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公證在擔保法中的效力
(一)公證文書本身具有的效力
1、具有使擔保法律行為生效的效力
在擔保合同中,擔保法律行為公證是指公證機關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具備了其構成要素后所從事的擔保法律行為依法予以證明的活動。這類公證項目主要包括對借款合同、抵押貸款合同、擔保借款合同等、公證是某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依照國家的法律、法令規定,某些法律行為必須經過公證證明才能生效。因此履行公證手續無疑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發生法律效力的必要條件之一,否則,這些行為就沒有法律上的效力。
2、具有證據效力
在民事與經濟活動中,公證機關依據當事人的申請,依法證明公證對象的真實性和合法性而出具的公證文書即具有證據效力。所謂證據效力是指經過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在訴訟及仲裁程序中具有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的效力。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該公證文書是特殊的書證,法院不但可以直接作為定案的依據,仲裁機構也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因此,它具有為其他證據所不及的法律效力,若有相反證據推翻公證文書的,則必須具有“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證據,才可以否定公證文書的效力。
(二)擔保合同還具有對抗第三人以及不可撤銷的效力
對抗第三人的效力,是指“不論抵押物轉移到誰手中,只要債務履行期滿債務人沒有履行債務,抵押權人都可以就該抵押物實現抵押權,同時還有優于未登記抵押的抵押權人受償的權利。”我國《擔保法》第43條規定:“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當事人未辦理抵押物登記的,不得對抗和三人。當事人辦理抵押物登記的,登記部門為抵押人所在地的公證部門”該條表明,在簽訂財產抵押合同時,如當事人想取得抵押物的對抗第三人的效力,就必須經公證部門辦理抵押合同的登記,如有第三人想主張該抵押物的權利,在公證處辦理登記的該當事人就具有對第三人的權利。當事人對抵押物的登記,既可采取電子網絡登記的方式,也可以到公證處辦理抵押登記。
二、公證在擔保法中的作用
擔保活動隨著我國同世界各國的經濟往來、民間交流日益增多而增多。國家公證機關根據擔保合同的當事人申請,按照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依法對其簽訂的合同的行為真實性、合法性進行監督,使其具有法律約束力。該合同經過公證后,可以有效地制止和揭露簽訂合同過程中的違法行為,維護合同紀律,同時,又能夠促使當事人以嚴肅認真的態度積極履行合同,以減少或避免合同糾紛,提高履約率,對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以及正確處理合同糾紛起著積極的法律保障的作用。
1、為規范當事人交易安全提供法律保障
第一,公證為當事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抵押物及擔保金額情況的真實與合法性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公證機關通過對債權人、債務人、擔保人第三方的資格、資產的真實性、資金來源、擔保能力等進行審查,在查驗核實的關證明材料的基地上,證明其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可以有效地避免欺詐、違法行為的發生,維護擔保合同的有效性。
第二,公證為擔保合同內容的真實與合法性提供法律上的保障。除了對合同三方的資格、資信審查外,公證機關還要對擔保合同的內容是否真實、合法,條款是否齊全,權利與義務是否明確,各種手續是否完備等進行全面審查。對于違反我國法律、內容顯失公平、損害一方權益的或規避中國法律適用的公證事項,公證機關有權予以糾正或拒絕公證;對于意思表示不清,影響擔保合同履行的條款,能幫助當事人及時加以修改和完善,使合同三方的權益切實得到保障。
第三,公證為擔保合同的履行提供法律上的保障。經公證機關的合面審核,使合同三方當事人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和應負的法律責任,增強當事人履行合同的責任感,使但保合同得到順利履行。為了保證合同的履行,我國《民法通則》第89條為此做了不同的規定,其中之一就是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的,按照約定由保證人履行或承但連帶責任。實踐證明,擔保合同經公證機關證明后,大大提高了當事人自覺履行合同責任心,從而也有效地保障了合同三方當事人的權益。
2、公證是預防和減少擔保合同糾紛的有效手段
擔保合同公證中,審查是公證員最重要的工作,首先審查要審核合同主體三方的資格、行為能力與權利能力,合同的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債務是否真實、合法以及擔保人的擔保能力,合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定以及權利與義務是否明確等,公證機關通過審查可以幫助完善合同條款,使合同規范化、法律化。其次公證機關在嚴格審查的基礎上,還要對擔保人的資信、誠信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以進一步堵塞合同的漏洞,消除合同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糾紛的隱患。合同三方當事人因利害關系及其它因素的影響,有可能隱瞞事實真相,甚至捏造事實,公證員如果審查不嚴,必然會造成擔保合同日后的糾紛,公證員通過詳細審查,去偽存真,就可以有效地防止各種違法行為發生,達到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目的。因此,公證是一種預防性的法律制度,能夠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減少甚至杜絕各種糾紛的發生。
3、擔保合同公證文書是訴訟、仲裁的重要依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根據這一規定擔保合同經過公證后,即賦予了它更強的證據效力,它作為一種特殊的證明文書,其效力為國際社會所普遍承認和接受作為認定事實、訴訟和仲裁的依據,如果一旦發生糾紛,訴諸人民法院時,經過公證的擔保合同作為一種特殊證據,如無相反的證據足以推翻公證時,人民法院可以真接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這種作用是其它任何書證所不具備的。
三、結論
綜上所述,擔保合同經過公證后是預防和減少擔保合同糾紛的有效手段;是訴訟、仲裁的重要依據,并具有證據效力、強制執行的效力以及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以上是對公證在擔保法中的效力等問題的詳細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公證文書的法律效力比較高,之后發生糾紛時能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大部分擔保合同都會公證。如果您或者家人、親友的情況比較復雜,需要法律服務,律聊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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