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是指仲裁機構或仲裁庭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約定的某種情況發生時對某一特定的爭議享有審理并做出裁決的權利,是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或仲裁庭有權對特定的國際商事爭議進行審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決的依據。
管轄權異議就是對仲裁機構或仲裁庭審理案件并做出裁決的權力提出抗辯,以否定仲裁機構或仲裁庭的管轄權。管轄權問題是仲裁程序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是否存在仲裁管轄權,對于仲裁庭和當事人都是十分關鍵的問題,它是仲裁程序進行的基石和條件。管轄權的問題沒有處理好,沒有管轄權,即使做出了裁決書,也可能被法院撤銷或者拒絕執行。
對仲裁管轄權的異議,按照異議所針對的對象劃分,可分為針對仲裁機構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針對仲裁庭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前者只可能發生于機構仲裁中,后者既可能發生于機構仲裁中,也可能發生于臨時仲裁中。
如果按照所提異議是否涉及仲裁管轄權之根本所在,也可將管轄權異議分為兩類:一類是部分異議,一類是完全異議。對提交仲裁庭的仲裁請求或反訴請求中的某些問題是否屬于仲裁管轄范圍而提出質疑,屬于對仲裁管轄權的部分異議。如果從根本上否定仲裁機構或仲裁庭進行有關仲裁活動的權力,則屬于對仲裁管轄權的完全異議。
如果按照所提出的管轄權異議的內容來劃分,可以分為仲裁庭根本就沒有管轄權的異議和仲裁庭行使管轄權不當的異議。第一種情形是指當事人認為根本就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協議無效等原因使得仲裁庭根本就沒有管轄權;后一種情況指仲裁庭有管轄權但沒有恰當行使,包括仲裁庭超越管轄權和裁決并未解決當事人所提交的全部爭議,即通常所說的超裁和漏裁。
一、國際商事管轄權異議概述 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是指仲裁機構或仲裁庭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約定的某種情況發生時對某一特定的爭議享有審理并做出裁決的權利,是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或仲裁庭有權對特定的國際商事爭議進行審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決的依據。 ...
國際商事仲裁只適宜于一定特性的爭議,這是各國仲裁法及相關國際立法都認可的原則,也就是說,對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并不見得都可以由仲裁員行使實體管轄權,仲裁員或法院首先必須確定有關爭議事項是否在仲裁范圍之內,可否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這就是所...
現代國際商事仲裁主要是機構仲裁,各國的仲裁機構可謂形形色色,機構林立。所有這些仲裁機構,出于種種原因,有的只受理國際或涉外的案件,有的只受理非國際或涉外的國內案件,有的則受理全部的國內、國際案件;有的把自己的受案范圍限制在某一專門領域如專事...
一項有效的仲裁協議是仲裁庭取得管轄權的依據。因此,在仲裁程序中,如果當事人對仲裁協議的效力提出異議,那么直接牽扯到仲裁庭是否享有對爭議的管轄權。現代國際商事仲裁界普遍認為,仲裁庭有權對仲裁協議的有效性以及其自身的管轄權問題作出決定,這被通稱...
與仲裁庭相比,法院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機會要大得多。因為依據管轄權/管轄權原則,仲裁庭只是在仲裁程序中有權決定當事人提出的仲裁協議有效性異議,而法院則在仲裁程序開始前、仲裁程序中以及裁決作出后都有可能來行使認定權。 首先,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
考察各國的仲裁法及相關法律,多數國家都對仲裁裁決的執行施加一定程度的控制。在控制的程度方面大多對國際仲裁和國內仲裁予以區別對待,對前者通常控制要寬松一些。但各國的仲裁法都允許當事人對仲裁庭提出異議,都將其作為對其領域內發生的仲裁予以控制的一...
但對書面(written)的認定,各國又有所不同。《示范法》要求該協議是雙方簽字或文書電文之來往,西班牙、哥倫比亞等國的仲裁法則要求仲裁協議必須以公證的形式作成。然而,寬松地解釋書面更切合實際。因為做生意的人很少會在談合約時,書面來書面去(...
我國《仲裁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據此,在仲裁開始前,若一方當事人就涉外仲裁協議項下的爭議訴至法院,而另一方以存在仲裁協議提出抗辯,法院有權對仲裁協議有效與否進行認定...
1.可仲裁性的審查。 爭議的可仲裁性,即某一爭議事項是否可交由仲裁解決。法院對某項國際民商事仲裁裁決進行審查時,首先考慮根據本國法律是否允許將該爭議事項提交仲裁。通常世界各國基本同意爭議若具有以下三方面特質就屬于可仲裁的范疇:其一,爭議具有...
(三)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我國是1958年《紐約公約》的締約國,因此我國法院在面對外國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的申請時,多數情況下都是依照《紐約公約》的規定對其進行審查。我們認為,如果被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辯,主張裁決是基于一個以賄賂為目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