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國兩制”偉大構想的提出及其實踐為中國營造了區際司法協助的可能和環境。我國內地、香港、澳門和臺灣四法域構成了錯綜復雜的區際司法協助的主體,就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而言,目前內地與香港、澳門之間存在一個承認和執行彼此仲裁裁決的安排,至于其他法域之間則沒有類似的統一規范。綜合域外經驗,可以認為,承認和執行區際仲裁裁決的模式可以進行如下四種選擇,即雙邊協議模式;各法域自主立法模式;區際聯合商事仲裁模式和《紐約公約》模式。前兩種方式為承認和執行區際仲裁裁決的通常模式,區際聯合商事仲裁模式為晚近時期學人所首倡的嘗試性模式,《紐約公約》模式則標志著一種比較成熟的協助水平和路徑。對上述模式進行探討對我國區際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具有重大借鑒意義。一、雙邊協議模式雙邊協議模式是指由中國四法域彼此兩兩之間進行協商,分別達成承認和執行區際仲裁裁決的安排或者協定。這種模式的出現引發了褒貶不一的爭論,有學者認為這種做法違背了地位平等原則,即雙邊協議的方法實際上是將國家的中央機關與屬于國家的地方行政區域的特別行政區的終審法院放在平等的地位,而中央機關在本質上是中央人民政府的職能部門,并不代表任一地方行政區域,因此,內地與其他三法域簽訂的此種協議不合適。筆者以為,雙邊協議模式具有自身的優劣之處,我們需要對其進行必要的揚棄,以促進我國區際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一)雙邊協議模式的合理性1雙邊協議具有務實性中國區際法律沖突可謂錯綜復雜,四法域不僅在法律體系的歸屬上存在巨大差別,而且還橫亙著意識形態的沖突和緊張,尤其是內地與臺灣地區之間的政治對立更加劇了區際法律沖突的尖銳性及其相互協助的困難。在這種情況下,只有通過對話而不是對抗的方式才能求得彼此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雙邊協議就是以對話的方式進行彼此接觸的成果,也為后續進一步合作奠定了基礎。目前,伴隨海峽兩岸關系的回暖,尤其是兩岸人民的跨峽經濟交流日趨頻繁,通過雙邊協議模式首先進行民間性的仲裁裁決之承認和執行,具有務實性。相比于兩岸的司法判決而言,民商事仲裁裁決更具有獲得優先協助的可能,這不僅是因為仲裁裁決的政治色彩更弱,更因為柯*東先生對當代社會發展所作的斷言,即私法問題與公法問題、法律問題與政治應該分別對待的現實主義”風格。2雙邊協議符合我國區際法律沖突的階段性特點我國存在的四法域彼此之間的法律沖突具有不同程度的難度。大致而言,內地與香港之間的法律沖突最為緩和,相互承認和執行彼此仲裁裁決的活動最為頻繁和有效。有學者研究指出,香港承認和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的數量呈現出逐年急劇增長的特征,其中1993年為14件,占當年香港承認和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58.3%強;1994年為10件,占當年香港承認和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58.8%;1995年達到了24件,占當年香港承認和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80%。而到1997年7月1日以前,香港法院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竟高達100件以上。反觀內地與澳門,澳門地區回歸前沒有與內地共同適用的條約和協議,很長一段時間內并沒有承認和執行內地仲裁裁決,盡管有不少內地裁決試圖在澳門法院得到承認和執行,直到后過渡期的1998年上半年,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作出的一份裁決才得到澳門法院的執行。尤其是內地與臺灣之間相互承認和執行彼此仲裁裁決則相對被動、消極得多,導致此種現狀的原因,除了相互之間經貿往來在密度和熱度上有所不及以外,還在于意識形態的障礙。因此,按照承認和執行彼此仲裁裁決的難度由高到低的順序可認為,內地與臺灣之間承認和執行彼此仲裁裁決的難度最大,內地與澳門之間次之,內地與香港之間則最為寬松。不同難度呈現出的階段性決定了不能用一種統一協議的方式來對待區際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而只能采取分別的雙邊協議模式。
[摘要]本文認為,為實現仲裁公正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人民法院對我國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取消區分國內仲裁裁決與涉外仲裁裁決的雙軌制監督,對兩類裁決的監督標準應統一限定在程序事項上;進一步完善裁決的不予執行程序和撤銷程序;進...
眾所周知,仲裁裁決得到司法承認和執行是仲裁制度存在和發展的重要價值所在。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加快和中國的快速發展及更加積極地走向世界,中國不僅面臨著對越來越多的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和執行問題,而且越來越多在中國境內作出的裁決需要得到外國法院...
國際商事仲裁的承認與執行是指法院或其它法定的有權機關,承認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終局約束力并對不自覺執行的一方經申請予以強制執行的制度。國際商事仲裁作出后,在最理想的狀況下,是當事人自動履行裁決結果。原則上當事人雙方同意以仲裁方式解決糾紛,那么...
我國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包括撤銷仲裁裁決制度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仲裁法》第五章專門規定了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問題,第六章專門規定了國內仲裁裁決的執行以及不予執行的問題,第七章對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和執行問題作了特別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
1958年在聯合國經社理事會主持下制定和通過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⑴(通常簡稱為1958年《紐約公約》)。截止1998年6月10日該公約40周年紀念日之際已有118個國家成為締約國。⑵《紐約公約》已成為仲裁領域最重要的公約并被譽為...
(三)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我國是1958年《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因此我國法院在面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的申請時,多數情況下都是依照《紐約公約》的規定對其進行審查。我們認為,如果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辯,主張裁決是基于一個以賄賂為目的的...
摘要:國際商事仲裁以其高度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而受到國際社會的普遍歡迎,成為解決國際商事爭議的一種行之有效的手段。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撤銷是國家司法干預仲裁的方式之一,為的是監督國際商事仲裁活動。然而這一制度有悖于仲裁的初衷,妨礙仲裁的高...
1仲裁裁決的撤銷的含義及存在依據仲裁裁決是仲裁庭根據仲裁當事人的申請就當事人之間的爭議作出的有法律約束力的裁決。而仲裁裁決的撤銷(cancellationofaward)是指仲裁裁決存在法律規定的情形,由當事人申請并經法院審查核實、判決或裁...
在實踐中,仲裁庭的做法也不盡相同。Westacre案的仲裁庭認為,如果被申請人在其陳述的事實中沒有提出,仲裁庭就不必進行調查,仲裁庭的調查方向將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陳述。本案中的仲裁庭視自己為一個裁判者而非檢察官,在雙方當事人都沒有提供證據的...
現代仲裁制度體現了意思自治的精神,與此同時,法院對仲裁的司法干預已是世界各國仲裁的普遍實踐①。我國仲裁制度也不例外,在此筆者擬就此方面有關問題略陳管見,并以此乞教于方家。一、法院對仲裁進行司法干預的必要性各國仲裁立法及有關國際條約均存在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