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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為“現代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與技術叢書”之一,收錄了現行有效的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儲運、經營、使用各環節安全管理與技術的法律、法規、規程與標準。《危險化學品安全法律法規》可作為危險化學品行業管理與技術人員工作參考用書。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1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14
三、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28
四、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42
五、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47
六、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63
七、作業場所職業健康監督管理暫行規定66
八、化學品分類和危險性公示通則75
九、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103
十、劇毒化學品目錄(2002年版)110
十一、化學品安全標簽編寫規定150
十二、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176
十三、常用化學危險品貯存通則180
十四、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185
十五、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189
十六、毒害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200
十七、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210
十八、危險化學品名錄(2002年版) 215
關于化工廠相關的所有法律法規如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2004.3.14)整體適用。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1989.12.26)整體適用。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 (2002.12.28)整體適用。
4.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 (1995.10.30)第1-5、7、8、9、12-16、19、21、22、23、25、27、29-35、41、42、44-46 、52、53、55、56、60-62、64、69、74、75條適用我公司。
5. 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 (2003.3.1)第1、2、3、18、19、26、28-36、38、40、41條適用我公司。
6.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 (1988.6.1)第1、4、5、8、10-17、20、27-30、32、33、35、38-48條適用我公司。
7.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 (1998.1.1)第1-7、13、15、16、18、21-25、28-30、40、42-46適用我公司。
8.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2002.10.1)第1-4、8、11、28、31、34、35、41、48、51、53、60、61、68、70條適用我公司。
9.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第1-4、8、18、27、33、36-39條適用我公司。
10.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 (1997.3.1)第1-3、7、9、13-17、22-26、61、63條適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GB13271-2001)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標準 (GB 12348-2008)
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 18599-2001)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8978-1996)
15,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 (GB18599-2001)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標準 (GB 16889-1997)
17,城市區域噪聲標準 (GB 3096-93)
18,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 16297-1996)
19,惡臭污染物排放標準 (GB 14554-93)
20,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 3095-1996)
21,《勞動保障監察條例》(2004.12.1)
22,《消防監督檢查規定》(2004.9.1)
23,《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辦法》(2005.2.1)
2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05.8.1)
25,鍋爐房安全管理規則(1988.10.1)
26,鍋爐運行狀態檢驗規則(1992.10.1)
27,《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82.8.7)
28,職業病目錄(2002.4.22)
29,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2002.3.12)
30,國務院關于特別重大事故調查程序暫行規定(1989.3.29)
31,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2001.4.1)
32,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2.1.1)
33,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8.26)
3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1998.3.9)
3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8.3.1)
36,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1987.1.1)
37,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批準建筑業安全衛生公約的決定(2001.10.27)
38,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2002.5.1)
39,建筑工程消防監督審核管理規定(1997.3.1)
40,國有工業企業物資采購管理暫行規定(1999.5.1)
41,國家職業衛生標準(2002.4.9)
若幫到請采納,謝謝
與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有關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
1994年10月27日我國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屆第十次會議審議批準了國際《170公約》。為了有效地貫徹實施《170公約》,勞動部和化工部聯合于1996年頒布了《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從 1997年1月1日開始正式執行。
《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規定》的宗旨是安全使用化學品,保障勞動者在工作場所中的安全與健康。 1995年12月27日,國務院第190號令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控化學品管理條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國務院第216號令頒布了《農藥管理條例》,2001年11 月29日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農藥管理條例〉的決定》對此《條例》又進行了修訂。 2001年國家經貿委公告(2001年第30號)發布《職業安全健康體系指導意見和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審核規范》。
2002年1月26日國務院第344號令頒布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自2002年3月15日起施行。1987年2月17日國務院頒布的《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2002年6月28日國務院第355號令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2002年國務院第352號令頒布了《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2002年10月國家經貿委第35號令頒布了《危險化學品登記管理辦法》、第36號令頒布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 37號令頒布了《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生產管理辦法》。 2003年頒布了《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評價導則(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3年4月1日)。
2004年頒布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建設項目安全審查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第17號令,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2004年頒布了《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導則(單位版)》(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2004年4月8日)。
2005年頒布了《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規范(試行)》、《危險化學品從業單位安全標準化考核機構管理辦法(試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05年12月16日)。 2005年頒布了《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2005年頒布了《易制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45號,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頒布了《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辦法》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第5號令,2006年4月15日起施行)。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維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和使用自備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應當遵守本規定。軍事危險貨物運輸除外。
法律、行政法規對特定種類危險貨物的道路運輸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特性,在運輸、裝卸和儲存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毀損和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
危險貨物以列入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的為準,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的結果為準。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以下簡稱專用車輛),是指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載貨汽車。
本規定所稱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是指使用專用車輛,通過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作業全過程。 第四條 危險貨物的分類、分項、品名和品名編號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執行。
危險貨物的危險程度依據國家標準《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分為Ⅰ、Ⅱ、Ⅲ等級。 第五條 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應當保障安全,依法運輸,誠實信用。
第六條 國家鼓勵技術力量雄厚、設備和運輸條件好的大型專業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鼓勵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實行集約化、專業化經營,鼓勵使用廂式、罐式和集裝箱等專用車輛運輸危險貨物。 第七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運輸許可 第八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專用車輛及設備: 1.自有專用車輛5輛以上; 2.專用車輛技術性能符合國家標準《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的要求,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符合國家標準《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和質量限值》(GB1589)的要求,車輛技術等級達到行業標準《營運車輛技術等級劃分和評定要求》(JT/T198)規定的一級技術等級; 3.配備有效的通訊工具; 4.有符合安全規定并與經營范圍、規模相適應的停車場地。具有運輸劇毒、爆炸和I類包裝危險貨物專用車輛的,還應當配備與其他設備、車輛、人員隔離的專用停車區域,并設立明顯的警示標志; 5.配備有與運輸的危險貨物性質相適應的安全防護、環境保護和消防設施設備; 6.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應當具備罐式車輛或廂式車輛、專用容器,車輛應當安裝行駛記錄儀或定位系統; 7.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應當經質量檢驗部門檢驗合格。
運輸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20立方米,運輸劇毒危險貨物的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不得超過10立方米,但罐式集裝箱除外; 8.運輸劇毒、爆炸、強腐蝕性危險貨物的非罐式專用車輛,核定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從業人員: 1.專用車輛的駕駛人員取得相應機動車駕駛證,年齡不超過60周歲; 2.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經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考試合格,取得相應從業資格證。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以及從業人員、車輛、設備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可以使用自備專用車輛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 (一)下列企事業單位之一: 1.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生產、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軍工、通用民航等企事業單位。
(二)具備第八條規定的條件,但自有專用車輛的數量可以少于5輛。 第十條 申請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申請表》(見附件1); (二)擬運輸的危險貨物類別、項別及運營方案; (三)企業章程文本; (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五)擬投入車輛承諾書,內容包括專用車輛數量、類型、技術等級、通訊工具配備、總質量、核定載質量、車軸數以及車輛外廓長、寬、高等情況,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容積,罐體容積與車輛載質量匹配情況,運輸劇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險貨物的專用車輛配備行駛記錄儀或者定位系統情況。
若擬投入專用車輛為已購置或者現有的,應提供行駛證、車輛技術等級證書或者車輛技術檢測合格證、罐式專用車輛的罐體檢測合格證或者檢測報告及其復印。
下面是我通過一周的學習對條例進行的總結,供你參考(本人原創,轉載需注明來自yuyking):
一、新增10項制度或內容:
1、新增了對危險化學品的限制制度(使用、運輸和數量等);
2、危化品的安全使用許可制度;
3、危化品的安全生產許可制度;
4、化學品危險性鑒定制度;
5、增加了易制爆危化品管理制度;
6、安全條件審查與論證制度;
7、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安全警示制度;
8、危險化學品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制度;
9、重點環境管理危化品環境釋放信息報告制度。
10、對鋪設管道的管理內容
二、9項重大調整:
1、危險化學品的重新定義(基于GHS);
2、下放了危化品經營許可證的管理層級(下放到縣級安監部門);
3、增加了劇毒化學品的購買的管理;
4、完善了劇毒化學品的運輸;
5、調整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登記(生產和進口企業);
6、對危險化學品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增加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
7、安評年次的調整:將每2年1次或每年1次的安全評價統一調整為每3年1次;
8、調整和完善了生產許可制度(兩個證:安全生產許可和工業許可);
9、加大對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非法違法行為行政處罰力度。
三、取消3項制度
1、取消了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的設立審批;
2、取消對危險化學品廢棄環節的管理條款;
3、取消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定點制度。
四、其他亮點
1、新條例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同時對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等職能部門的職責作了調整和充實;
2,對農藥的安全管理給出了更為科學的限定,即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的安全管理同樣適用本《條例》,從《條例》第三條的內容來看,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農藥將由農業部門確認;
3,大量充實了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管理事項;
如果覺得有幫助的話就給點分吧。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必須遵守本條例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其他行政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蝕品等。
危險化學品列入以國家標準公布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劇毒化學品目錄和未列入《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由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檢、交通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四條 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其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第五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對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國務院經濟貿易綜合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經濟貿易管理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的審查,負責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包括用于運輸工具的槽罐,下同)專業生產企業的審查和定點,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發放,負責國內危險化學品的登記,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的組織和協調,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的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由各該級人民政府確定,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履行職責。
(二)公安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審查核發劇毒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對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三)質檢部門負責發放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的生產許可證,負責對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產品質量實施監督,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四)環境保護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負責調查重大危險化學品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有毒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和進口危險化學品的登記,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五)鐵路、民航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航空運輸和危險化學品鐵路、民航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及監督檢查。
交通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公路、水路運輸單位、駕駛人員、船員、裝卸人員和押運人員的資質認定,并負責前述事項的監督檢查。 (六)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毒性鑒定和危險化學品事故傷亡人員的醫療救護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批準、許可文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營業執照,并監督管理危險化學品市場經營活動。 (八)郵政部門負責郵寄危險化學品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依照本條例對危險化學品單位實施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進行現場檢查,調取有關資料,向有關人員了解情況,向危險化學品單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議;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時,責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發現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阻撓。
有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二章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和使用 第七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和儲存實行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嚴格控制,并對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發展的實際需要,在編制總體規劃時,應當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二)工廠、倉庫的周邊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三)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 設立劇毒化學品生產、儲存企業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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