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國際經濟貿易交易中,當事人有充分的自由選擇適當的爭議解決方式,仲裁作為其中的一種重要方式,在世界范圍內被廣泛承認和采用。仲裁是指雙方當事人在爭議發生前或爭議發生后達成協議,自愿將爭議交給第三者作出裁決,并約定雙方有義務執行該裁決的一種解決爭議的方法。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為了保護當事人各方的實質權利,出現了派生仲裁請求權。本文擬對該請求權的基本理論作一簡述。一、派生仲裁請求權的概念探析國際商事仲裁的派生仲裁請求權,不能不首先涉及到派生訴訟權,又稱派生訴訟提起權的相關問題。派生訴訟權是指當公司怠于通過訴訟追究公司機關成員責任及實現其他權利時,具備法定資格的股東為了公司的利益而依據法定程序代公司提起訴訟的權利。在通常情況下,當公司的利益受到侵犯時,只有公司本身才可以提起訴訟。然而,當公司的控制者或者部分股東不顧其他股東的反對,做出不利于公司的行為,并因此使得無法或難以以公司名義起訴時,股東便可以代表公司起訴。股東的此種訴訟權系由公司的原始訴訟權派生而來,是一種派生的訴訟權。在仲裁中,與法院訴訟中的派生訴訟權一樣,存在著“派生仲裁請求權”的問題。在公司與他人之間沒有訂立仲裁協議的情況下,公司股東的請求權基本上不存在什么問題。因為公司與他人之間沒有仲裁協議,其之間的爭議本應該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訴諸有關法院解決。而當公司怠于提起訴訟時,各國法律一般都明確規定或承認,股東可以依照有關要求,取得公司的訴訟權,在法院代表公司對他人提起訴訟,也就是說,從公司原始的訴訟權可以派生出股東代表公司的訴訟權。然而,在公司與他人訂立有仲裁協議的情形下,公司原始的請求權利顯然不是向法院提起的訴訟權,而是向仲裁機構或仲裁庭提出仲裁申請的仲裁請求權。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股東無視公司與他人之間訂立的仲裁協議,排除仲裁請求權的行使,仍然讓代表公司到法院行使派生訴訟權,該股東所行使的派生的訴訟權,將是“無源之水,無林之木”。所以,當公司與他人訂立有仲裁協議,而又怠于對他人行使仲裁請求權時,股東此時代表公司提起請求的權利,應該是公司原始仲裁請求權所派生的仲裁請求權,而不再應該是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訴訟權。二、派生訴訟請求權存在的價值當公司與他人存在交易關系,他人對公司利益有侵害行為時,公司有可能因種種原因而怠于對他人行使仲裁請求權。這里所指的“他人”,無外乎是兩類人,一是與公司有交易關系的公司股東,二是與公司有交易關系的公司股東以外的人。由此,股東之所以代表公司行使仲裁請求權將出于兩種主要原因:一種原因是,與公司有交易關系的股東在交易中有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自然不會同意或愿意公司針對自己提起仲裁請求,從而可能造成公司怠于依據仲裁協議行使仲裁提起的權利;另一種原因是,雖然與公司發生交易關系的人不是股東,即股東以外的人,但公司部分股東與該股東以外的人之間有利害關系,該部分股東不同意或不愿意對該股東以外的人提起仲裁,造成公司怠于對股東以外的人行使仲裁請求權。雖然仲裁本質上是合意的體現,也就是說,雙方當事人必須以仲裁協議的方式確定同意仲裁,這是仲裁的原則和基本的出發點,但是,這并不排除在合理和必要的情況下,將仲裁條款的適用范圍和作用擴大到表面形式上未簽約的第三方。在可提起派生請求的事項上,如果公司與他人之間訂立有仲裁協議,而公司因其股東內部原因或其他原因怠于提起仲裁請求,少數股東或部分股東應該可以援引公司與他人訂立的仲裁協議作為形式上的申請人對他人提起仲裁。為了保護部分股東,特別是少數股東的利益,在程序上做此種變通是必要的,也是有充分依據的。我們沒有理由否定公司各股東就解決公司與他人(包括股東和股東以外的人)之間糾紛所表示的仲裁意愿。
(三)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我國是1958年《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因此我國法院在面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的申請時,多數情況下都是依照《紐約公約》的規定對其進行審查。我們認為,如果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辯,主張裁決是基于一個以賄賂為目的的...
我國《仲裁法》第七章專門規定了涉外仲裁的相關問題,而根據第65條的規定,《仲裁法》第三章(第16—20條)有關仲裁協議有效性的規定當然適用于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同時,有關問題也可參照適用2006年9月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是國際商事交往中的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將來可能發生的財產性權益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只有滿足相應的主體要件(意思表示與行為能力)和客體要件(形式要件與內容要求),方能獲得預期的效力。 當事人請求仲裁的意思...
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是指仲裁機構或仲裁庭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約定的某種情況發生時對某一特定的爭議享有審理并做出裁決的權利,是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或仲裁庭有權對特定的國際商事爭議進行審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決的依據。 管轄權異議就是對仲裁機構或仲...
與仲裁庭相比,法院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機會要大得多。因為依據管轄權/管轄權原則,仲裁庭只是在仲裁程序中有權決定當事人提出的仲裁協議有效性異議,而法院則在仲裁程序開始前、仲裁程序中以及裁決作出后都有可能來行使認定權。 首先,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
我國《仲裁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據此,在仲裁開始前,若一方當事人就涉外仲裁協議項下的爭議訴至法院,而另一方以存在仲裁協議提出抗辯,法院有權對仲裁協議有效與否進行認定...
解決國際商務糾紛的方法主要有協商(negotiation)、調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和司法訴訟(judiciallitigation)等。相形之下,由于國際商事仲裁所獨有的民間性、自治性、秘密性、靈活性及專...
【摘要】**林公司案是我國法院近年來對國際仲裁實施司法監督的典型案例。國際商事仲裁是商事性的法律服務,而不是公共服務,因此外國仲裁機構在中國內地進行仲裁屬于國際服務貿易活動。在國際法層面,應當受到《服務貿易總協定》等的調整,而我國并未承諾開...
世界上許多國家和一些國際組織都設有專門從事國際商事仲裁的常設機構,如國際商會仲裁院、英國倫敦仲裁院、英國仲裁協會、美國仲裁協會、瑞典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瑞士蘇黎世商會仲裁院、日本國際商事仲裁協會以及香港國際仲裁中心等。我國的涉外仲裁機構為...
[摘要]商事仲裁程序何時開始,是一個既關乎當事人仲裁程序權更影響當事人實體權益的重要問題。本文認為,應從體現和發揮商事仲裁優勢的角度出發,結合不同類型商事仲裁即臨時仲裁和機構仲裁的實際,對商事仲裁程序的開始作出合理的規定,以保障和督促當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