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考察各國的仲裁法及相關法律,多數國家都對仲裁裁決的執行施加一定程度的控制。在控制的程度方面大多對國際仲裁和國內仲裁予以區別對待,對前者通常控制要寬松一些。但各國的仲裁法都允許當事人對仲裁庭提出異議,都將其作為對其領域內發生的仲裁予以控制的一種表現,并確立了一定的控制標準。對仲裁裁決提出異議,是由敗訴方對國際仲裁裁決的有效性予以積極的反對,并要求法院或有關主管機關對仲裁裁決進行審查。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敗訴方提出異議可采用向法院上訴并要求改變裁決或撤銷有關法律問題的裁決,或者采用申請撤銷有關法律問題的裁決,或者采用申請撤銷裁決的形式或發回仲裁庭重審。同樣,當事人也可基于爭議事項不可仲裁或仲裁程序違反公平審理的原則以及其他法律上可接受的反對理由,采用申請撤銷裁決的形式提出異議。目前,各國的仲裁法都賦予當事人對裁決提出異議的權利,但法律規定的可提出異議的理由并不相同。歸納起來,對裁決提出異議的理由可分為以下幾種:(一)仲裁裁決本身的問題1.裁決的形式缺陷裁決的形式缺陷是指,裁決不符合仲裁地法規定的某些形式要求。例如,在裁決中沒有寫明當事人和仲裁員的姓名或仲裁機構的名稱,或者沒有說明作出裁決所依據的理由,或者裁決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等。2.裁決的實體錯誤當事人,尤其是敗訴一方當事人,如果他認為裁決存在嚴重的事實和法律上的錯誤,自然便會考慮在裁決作出地法院對裁決提出撤銷申請。但對這類理由的提出,法律一般都規定了嚴格的限制條件。(二)仲裁管轄權問題仲裁實踐中的管轄權問題可能產生于以下三種情況:裁決是在仲裁庭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作出的;仲裁庭所作裁決超越其管轄范圍;仲裁庭所作仲裁裁決沒有解決當事人提交的全部爭議問題。1.沒有管轄權時作出的裁決反對仲裁庭管轄權的問題常常是在仲裁程序過程中就已提出。在當事人稱仲裁庭沒有管轄權的情況下,仲裁庭通常以臨時裁決形式或是作為最終裁決的一個組成部分就管轄權問題作出裁決。一般都認為,在仲裁庭認為自己擁有管轄權時可繼續仲裁,并以上述裁決方式決定自己的權限。但在多數國家,仲裁庭所作出的這樣一項裁決并不能約束法院。法院應當事人提出的申請,可以再次考慮管轄權問題,并作出決定。在仲裁庭與法院之間,就該問題擁有最后發言權的還是法院。仲裁地法院經確定仲裁庭不具有管轄權,法院將撤銷仲裁裁決。2.超越管轄權作出的裁決如果仲裁庭超越了當事人授予它的權力,裁決了當事人并未提交給它仲裁的問題,經當事人申請,管轄法院只有通過撤銷裁決中超越仲裁庭管轄權的那一部分裁決,才可能使裁決不致無效,許多國家法律中都有這種規定。如果仲裁庭超越其管轄權作出裁決,是整個撤銷裁決,還是只撤銷裁決中超越管轄權的那一部分,是一個需要慎重解決的問題。有的國家由于對此未作明確的法律規定,在實踐中出現了不區分超裁部分和未超裁部分,將全部裁決一概撤銷的情況。如果取此種做法,即僅因裁決中的某一事項或某一部分是仲裁庭超越管轄權所為,便撤銷整個裁決,而不管裁決中的其他事項或其他部分是否正當或合法,顯然是不合理的,也無助于達到以仲裁方式迅速有效地解決爭議的目的。從各國立法看,大部分國家都是將超裁部分和未超裁部分相區分,只撤銷超裁部分。3.未能處理所有爭議問題的裁決當事人之所以提出管轄權問題還有一種可能,就是仲裁庭沒有充分行使管轄權,沒有解決當事人交付解決的所有爭議問題。有人主張,在這種情況下,應判定該裁決是有效的。有學者指出,不應簡單地得出以上結論,而應從整體上考慮裁決中尚未解決的爭議問題的重要性。如果未得到解決的爭議問題一旦解決,將會改變整個裁決的均衡,影響原裁決中所確定的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則當事人應有權訴諸法院,對裁決提出異議。在許多國家的法律中已對當事人的這一追索權予以了確認。
仲裁協議是指雙方當事人愿意把他們之間將來可能發生或者業已發生的爭議交付仲裁的協議。它是確定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的必要條件之一,被稱作國際商事仲裁的基石。仲裁協議具有法律拘束力,一方面,仲裁協議是任何一方當事人將爭議提交仲裁的依據,一旦發生仲裁...
國際商事仲裁管轄權是指仲裁機構或仲裁庭依據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約定的某種情況發生時對某一特定的爭議享有審理并做出裁決的權利,是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或仲裁庭有權對特定的國際商事爭議進行審理并做出有拘束力的裁決的依據。 管轄權異議就是對仲裁機構或仲...
作為在外國仲裁裁決承認與執行領域最具有普遍性、權威性的條約,《紐約公約》在被撤銷仲裁裁決的承認與執行問題上作了如下規定:裁決對各國尚無拘束力,或業經裁決地國或裁決所依據法律之國家的主管機關撤銷或停止執行的情況下,請求承認和執行裁決地國家可以...
國際商事仲裁只適宜于一定特性的爭議,這是各國仲裁法及相關國際立法都認可的原則,也就是說,對當事人約定提交仲裁的爭議,并不見得都可以由仲裁員行使實體管轄權,仲裁員或法院首先必須確定有關爭議事項是否在仲裁范圍之內,可否通過仲裁方式解決,這就是所...
一、仲裁裁決本身的問題 (一)裁決的形式缺陷 裁決的形式缺陷也就是指裁決不符合仲裁地法規定的某些形式要求。例如,在裁決中沒有寫明當事人和仲裁員的姓名或仲裁機構的名稱,或者沒有說明作出裁決所依據的理由,或者裁決沒有采用書面形式等。 一些國家...
管轄權異議就是對仲裁機構或仲裁庭審理案件并做出裁決的權力提出抗辯,以否定仲裁機構或仲裁庭的管轄權。管轄權問題是仲裁程序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是否存在仲裁管轄權,對于仲裁庭和當事人都是十分關鍵的問題,它是仲裁程序進行的基石和條件。管轄權的問題沒...
與仲裁庭相比,法院認定仲裁協議效力的機會要大得多。因為依據管轄權/管轄權原則,仲裁庭只是在仲裁程序中有權決定當事人提出的仲裁協議有效性異議,而法院則在仲裁程序開始前、仲裁程序中以及裁決作出后都有可能來行使認定權。 首先,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
解決國際商務糾紛的方法主要有協商(negotiation)、調解(mediation)、仲裁(arbitration)和司法訴訟(judiciallitigation)等。相形之下,由于國際商事仲裁所獨有的民間性、自治性、秘密性、靈活性及專...
1.可仲裁性的審查。 爭議的可仲裁性,即某一爭議事項是否可交由仲裁解決。法院對某項國際民商事仲裁裁決進行審查時,首先考慮根據本國法律是否允許將該爭議事項提交仲裁。通常世界各國基本同意爭議若具有以下三方面特質就屬于可仲裁的范疇:其一,爭議具有...
國際商事仲裁的程序與國內商事仲裁的程序大致相同,都要應雙方當事人請求,須有仲裁協議,由當事人自主選擇適用法律,仲裁規則,依雙方當事人提交的事實和證據作出裁決。如果當事人授權,也可以依非法律的,公正友好原則作出友好裁決。 如果說和解是雙贏的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