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擔保該筆借款,雙方同時訂立抵押合同,并約定:張三以其價值40萬元的汽車,抵押擔保張三對李四的30萬元債務,若屆期張三未清償借款,李四取得該車的所有權,抵償張三對李四的30萬元債務,無須另行清算。那么張三與李四的抵押合同中,該約定是否有效呢?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前,若雙方約定,抵押人(債務人)到期未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債權人)即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權,雙方無須另行清算的條款即屬于流押條款,張三與李四的抵押合同中約定張三到期未履行債務,抵押汽車所有權為李四的約定即符合流押條款的構成要件。原則上,流押條款不能發生物權的效力,屬于無效的條款。因此張三與李四的抵押合同中,關于流押條款的約定無效,但是這并不影響抵押合同中其他條款的效力,也就是說,張三與李四的抵押合同屬于部分無效。
那么李四的抵押權如何實現呢?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李四實現抵押權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李四與張三于履行期限屆滿后,協商一致,將張三的汽車折價后歸李四所有,以抵償張三對李四的30萬元債務,不適用多退少補。此時由于雙方的約定發生在債務履行期限屆滿后,因此該約定不屬于流押條款,張三與李四的約定有效。另一種是履行期限屆滿后,雙方沒經過協商或沒能協商一致,李四可以通過申請法院拍賣、變賣張三的汽車,并就變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方式實現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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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經濟,作為一種法制經濟,其基本規律鑄就了一個個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的利益主體。市場經濟的法律屬性,促使各個不同的利益主體之間由世襲的身份關系轉而成為理性的契約關系。為了實現社會各種資源的最優配置,實現各自不同的經濟利益,各個市場主體基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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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內容較為復雜,但司法解釋這一規定是依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對當事人禁止或限制抵押財產轉讓的約定的法律...
實務中,有些股東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為保障自身債權能夠實現,很多時候會在協議中約定股權回歸條款。 此類條款通常的表現形式為約定轉讓方將目標公司股權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向轉讓方支付股權轉讓款,如受讓方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