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于2023年11月23日入職平面設計崗,沒有正式offer通知,僅微信告知入職時間及薪資,承諾薪資7000,試用期6000,說工資分為基本工資和績效,未告知基本工資和績效占比多少。入職后簽訂的
勞動合同顯示月薪為2020(南京最低工資),2023年12月11日人事微信通知因大老板主觀審美與本人設計內容不符,所以以“不能勝任本崗位”為由辭退本人,要求2023年12月13日完成交接,本人任職期間每份設計稿均經直系領導同意后發出,和人事商討賠償方案時公司拒絕賠償。
請問勞動仲裁時要求賠償的薪資是以合同上的2020為準還是人事承諾的6000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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