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無訟閱讀
一、問題的提出
刺破公司面紗又稱揭開公司面紗或法人格否定,其旨在防止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逃避債務而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然而在實踐中,公司股東與公司之間財物不分你我的情況屢見不鮮,這種情況尤其常見于中小企業當中。此外,隨著經濟的發展,關聯公司之間出現混同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律師在辦案過程中,如果發現企業欠缺償還能力時,不妨考慮通過揭開公司面紗制度,讓股東或關聯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以確保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
我國《公司法》第20條第三款規定了公司法人格否定制度。這項制度雖然耳熟能詳,但是在實踐中操作起來卻頗為不易,尤其是關于其中的舉證證明責任的分配以及如何收集到核心證據顯得至關重要。筆者將結合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公報案例并結合筆者自身的辦案心得來嘗試剖析此問題。
二、刺破公司面紗的適用條件
(一)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
股東與公司人格混同在實踐當中最為常見,這也是《公司法》第20條第三款直接規制的情況。在實踐中,很多公司的股東、法定代表人等人員并沒有將自己個人的財產與公司財產相互區分進而發生了財物混同,例如在交易往來過程中將自己的個人賬戶直接提供給交易相對方進行收取款項等事宜,然而在公司賬戶沒有交易往來的體現。
在這種情況,且不說公司以及該股東可能會有收到稅收處罰的風險,一旦出現債權人發現該公司是空殼公司而無法償還債務的情況時,因為無法區分公司與股東個人的責任財產,那么此時債權人可以請求該股東承擔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如果將股東為公司承擔連帶責任稱之為“正向刺破”,那么也可以將公司為股東承擔連帶責任就可以稱為“逆向刺破”。[1]逆向揭穿雖然沒有法律的明確規定,但是在實踐中也可能出現此種狀況,其本質也是股東與公司的財產出現混同而無法區分,那么此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公司為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二)公司與公司人格混同
關于公司與公司之間的人格混同,《公司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第15號指導案例《徐工集團工程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訴成都川交工貿有限責任公司等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明確了對于公司與公司之間的財產混同其本質與危害后果均與《公司法》第20條第三款相當,所以可以參照適用該條款。
在商事交往過程中,往往會出現幾個公司之間存在關聯關系,或可稱之為關聯公司。關聯公司在實踐中的表現可以分為母子公司、集團公司與其下屬公司,或者幾個公司之間并不存在母子關系或集團公司關系,但是其實際控制人可能是同一個,這種情況又稱為姐妹公司。
在上述情況下,公司與公司之間的混同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人員混同。人員混同主要體現在公司之間的董、監、高的混同。這種情況在中小企業中比較常見,當然在規模較大的公司也不罕見,如甲乙兩個股東同時設立了若干個公司,并分別擔任其中的董事、監事、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需要注意的是,財務人員混同例如財務負責人、會計、出納、報稅人等也是在辦案過程中需要重點關注的一個問題。
2、業務混同。此方面表現為公司與公司之間工商登記經營范圍以及在對外方面進行的交易業務、宣傳、聯絡方式、辦公地點等方面出現混同或一致。
3、財務混同。財務混同是公司與公司人格混同的最為核心的問題,如果公司之間沒有出現財務混同,即使有人員混同和業務混同的情況發生時,也不能認定公司與公司之間人格混同。
在財務混同的表現方面可能出現公司與公司之間未有明顯獨立的賬戶,或表現在關聯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業績往來以及賬務信息等均沒有彼此區分,例如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合同,而甲卻要求乙將資金直接打入其關聯公司丙的賬戶中。或者資金在各個企業當中隨意流轉,混淆各個公司獨立的財產。
如果當公司與公司之間出現上述情形時,應當認定公司與公司之間出現人格混同。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成都辦事處與四川泰來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四川泰來房屋開發有限公司、四川泰來娛樂有限責任公司借款擔保合同糾紛二審案》在裁判摘要中也指出:“存在股權關系交叉、均為同一法人出資設立、由同一自然人擔任各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關聯公司,如果該法定代表人利用其對于上述多個公司的控制權,無視各公司的獨立人格,隨意處置、混淆各個公司的財產及債權債務關系,造成各個公司的人員、財產等無法區分的,該多個公司法人表面上雖然彼此獨立,但實質上構成人格混同。因此損害債權人合法權益的,該多個公司法人應承擔連帶清償責任。”[2]
(三)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
當出現上述混同情況時,債權人也不能任意“刺破公司面紗”。只有發生合約相對人欠缺清償能力等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情況時,債權人方可提出要求股東或混同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在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方面的認定,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前期的資產調查而進行。例如調查合約相對人不動產狀況、車產情況等是否足以清償債務,如果發現是空殼公司等其他欠缺清償能力的情況,則可以認定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
三、實務操作注意事項
(一)舉證證明責任分配
1、法律規定
根據《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91條的規定,主張法律關系存在的當事人,應當對產生該法律關系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主張法律關系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當事人,應當對法律關系的變更、消滅或者權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實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具體如下:
第一,關于股東與公司之間法人格否定的舉證證明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原告即債權人需要承擔兩部分的舉證證明責任,一是對于股東和公司之間如何發生財務混同進行舉證,二是針對如何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進行舉證證明。
第二,關于公司與公司之間法人格否定的舉證證明責任。這種情況比較復雜,原告需要從人員混同、業務混同、財務混同三個方面分別進行舉證證明,在此基礎上還需要對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進行舉證證明。
而被告則需要對不存在混同或者沒有對債權人的權益產生嚴重威脅即可。
同時,還有兩種特殊情況:
第一,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混同的舉證證明責任分配的問題。《公司法》第63條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在一人有限公司的人格混同問題上,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第二,公司解散清算時的法人格否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22條第二款規定:“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主張未繳出資股東,以及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或者發起人在未繳出資范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依法予以支持。”
2、實踐操作難點
筆者認為,關于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人格否定問題,給原告所分配的舉證證明責任較為合理,因為可以通過合同的約定往來交易賬戶、調取銀行流水、調取轉賬記錄等方式即可。
但是,關于公司與公司之間的法人格否定問題,原告所需承擔的舉證證明責任難度較大,這是因為財務混同的證據極難獲得。財務信息是一個公司的核心,有時連公司內部股東知情權都無法予以保障,更何況公司外部人員。然而財務混同是公司與公司之間人格混同的重點認定依據,如果不能獲取此類證據那么將難以實現法人格否定。
有觀點提出,原告在財務混同的證明責任上,只需承擔初步的證明義務,即提供可能存在公司人格混同的初步事實,而是否混同的證明責任則需要被告進行承擔。[3]筆者認為,此觀點考慮到實踐中原告對此問題存在的舉證困難的現實情況,但是在法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是否能夠適用,存在疑問。
(二)證據搜集要點
1、調取銀行流水與轉賬記錄
在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人格混同,調取銀行流水與轉賬記錄是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搜集證據之一。銀行流水和轉賬記錄可以直接證明股東與公司之間的財務發生混同。同時,書面合同上面記載的交易賬戶也是重要證據之一。
此外,在公司之間人格混同時,通過調取相關公司的銀行流水可以從中分析出交易資金的流向,從而把握公司之間財務相互不區分、債權債務混亂等信息。
2、調取查閱工商檔案
筆者認為,在涉及公司等商事糾紛時,均應當調取查閱工商檔案。在工商檔案中,可以方便快速地搜集到關聯公司之間的董、監、高等人員信息、營業范圍、辦公地址、通訊地址、聯系方式等信息。
如果出現公司之間人員交叉任職情況,或者其他工商登記信息出現一致,那么可以認定人員混同。
3、搜集關聯公司業務資料、對外宣傳信息
在認定業務混同方面,不僅需要查驗其工商資料中的營業范圍是否存在交叉覆蓋情況,還需要考慮公司實際從事的業務情況,如果關聯公司之間實際從事的經營業務存在一致,那么可以考慮認定業務混同。
此外,在對外宣傳信息方面,不僅考慮工商檔案上面營業范圍的內容,還需要對公司的網站信息、對外宣傳手冊都進行搜集。如果關聯公司之間相互使用相同的網站、宣傳資料等不分你我的進行對外宣傳,那么也應當考慮認定業務混同。
4、申請人民法院調取財務信息
如前文所述,原告在搜集關聯公司之間是否存在財務混同的證據存在相當的困難。例如關于財務人員的信息,這在工商檔案資料是無法獲得的,而代理律師也無法從稅務部門進行調取。所以只能根據《民訴法》及其司法解釋申請法院進行調取。
當然,在有條件的地區,律師本身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律師調查令進行調取證據。
5、充分利用文書提出命令制度
從比較法的視角來看,大陸法系國家在民事訴訟法當中對文書提出命令都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英美法系則有證據開示制度。[4]文書提出命令制度有利于平衡當事人之間由于地位不平等、舉證證明責任分配不平等等問題,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實。
我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112條規定:“書證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的,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可以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申請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對方當事人提交,因提交書證所產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對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分析上述法條可知:第一,只有書證才能適用該項制度;第二,申請主體為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第三,申請時間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之前向法院提出申請;第四,申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說明理由;第五,如果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交的,那么人民法院可以認定申請人所主張的書證內容為真實。
因此,原告(債權人)如果在沒有辦法搜集對方的財務信息時,可以向法院申請要求對方提交相應的財務信息。當然,此項制度也不可隨意進行使用,申請人在向法院申請時,需要提交說明理由,即可以將關聯公司人員混同、業務混同的情況予以說明,并向法院說明懷疑關聯公司存在財務混同的初步理由。
四、結語
公司是法律擬制的產物,法律賦予公司獨立的人格,要求公司通過自己獨立的財產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承擔責任。所以公司獨立的財產是公司保持獨立人格的核心,而刺破公司面紗的核心也在于否定公司具有獨立的財產,進而否定公司存在獨立人格,進而要求承擔連帶責任。
在商事爭議解決當中,債權人代理律師應當將考慮相對方公司、股東是否存在人格混同的情況,從而一并追加為被告,要求其承擔連帶責任以維護債權人的利益。
誠然,利用“刺破公司面紗”僅是債權人維護自身合法利益的一個方法,且本文也主要是筆者在辦理類似案件中的一些淺顯體會,具體案件應當有具體的分析,而在變化多端的商事糾紛解決過程中,還有通過相對方是否存在出資不實、通過申請破產以加速認繳股東加速到期等手段以維護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如何選擇具體的手段進行“追債”則考驗的是代理律師綜合運用法律的能力。
揭開逾期賬款催收的面紗 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商業貿易往來日益頻繁,賬款的收付也日益成為企業經營中不可或缺的一環。然而,由于各種原因,有些企業會拖延或者拖欠賬款,給雙方的經濟利益帶來嚴重的損失。針對這種情況,逾期賬款催收就顯得尤為重要。...
【要旨】 控制股東惡意向關聯公司輸送利益逃避債務,損害控制股東債權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責令控制股東與關聯公司向控制股東的債權人承擔連帶責任。【案情】 某通信科技公司成立于2008年6月19日,公司股東為甲通信有...
正常情況承擔有限責任,就是以出資額為限。 但是如果發生人格混同(刺破法人的面紗)就要以個人財產承擔無限責任了。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
股東可以提起人格否認之訴嗎不可以,對股東提起的公司人格否認之訴,應不予支持。第一,有權提起法人人格否認之訴的原告只能是公司債權人,這與該制度的設計目的緊密相關。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設計目的是保護債權人,在股東對公司實施不當控制的情形下,剝奪對...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競爭越來越激烈,企業以商品信譽的形式賒銷商品變得越來越普遍。在賒銷交易中,商品的發出與貨款的收回不能同時進行,這樣就不可避免地發生應收賬款。 應收賬款作為企業的一種營銷策略,運用得當可以增加產品銷量,提高利潤;運用不當則...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稱刺破公司的面紗(piercing the corpration’s veil)或揭開公司面紗(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
公司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公司法》、《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義務和責任的規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負...
票據抗辯的情況有哪些1、因票據本身記載的瑕疵而主張票據無效或消滅的抗辯,如票據要件欠缺,票據上有禁止記載的事項;2、否定票據行為有效成立的抗辯,如票據債務人無行為能力時,該無行為能力人提出他所為的票據行為無效;票據經偽造時,被冒名的發票人提...
小額貸款公司如何有效控制逾期貸款?逾期是指借款人未能按原定的貸款合同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或者已有跡象表明借款人不可能按原定的貸款協議按時償還貸款本息而所要面臨的承擔過期不履行的相應責任。 放款是我們工作的開始,成功收回貸款本息是我們工作的最終...
老王設立了一人獨資公司注冊資本200萬元,均實際繳納完畢。公司經營多年,規模越發壯大,機械設備、廠房、員工擴充很快。無奈產品更新換代過快,該行業臨近寒冬,公司資不抵債向法院申請了破產程序。 老王清算破產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