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一
五年不上班仍 “稱職”
單位賠付最低工資
2003年3月12日,40歲的張某在重慶市云陽某衛生所工作,后因衛生所撤銷,張某被分流到云陽某中心衛生院工作,按照規定應于當年3月15日前報到。同年12月1日,張某才到新單位報到。衛生院給其安排了工作崗位,但張某一直沒有上班。衛生院方面也沒有反應,而且2008年9月24日,該衛生院考核領導小組還評定張某2003年-2007年年度考核為“稱職”。
2008年9月1日,云陽縣衛生局要求衛生院通知張某回單位接受安排并辦理縣內統籌基本養老保險。但張某要求衛生院補發其2004年1月至2008年9月基本工資方能上班。而衛生院認為張某一直沒有上班工作,拒絕為其發放工資,雙方爭執不下。2009年3月31日,勞動仲裁申請未被受理的情況下,張某向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審理后查明,張某5年未上班屬實,雙方均無異議。
2003年12月1日,張某因原單位撤銷,被分流到衛生院工作,雙方雖未簽訂聘用合同,但張某應屬衛生院職工。張某之后未到單位上班,應按相關規定處理。但衛生院既未處理,也未通知張某上班;且在2003年-2007年年度考核中張某均被評定為稱職,故雙方的勞動人事關系依然存在。
最終,重慶二中院終審判決,由衛生院按當時當地的最低生活費標準支付張某從2004年1月至2008年10月間的生活費用23680元,以保障張某基本生活。
案例二
公司不認這個員工 法官掃二維碼斷案
勞動者辭職后,以未簽勞動合同為由向原用人單位主張二倍工資被拒。公司的理由很簡單,她不是公司的員工。員工唯一的證據就是手中有個工作牌,法官發現工作牌背后有微信二維碼,一掃最終鎖定她就是公司的員工。日前,經過(重慶)渝中區法院調解,公司賠了9700元給員工。
2014年4月,小劉應聘到渝中區一家藝術公司上班,公司一直未與小劉簽勞動合同。工作期間,小劉的工資分別為2550元、4000元、2700元、3200元、3200元,均由公司打卡發放。
2014年9月,小劉因故辭職,并以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為由,向公司索賠二倍工資12000元,未果。小劉先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后到渝中區法院起訴。
庭審中,小劉提交的證據均為實體店名,公司工商注冊的名字與實體店名不同,并否認與小劉存在勞動關系。
承辦法官仔細查看小劉的工作牌,發現背面有個二維碼,用手機一掃,手機里彈出一個公司的認證信息,該信息足以證明小劉工作的實體店與公司注冊名一致,由此證實公司與小劉存在勞動關系。
面對法官“掃”出來的鐵證,公司表示愿意與小劉調解。經雙方協商,公司賠償小劉9700元。
從以上案例我們應該明白:1、不上班不一定就不需要支付基本工資,因為雙方還存在勞動關系!
2、是否存在勞動關系,要求的證據力度其實很低,為了防止真出現“訛詐”存在勞動關系,單位的管理水平必須要提檔升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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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仲裁庭要求你提供合同,主要是要能證明當事人和公司之間勞動關系的存在就行,這是關鍵。如果沒簽勞務合同,但是能找到證據證明你一直在這個公司工作,這樣的話就存在事實勞動關系,也會證明你們之間的勞動關系的。 可以是工資條,發票等等來證明。或者...
用人單位已經超過二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可以視作為用人單位已經和勞動者建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勞動者可...
勞動合同到期用工方未通知續約怎么辦雖然我國勞動法要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是雙方勞動關系的建立卻不以勞動合同的簽訂為準,而是以用人單位的用工事實為準,也就...
案情回放2011年7月1日,魏某入職某公司,工作崗位是品管部門的品管崗位。2016年3月30日,某公司與魏某簽訂《解除勞動合同協議書》,協議約定雙方勞動合同自2016年4月1日解除,某公司向魏某支付一次性經濟補償金人民幣19815.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