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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4、GBl3392—2005《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
5、JT617-2004《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
6、GB 6944--2005《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7、《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8、《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2004)
擴展資料:
管理條例
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擁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
第六條 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五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并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現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 制度。
第七條 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的人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 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屬具,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條 件,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合格。
第九條 非營業性運輸單位需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事前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本規定運輸基本條 件的報地(市)級運政管理機關批準,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從事一次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報以縣級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核準,發給《道路危險貨物臨時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
第十條 凡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項目的單位,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核,發給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 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營運證》,方可經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危險品運輸
清單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
港口危險貨物管理規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載運危險貨物安全監督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
船舶載運危險貨物申報與集裝箱裝箱誠信管理辦法;
關于進一步加強水路公路危險化學品運輸管理的通知;
《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 禁止使用報廢的、擅自改裝的、檢測不合格的、車輛技術等級達不到一級的和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除鉸接列車、具有特殊裝置的大型物件運輸專用車輛外,嚴禁使用貨車列車從事危險貨物運輸;傾卸式車輛只能運輸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危險貨物。
禁止使用移動罐體(罐式集裝箱除外)從事危險貨物運輸。
第二十四條 專用車輛應當到具備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條件的企業進行維修。
第二十五條 用于裝卸危險貨物的機械及工、屬具的技術狀況應當符合行業標準《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規定的技術要求。
第二十六條 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符合《鋼制壓力容器》(GB150)、《汽車運輸液體危險貨物常壓容器(罐體)通用技術條件》(GB18564)等國家標準規定的技術條件。罐式專用車輛應當在罐體檢驗合格的有效期內承運危險貨物。
第二十八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決定的許可事項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活動,不得轉讓、出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許可證件。
嚴禁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活動。
第二十九條 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活動,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險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危險貨物不得與普通貨物混裝。
第三十條 專用車輛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GB13392)的要求懸掛標志。
第三十一條 專用車輛應當根據所運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備必需的應急處理器材和安全防護設施設備。
第三十二條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得運輸法律、行政法規禁止運輸的貨物。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限運、憑證運輸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運輸手續。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托運人必須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運輸的危險貨物,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應當查驗有關手續齊全有效后方可承運。
中國民用航空局令 第216號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CCAR-276-R1)已經2012年12月24日中國民用航空局局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長李家祥2013年9月22日 中國民用航空危險品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危險品航空運輸管理,促進危險品航空運輸發展,保 證航空運輸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和有關法律、行政 法規,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國內公共航空運輸經營人(以下簡稱國內經營 人)、在外國和中國地點間進行定期航線經營或者不定期飛行的外國公共 航空運輸經營人(以下簡稱外國經營人)以及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有關 的任何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中國民用航空局(以下簡稱民航局)依據職責對全國危險品 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中國民用航空地區管理局(以下簡稱民航地 區管理局)依據職責對轄區內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實施監督管理。第四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除具體條款中另有規定外,含義如下:(一)“危險品”是指列在《技術細則》危險品清單中或者根據該細 則歸類的能對健康、安全、財產或者環境構成危險的物品或者物質。
(二)《技術細則》是指根據國際民航組織理事會制定的程序而定期 批準和公布的《危險物品安全航空運輸技術細則》( Doc9284 號文件)。—2 — (三)“經營人”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從事旅客、行李、貨物、郵件運輸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包括國內經營人和外國經營人。
(四)“托運人”是指為貨物運輸與承運人訂立合同,并在航空貨運 單或者貨物記錄上署名的人。(五)“貨運銷售代理人”是指經經營人授權,代表經營人從事貨物 航空運輸銷售活動的企業。
(六)“地面服務代理人”是指經經營人授權,代表經營人從事各項 航空運輸地面服務的企業。(七)“托運物”是經營人一次在一個地址,從一個托運人處接收的,按一批和一個目的地地址的一個收貨人出具收據的一個或者多個危險品包 裝件。
(八)“機長”是指由經營人指定的在飛行中負有指揮職能并負責飛 行安全操作的駕駛員。(九)“危險品事故”是指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聯,造成致命或者 嚴重人身傷害或者重大財產損壞或者破壞環境的事故。
(十)“危險品事故征候”是指不同于危險品事故,但與危險品航空 運輸有關聯,不一定發生在航空器上,但造成人員受傷、財產損壞或者破 壞環境、起火、破損、溢出、液體滲漏、放射性滲漏或者包裝物未能保持 完整的其他情況。任何與危險品航空運輸有關并嚴重危及航空器或者機上 人員的事件也被認為構成危險品事故征候。
(十一)“例外”是指本規定中免于遵守通常適用于危險品某一具體 項目要求的規定。(十二)“包裝件”是指包裝作業的完整產品,包括包裝物和準備運 輸的內裝物。
(十三)“集合包裝”是指為便于作業和裝載,一個托運人用于裝入 一個或者多個包裝件并組成一個操作單元的一個封閉物,此定義不包括集 裝器。(十四)“集裝器”是指任何類型的貨物集裝箱、航空器集裝箱、帶 網的航空器托盤或者帶網集裝棚的航空器托盤,此定義不包括集合包裝。
(十五)“包裝物”是指具有容納作用的容器和任何其他部件或者材 料。(十六)“始發國”是指在其領土內最初將貨物裝載于航空器上的國 —3 — 家。
(十七)“聯合國編號”是指為識別一種物質或者一組特定的物質,而由聯合國危險品運輸專家委員會所指定的四位數字編碼。第五條 經營人和其他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從事危 險品航空運輸活動應當遵守現行有效的《技術細則》及其補充材料和任何 附錄,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其他民航局規范性文件 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六條 從事危險品航空運輸活動的相關單位應當建立自查制度,對 直接關系航空運輸安全的危險品航空運輸手冊、管理程序、培訓大綱、人 員資質等實施自查,使之保持最新有效,相關規定得到嚴格執行。第二章 危險品航空運輸的限制和豁免 第七條 危險品航空運輸應當遵守本規定和《技術細則》規定的詳細 規格和程序。
第八條 除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予以豁免或者按照《技術細則》規定經始發國批準可以運輸的情況外,禁止下列危險品裝上航空器:(一)《技術細則》中規定禁止在正常情況下運輸的危險品;(二)受到感染的活動物。第九條 禁止通過航空郵件郵寄危險品或者在航空郵件內夾帶危險 品,《技術細則》中另有規定的除外。
禁止將危險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作為航空郵件郵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十條 任何航空器均不得載運《技術細則》中規定的在任何情況下 禁止航空運輸的物品和物質。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情況的物質和物品,不受本規定的限制:(一)已分類為危險品的物品和物質,根據有關適航要求和運行規定,或者因《技術細則》列明的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裝上航空器時。
航空器上載運的上述物品和物質的替換物,或者因替換已被卸下的物 品或者物質,除《技術細則》允許外,應當按本規定進行運輸。(二)旅客或者機。
《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為“現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與技術叢書”之一,收錄了現行有效的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運、經營、使用各環節安全管理與技術的法律、法規、規程與標準。《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可作為危險化學品行業管理與技術人員工作參考用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1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14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8
四、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42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47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63
七、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66
八、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75
九、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103
十、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110
十一、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150
十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176
十三、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180
十四、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185
十五、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189
十六、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200
十七、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210
十八、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 215
我也是蘇州的,針對建坤的老兄我來補充兩句:
1. 不得使用罐式專用車輛或者運輸有毒、腐蝕、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運輸普通貨物。集裝箱屬于專用車輛,受本條限制。
2. 其他專用車輛可以從事食品、生活用品、藥品、醫療器具以外的普通貨物運輸活動,但應當對專用車輛進行消除危險處理,確保不對普通貨物造成污染、損害。
對于樓主的提問,是可以運輸的。沒有集裝箱專用運輸經營范圍的車輛拉集裝箱受處罰,同時擁有集裝箱專用經營范圍及相應危險貨物運輸范圍的,不使用集裝箱運輸時,不受處罰,因為不超出許可范圍。你主要是想用車頭拖帶其他欄板掛車吧?
1.首先要看有沒有運輸危險品的資質問題?還要看有沒有造成危險的后果?以及造成什么樣的后果?
2.一般損害情節由民事法律調整.適用侵權責任法.
第六十九條 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七十二條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責任。
第七十三條 從事高空、高壓、地下挖掘活動或者使用高速軌道運輸工具造成他人損害的,經營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擔責任。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失的,可以減輕經營者的責任。
第七十四條 遺失、拋棄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將高度危險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有過錯的,與管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十五條 非法占有高度危險物造成他人損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證明對防止他人非法占有盡到高度注意義務的,與非法占有人承擔連帶責任。
3,若造成嚴重后果如造成重大財產損害或人員傷亡的,可能構成刑事犯罪.可能為重大責任事故罪或危險物品肇事罪或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這就要看具體的行為\情節\程度等.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 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 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1)危險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 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2)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3)運輸劇毒危險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 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4)劇毒危險品、易制爆危險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漏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 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1.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一、綜合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二、專業法規: 1、聯運: 《國際集裝箱多式聯運管理規則》 2、集裝箱: 《鐵路集裝箱運輸規則》...
構成危險駕駛罪的前提是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下面我們來說說刑法中的危險駕駛罪規定。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危險駕駛罪】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1.關于危險品道路運輸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4、GBl3392—2005《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5、JT617-2004《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6、GB ...
危險品的特性決定了危險貨物運輸的主體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和技術條件,否則極有可能在運輸途中發生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事故,而不僅僅是貨物及運輸工具的損失問題,因而危險貨物運輸合同必須由具備相應資質和技術條件的運輸主體與危險貨物托運人之間簽訂。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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