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商事仲裁程序何時開始,是一個既關乎當事人仲裁程序權更影響當事人實體權益的重要問題。本文認為,應從體現(xiàn)和發(fā)揮商事仲裁優(yōu)勢的角度出發(fā),結合不同類型商事仲裁即臨時仲裁和機構仲裁的實際,對商事仲裁程序的開始作出合理的規(guī)定,以保障和督促當事人充分享有并有效行使其仲裁權從而維護其自身的合法權益。[關鍵詞]商事仲裁程序;開始;時效;完善商事仲裁程序的開始,即商事仲裁機構或商事仲裁庭就當事人提交的商事爭議進行解決之程序的啟動。能否從體現(xiàn)和發(fā)揮商事仲裁優(yōu)勢的角度出發(fā),結合不同類型商事仲裁即臨時仲裁和機構仲裁的實際,對商事仲裁程序開始的時間作出合理的規(guī)定,對于保障和督促當事人充分享有并有效行使其仲裁權以及通過仲裁維護其自身合法權益,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本文擬結合有關商事仲裁的國內立法、國際立法和仲裁規(guī)則中的規(guī)定,對商事仲裁程序開始的有關問題作一探討,并在分析我國現(xiàn)行仲裁制度中相關規(guī)定的基礎上,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議。一、商事仲裁程序開始的時間對于商事仲裁程序開始的時間,各有關商事仲裁的國內立法、國際立法以及仲裁規(guī)則一般都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但不盡相同。(一)有關的國內立法、國際立法及仲裁規(guī)則中的規(guī)定1.商事仲裁程序依當事人約定的時間開始商事仲裁的首要原則是意思自治原則,因而對于商事仲裁程序的開始,亦可由當事人協(xié)商約定。許多商事仲裁立法在此問題上,都確立了首先遵從當事人約定的原則。例如,英國《1996年仲裁法》第14條第1款即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自由約定仲裁程序何時被視為開始。”1998年《德國民事訴訟法典》第1044條亦規(guī)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商事仲裁程序的開始才依法律的規(guī)定來確定。還有一些商事仲裁立法中也都含有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之類的措詞,以明確在有關商事仲裁程序開始的問題上,當事人享有作出約定的權利。2.商事仲裁程序自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送達提交爭議或指定仲裁員的書面通知之日開始在當事人沒有就商事仲裁程序的開始作出約定的情況下,各國采取的做法不盡相同。一些國家和地區(qū)的做法是:如果當事人沒有作出約定,則商事仲裁程序視為自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送達提交爭議或指定仲裁員的書面通知之日開始。例如,英國《1996年仲裁法》第14條第2款至第5款即規(guī)定,如果當事人之間無約定,則商事仲裁程序的開始適用以下規(guī)定:(1)如仲裁協(xié)議中已任命或選定仲裁員,關于某事項的仲裁程序,自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送達書面通知,要求其將該事項提交已經任命或選定的仲裁員開始;(2)如仲裁員需由當事人指定,關于某事項的仲裁程序,自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送達書面通知,要求其指定仲裁員或同意就該事項對仲裁員作出的指定時開始;(3)如仲裁員需由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指定,關于某事項的仲裁程序,自一方當事人向該人發(fā)出書面通知,請求其就該事項指定仲裁員時開始。2000年香港《仲裁(修訂)條例》第二部第31條第1款亦規(guī)定:仲裁協(xié)議的一方向另一方或多于一方送達通知書,要求他或他們委任或贊同委任一名仲裁員時,仲裁即當作展開;如仲裁協(xié)議規(guī)定爭議須提交予協(xié)議中所提名或指定的人,則在仲裁協(xié)議的一方向另一方或多于一方送達通知書,要求他或他們將爭議呈交該被提名或指定的人時,仲裁即當作展開。”3.商事仲裁程序自被訴方當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開始目前,許多商事仲裁立法和商事仲裁規(guī)則都規(guī)定,商事仲裁程序自被訴方當事人收到仲裁通知之日開始。例如,1998年《德國民事訴訟法典》第1044條規(guī)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有關特定爭議的仲裁程序應從被訴方當事人收到要求將該爭議提交仲裁的申請之日起開始。”瑞典《1999仲裁法》第19條亦規(guī)定,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仲裁程序自被訴方當事人收到申訴方當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請之日開始。1985年《聯(lián)合國國際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1條則規(guī)定:除非當事各方另有約定,特定爭議的仲裁程序,于被訴方當事人收到將該爭議提交仲裁的請求之日開始。”1976年《聯(lián)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guī)則》在第3條第2款亦作出了類似的規(guī)定:自被訴方當事人收到仲裁通知書之日起,仲裁程序應認為即已開始。”此外,我國的臺灣地區(qū)也是采用上述標準來認定商事仲裁程序的開始的。1998年臺灣《仲裁法》第18條規(guī)定:當事人將爭議事件提付仲裁,應以書面通知相對人。爭議事件之仲裁程序,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自相對人收受提付仲裁之通知時開始。前項情形,相對人有多數(shù)而分別收受通知者,以收受之日在前者為準。”美國不僅同樣采用了上述標準來認定商事仲裁程序的開始,而且還就有關通知的送達方式作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2000年美國《統(tǒng)一仲裁法》第9條第1款規(guī)定:某人以雙方約定的方式向仲裁協(xié)議的另一方當事人送達經記錄的通知,或如無此約定,則以所要求和取得的經證明的郵件或掛號信、送達回證的形式,或以開始民事訴訟認可的方式送達,則仲裁程序開始。”
(三)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我國是1958年《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因此我國法院在面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zhí)行的申請時,多數(shù)情況下都是依照《紐約公約》的規(guī)定對其進行審查。我們認為,如果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辯,主張裁決是基于一個以賄賂為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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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國際商事仲裁以其高度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而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歡迎,成為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手段。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是國家司法干預仲裁的方式之一,為的是監(jiān)督國際商事仲裁活動。然而這一制度有悖于仲裁的初衷,妨礙仲裁的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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