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并由雙方各執一份。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存在不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情況,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81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有人問,不給勞動者持有一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是否要支付二倍工資?
對于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以及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違法行為,勞動合同法規定了一種懲罰性的民事賠償責任,即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二倍工資懲罰針對的是用人單位不簽書面勞動合同的行為,簽了勞動合同不給勞動者持有一份不代表未簽勞動合同,所以不能適用二倍工資的規定。
實務案例
(2018)粵17民終195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奇正模架公司未向何戰交付勞動合同文本的行為并不等于何戰與奇正模架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即奇正模架公司于2016年4月1日與何戰簽訂的勞動合同合法有效。因此,何戰請求奇正模架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第二倍工資合計44000元,不予支持。
(2017)魯09民終2407號:原告主張的被告未將勞動合同交付原告持有,應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向原告支付二倍工資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主張被告未將勞動合同交付自己應視為未簽訂勞動合同,無法律依據,故對其雙倍工資的請求,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2016)渝04民終1266號:至于陳永彪認為勞動合同文本未交付給本人,亦是構成黔龍物業支付雙倍工資的法律依據,該院認為,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黔龍物業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給陳永彪,對陳永彪造成損失,陳永彪可要求損害賠償。陳永彪以勞動合同文本未交付給本人要求黔龍物業支付雙倍工資的請求,缺乏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2016)渝01民終179號: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根據該規定,支付二倍工資的前提是期限內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至于是否交付合同文本不受該條款約束。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應該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如果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2014)深中法勞終字第80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此可見,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并不會導致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無效,或等同于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因此,對陶生金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對陶生金要求沃特瑪公司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的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2010)穗中法民一終字第1681號:本案中,黃獻光以天順達公司沒有將《勞動合同》文本交其一份為由主張應視為雙方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因雙方已經確認簽訂了勞動合同,而且已經按照該合同履行,故該勞動合同文本內容和形式都已具有確立雙方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作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關于勞動合同作用的規定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關于穩定勞動關系的立法本意。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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