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是國際商事交往中的雙方當事人自愿把他們之間已經發生或者將來可能發生的財產性權益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協議。只有滿足相應的主體要件(意思表示與行為能力)和客體要件(形式要件與內容要求),方能獲得預期的效力。
當事人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在國際商事仲裁協議中,當事人應明確表示愿意將爭議提交仲裁解決。否則,人們就有理由懷疑仲裁權產生的合理性。該意思表示須具備以下條件:
首先,其為雙方當事人共同的意思表示,而非僅為單方的意愿。仲裁協議的本質是一種合同,而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合致的產物。若缺乏對方的承諾,單方的意愿最多只能構成要約或要約邀請。同樣,一方提交仲裁的意愿在未得到對方肯認時是無法實現的。
其次,必須是雙方在協商一致基礎上真實的意思表示,而不能是在外界強制或影響下的虛假意思表示。但若因“欺詐消滅一切”(FrausOmniaCorrumpit)而一概否定因欺詐而訂立的仲裁協議的有效性,似有不妥。應該認可該仲裁協議的效力存在瑕疵,同時,將最終判定該仲裁協議是否有效的權利交由受欺詐的一方。若其表示肯定,則可以認定該仲裁協議經過補正而獲得了效力。否則,其將歸于無效。
再次,必須是有利害關系的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
最后,該意思表示必須明確、肯定,符合仲裁一裁終局、或裁或審的本質,具有排除法院管轄權的效力。
當事人的行為能力
縱觀各國私法,均以自然人享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作為法律行為有效的必備條件。無民事行為能力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實施的法律行為一般都不會產生預期的法律效果。雖然諸多國家規定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得在有限范圍內為一定的民事行為,但一般僅限于受益性行為及日常生活中的某些定型化行為。故此處討論的仲裁協議有效要件之一的當事人的行為能力僅限于完全行為能力。
1958年《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即《紐約公約》)和1985年《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即《示范法》)皆規定,若當事人在訂立仲裁協議時,處于某種無行為能力的情況下,被請求承認和執行裁決的主要機關可根據當事人請求,拒絕承認和執行有關裁決。
我國《仲裁法》第七章專門規定了涉外仲裁的相關問題,而根據第65條的規定,《仲裁法》第三章(第16—20條)有關仲裁協議有效性的規定當然適用于國際商事仲裁協議。同時,有關問題也可參照適用2006年9月8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
要解決仲裁協議有效性的確定問題,首先應該了解何謂仲裁協議的生效。有效的仲裁協議必須具備齊備的要件,雖然國際上對于仲裁協議的要件沒有統一的規范,但是理論上看,主要可分為形式要件和實質要件兩類。 1、仲裁協議的形式要件 仲裁協議的書面形式。雖...
[內容摘要]:仲裁協議是國際商事仲裁的基礎。一項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既是仲裁庭行使管轄權的依據,又是裁決具有執行效力的法律基礎。但由于各國法律的差異,對于仲裁協議效力規定的要件也各不相同。因此,要明確仲裁協議的效力,必須首先解決仲裁協議的法...
國際商事仲裁協議是指當事人各方同意將他們之間的不確定的不論是契約性或菲契約性的法律關系已經發生的或可能發生的一切或某些爭議提交仲裁的協議。一個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得以進行以及仲裁裁決能夠被承認與執行的最重要的基本條件。仲裁協議雖是關于解決爭...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60條、《仲裁法》第70條和第71條的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國際商事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或不予執行。(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二...
檢索各國法律文件和判例,幾無國家承認默式仲裁協議。絕大多數國家要求仲裁協議還必須是書面形式,只有瑞典、日本等少數國家認可口頭協議的效力。目前,各國對仲裁協議形式的要求都在向書面形式發展。英國1996年《仲裁法》就反映了這一趨勢,切頗具特色。...
我國《仲裁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據此,在仲裁開始前,若一方當事人就涉外仲裁協議項下的爭議訴至法院,而另一方以存在仲裁協議提出抗辯,法院有權對仲裁協議有效與否進行認定...
盡管國際仲裁立法在仲裁協議方面得到一定程度的協調與統一,但在一些各國比較敏感的問題上,還有許多工作要做: 1、有效仲裁協議應當具備的要件 由于各國對此內容的規定有較大的差異,造成了這樣的狀況:一國法律規定某一特定的事項不能通過仲裁的方式解...
與仲裁庭相比,法院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機會要大得多。因為依據管轄權/管轄權原則,仲裁庭只是在仲裁程序中有權決定當事人提出的仲裁協議有效性異議,而法院則在仲裁程序開始前、仲裁程序中以及裁決作出后都有可能來行使認定權。 首先,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
(一)適用當事人協議選擇的法律 在國際商事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上適用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已經得到世界各國的公認。目前這一原則也被廣泛地適用于解決國際商事仲裁協議的法律沖突問題。例如,依照瑞典法,當事人可以約定適用于仲裁協議的某一特定法律。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