公斤,體積一般不超過40*60*100厘米。
寬體飛機載運的貨物,每件貨物重量一般不超過250公斤,體積一般不超過100*100*140厘米。 超過以上重量和體積的貨物,承運人可依據機型及出發地和目的地機場的裝卸設備條件,確定可收運貨物的最大重量和體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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