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種分離應表現為股東遠離公司的經營、管理,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徹底分離。但實踐中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并不少,體現在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易使公司財產被股東非法轉移、私吞,造成公司對外只享受權利無法承擔責任的局面,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公司與股東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現實生活中,公司人格混同主要表現為以下4種:
1、母、子公司間的人格混同。子公司雖在法律上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但是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實際控制,這就造成了子公司很難保證其自身意志獨立性的局面。實際中存在不少母公司與子公司人員、財務等方面交叉,構成人格混同。子公司雖對外承擔債務,但沒有獨立的財產,導致子公司無法承擔責任,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母、子公司應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關聯公司間的人格混同。關聯公司之間在組織機構和人員上存在交叉、重疊,如公司之間董事相互兼任、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交叉任職。關聯公司之間從事相同的業務活動,在經營過程中彼此不分。關聯公司之間賬簿混同、共用財務人員,上述情況是關聯公司人格混同的常見形式。
3、企業相互投資引起的人格混同。在相互持股的情況下,一方所持有的對方一部分股份很可能就是對方出資給自己的財產,如該股份達到了控股程度,則表面上看似是兩個相互獨立的企業,但實際上已合為一體,不具有獨立財產與獨立意志,從而構成人格混同。
4、姐妹公司間的人格混同。姐妹公司是指由同一個股東控制的數個公司,各個公司表面上是彼此獨立,但由于各公司的經營決策權利掌握在同一個股東手中,容易導致各公司在財產、盈利分配等方面形成一體,從而在各個姐妹公司之間以及各個公司與該控制股東之間構成人格混同。
【案例要旨】不存在持股與被持股關系的兩個公司隸屬同一集團公司、使用同一商標注冊和特定人員在兩個公司先后任職等事實,均只能證明兩個公司存在關聯關系,而不能作為認定公司人格混同的依據。不存在持股與被持股關系的兩個關聯公司之間是否構成公司人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的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其次根據《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
公司在法律上是獨立的法人,以其全部獨立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公司與股東之間并無直接聯系。 基于這種法人人格獨立性,公司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債務,債權人也只得向公司主張債務,而不能起訴股東。但是我國法律又規定了,...
來源/ 法信 實踐中,存在許多一人有限公司的股東與公司財產無法分清的事實,為了保障公司債權人的利益,防止公司股東以此逃避債務,《公司法》第63條專門針對一人公司因財產混同而導致法人人格否認的情形作了規定。司法實務中對一人公司是否構成財產...
來源:無訟閱讀一、問題的提出刺破公司面紗又稱揭開公司面紗或法人格否定,其旨在防止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逃避債務而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然而在實踐中,公司股東與公司之間財物不分你我的情況屢見不鮮,這種情況尤其常見于中小企業當中。此外,隨著經濟的發展...
一般說來,公司是具有獨立法人人格的商主體,公司財產與股東財產是嚴格區分的。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外承擔責任,而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一旦公司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即應進入破產程序,經...
導讀關聯公司的人員、業務、財務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導致各自財產無法區分,喪失獨立人格的,構成人格混同。關聯公司人格混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關聯公司相互之間對外部債務承擔連帶責任。裁判要旨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為一個自然人或一個法人,在缺乏股東相互制約的情況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容易利用控制公司的便利,損害債權人利益。 在此情況下,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降低交易風險,《公司法》63條規...
閱讀提示:裁判要點基本案情裁判理由案例意義: 在實踐中,存在投資人同時設立多家關聯公司的情形,設立的數個公司往往在辦公地址相同、工作人員相同、業務相似、彼此的財產也難以區分,所謂兩塊牌子,一套人馬。致使各公司之間財產無法獨立區分。公司的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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