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場經濟,作為一種法制經濟,其基本規律鑄就了一個個在法律上具有平等地位的利益主體。市場經濟的法律屬性,促使各個不同的利益主體之間由世襲的“身份”關系轉而成為理性的契約關系。為了實現社會各種資源的最優配置,實現各自不同的經濟利益,各個市場主體基于平等的地位,按照自己的意愿,往往以締結契約的形式參與市場活動。由于各市場主體利益取向的不同,在市場行為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各種利益沖突。因此,爭議的解決方式順理成章地成為人們思考的問題之一,進而,人們樂于選擇爭議處理過程中更能體現自己意志的仲裁方式。在國際國內民商事爭議解決機制中,仲裁方式之所以備受歡迎而獨領風騷,究其原因就在于仲裁這種非訴訟的民商事爭議解決方式中包含了兩個方面的因素:合同因素(契約因素)與司法因素。基于仲裁所具有的契約因素,當事人享有充分的意思自治權,使得仲裁具有訴訟所無法比擬的靈活、快捷、經濟等優點;而仲裁所蘊含的司法因素,又使得仲裁裁決具有與司法判決同等的法律效力,由此獲得法律認可而成為不同于調解的爭議解決方式。其中仲裁所具有的合同因素更體現出現代仲裁制度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一脈相承之特點。基于此,作為當事人意思自治集中體現的仲裁協議被認為是“現代仲裁制度的基礎”,如果沒有仲裁協議,那么嚴格意上的仲裁制度也就不復存在。所謂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之間達成的將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實體權利義務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解決的書面意思表示,是授予仲裁機構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并排除法院司法管轄權的法律依據。仲裁協議作為一種特殊的契約,按其外在表現形式,可以歸結為兩種:即以合同條款形式表現的仲裁條款和以獨立形式表現的仲裁協議書。考證具體實踐,當市場行為過程中出現爭議時,由于雙方利益沖突的現實存在,此時,雙方對爭議解決方式的選擇考慮,通常不是基于爭議的公正、迅捷解決,而更多的是基于如何維護自己的利益,受雙方各自不同利益的驅動,往往不易于糾紛發生后達成仲裁協議。相反,當市場主體選定交易伙伴,簽訂合同時,由于尚不存在現實的利益沖突,對爭議解決方式的約定只是對未來現象的假定,從而利于自愿達成仲裁協議。另外,出于手續簡便、經濟的考慮,市場主體更樂于以合同中仲裁條款的形式達成仲裁協議,而不采取獨立簽訂仲裁協議的形式。因此,現代民商事交往中,大多數仲裁協議均體現為合同條款的形式-仲裁條款。仲裁條款,顧名思義,就是雙方當事人在民商事合同中以合同條款的形式達成的,將以后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并受仲裁裁決約束的書面意思表示。仲裁條款作為構成合同的組成部分,并以合同條款為其表現形式,就決定了仲裁條款與合同其他條款有一定的依賴關系。這種依賴關系通常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其一,仲裁條款中約定的提交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爭議事項通常是在合同其他條款履行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其二,仲裁條款效力的實現應以合同其他條款在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為其前提條件,如果沒有發生爭議,則仲裁條款的效力就無從實現。仲裁條款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并與合同其他條款具有上述依賴關系,是否就意味著仲裁條款等同于合同中的契約條款,仲裁條款也應遵循合同的一般規則呢?仲裁條款作為合同中的爭議解決條款,是與其他條款有一定的依賴關系,但又不同于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因而,當合同出現無效、解除、終止、變更等特殊情形時,仲裁條款是否有效,抑或是否繼續有效應另當別論。(一)合同無效后仲裁條款是否有效合同無效后仲裁條款是否有效,也就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是否具有獨立性的問題。仲裁條款的獨立性,是指合同的無效對構成合同組成部分的仲裁條款的效力是否構成影響。當提交仲裁的爭議涉及到合同是否有效的問題時,就會出現以下疑問:合同的無效對構成合同一部分的仲裁條款有什么影響?仲裁條款是否有效?是否可以被履行?對于此,學術界有兩種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作為主合同組成部分的仲裁條款,是作用于主合同的法律關系的,既然主合同無效,那么附屬于主合同的仲裁條款也因此而失去其存在的基礎,當然歸于無效。另一種觀點認為,仲裁條款與主合同針對的是不同的法律關系,主合同關系到當事人在商事交易方面的義務,而仲裁條款作為從合同只關系到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因商事交易的義務而產生的糾紛,因而仲裁條款與主合同是可分的,具有相對獨立性,其有效性不受主合同有效性的影響,這種觀點被稱作“仲裁條款自治說”。筆者認為,仲裁條款作為一項合同條款,雖然是合同的組成部分,但不同于合同中的其他條款。合同中的其他條款,是雙方當事人以追求互補利益為動機,在平等自愿基礎上對雙方當事人彼此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所作出的一種約定,更多地表現為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對應關系,即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享有的權利正是對方當事人應當履行的義務,因而,這些條款作為衡量因違約而產生的請求權以及請求大小的標準,必然遵循合同一般規則,受合同效力的直接影響,即合同的無效當然導致合同這些條款的無效。而仲裁條款則與此不同。仲裁條款不為對方當事人的利益而強加給一方當事人任何義務,它體現雙方當事人的意思一致,即如果合同履行過程中出現爭議,則該爭議只能提交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仲裁解決。此時,任何一方當事人既有將發生爭議的約定事項提交仲裁解決的權利,同時,也有不得將該爭議事項向法院起訴的義務。因而,仲裁條款具有相對獨立性,即合同的無效并不直接導致仲裁條款效力的喪失。只是仲裁條款效力的具體表現有所不同而已。當主合同為合法有效,且主合同在履行過程中出現了仲裁條款所約定事項的爭議時,對該爭議的解決只能依據仲裁條款提請約定的仲裁機構仲裁解決,故而,對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其仲裁條款的效力體現為對發生爭議的約定事項的解決方式的確定。而合同無效則不同。合同一旦被確認為無效合同,則意味著合同的自始無效,也就是說,合同中的條款對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的約定是自始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的,因此,也就不存在合同條款所確定的權利義務在履行過程中可能出現爭議的問題。那么,此時,合同中仲裁條款因其獨立性所具有的效力如何體現呢?眾所周知,合同無效作為一種法律現象,通常是指當事人之間已經達成的協議或者已經完成的交易不能發生預期的法律效果,或者約定的條款不能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合同無效可因合同主體行為能力欠缺、意思表示欠缺、違反公序良俗、合同標的不能等原因導致,而這些導致合同無效的原因是否成立,并非雙方當事人所能決定,也就是說,合同是否無效需要提請一定的機構來認定。根據我國仲裁法第十九條之規定,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由此可見,合同無效時,仲裁條款的效力表現為仲裁機構對合同效力的確認。當然,合同被確認為無效后,由于合同中其他條款因合同無效而自始喪失其效力,不可能出現合同實際履行過程中的爭議,故而,仲裁條款作為約定爭議事項的解決方式的效力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因此,合同無效后,導致合同其他條款的自始無效,而對仲裁條款,不能導致其無效,只是使其效力的具體表現由對仲裁條款約定事項爭議的解決功能轉變為對合同本身效力的確認功能。這也就是仲裁條款所具有的獨立性。對此,世界各國以及國際商事仲裁中,大多接受“仲裁條款自治說”,亦即承認仲裁條款的獨立性。例如,《國際商會仲裁規則》中規定:“除非另有規定,假如仲裁員確認仲裁協議有效,不應因為契約無效的申訴或契約不存在的指稱而中止其管轄權。”
《合同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針對此規定,無效的合同和被撤銷的合同自始無效。合同自始無效該如何理解?小編接下來帶您詳細了解一下。 一、關于無效...
在傳統的仲裁理論與實踐中,仲裁條款一般不對未簽署人生效,仲裁庭也只能針對仲裁協議所約定的爭議事項進行仲裁。但如果將該原則僵化地適用在**公司中,將可能產生問題。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公司中的某一個成員與第三人簽訂合同,但合同的履行卻涉及...
約定合同簽署地仲裁機構仲裁的效力是怎么樣的對于被申請人提出的管轄權決定,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作出管轄權決定,具體如下所述:一、盡管本案運輸合同中的仲裁條款沒有對具體的仲裁機構予以明確約定,但不能據此就認為仲裁條款無效。首先,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
一、仲裁條款是否有效力由法院裁定嗎關于仲裁條款的效力,可以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或者請求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法院作出裁定的,由法院裁定。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時,一定要依據《仲裁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
合同約定了仲裁條款的相關規定是什么所謂仲裁條款,是指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將今后可能因該合同所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的條款。這種仲裁協議的特點是當事人就他們將來可能發生的爭議約定提交仲裁解決,而且是在合同中用一個條款來約定。仲裁條款是仲裁實...
仲裁協議是否需要確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協議簽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5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仲裁案件適用法律的...
我國承認國際性的臨時仲裁。在涉外仲裁合同或合同中的仲裁條款的文字表達清楚,不會讓人產生任何歧義,無需當事人補充約定就能推導出對雙方之間的仲裁案有管轄權的惟一仲裁機構的情況下,根據誠實信用原則和通行的國際仲裁理論,法院不能僅憑訟爭仲裁條款未明...
一、仲裁協議效力需確認怎么辦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確認仲裁協議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仲裁協議約定的仲裁機構不明確的,由仲裁...
合同爭議的訴訟時效是怎樣的 訴訟或者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解決爭議,保護其權益而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法定期限。法律規定訴訟時效的目的,在于促使當事人盡早行使權利,盡快解決當事人間的糾紛。 一般的合同糾紛按照民法的規定,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