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賠案例
A公司與B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2010年6月,A公司就其擬開發建設的住宅項目進行公開招標。A公司于招標文件中描述靜壓管樁基礎工程不在此次招標范圍內,此部分工程由A公司直接分包給具有專業資質的單位進行施工。
2010年7月,B公司投標并中標。2010年8月1日,雙方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A公司于2010年8月20日前向B公司移交施工場地。合同簽訂后,B公司即進場開展施工前的準備工作,但樁基礎分包單位由于施工進展緩慢、人員不足等原因直至2010年10月20日才完成靜壓管樁基礎施工,A公司才得以將施工場地交付B公司D由此,整個住宅項目不得不延期竣工。工程竣工前,A公司批準了B公司的工期順延申請。
就上述事件,B公司期間多次發函給A公司及其分包的樁基礎單位,催促其加緊施工并提出索賠意向。經B公司計算,因A公司直接分包單位原因給其造成停、窩工損失近300萬元。工程竣工后雙方進行結算,A公司不同意支付B公司停窩工費用。鑒于雙方始終無法達成一致,B公司遂向雙方約定的仲裁機構提請仲裁,請求裁決A公司支付其未付工程款900萬元并賠償其窩工損失276萬元。
對于B公司的索賠請求,A公司抗辯稱其早已將施工場地交付B公司并且提交了一份場地移交函,該函件顯示A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通知B公司接收現場,且該函件有B公司的簽收記錄。B公司解釋其雖簽收了此函件但并不代表施工現場已具備施工條件。為證明A公司所述不實,B公司向仲裁庭提交了經其整理的自進場之日至工程竣工之日連續的施工日志,從其記錄可見,樁基礎施工一直進行到2010年10月20日;為補強其施工日志的證明效力,B公司還向仲裁庭提交了部分監理會議紀要,該證據也反映樁基礎施工在2010年8月20日以后還在繼續。
根據雙方的陳述以及各自提交的證據,仲裁庭認為,施工日志的內容雖系B公司單方記載,但從其記錄的連貫性并結合監理會議紀要來看,可以認定施工日志所反映的內容是客觀、真實的,能夠證明樁基礎工程未在2010年8月20日前完工,A公司也無法按合同約定向B公司交付場地。關于場地移交函,仲裁庭認為,雖然A公司于2010年8月18日通知B公司接收現場,但施工現場實際上并未具備施工條件,B公司的簽收行為不能視為對施工條件的認可,因此A公司的抗辯理由仲裁庭不予支持。最終,仲裁庭支持了B公司的仲裁請求。
律師點評
工程備忘錄、施工日志在庭審過程中經常被對手攻擊,認為該類證據材料系單方制作、缺乏證明力,該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均受到質疑。筆者認為,單方證據證明力雖較弱,但如果能與其他證據結合使用也可作為認定客觀事實的依據。另需指出,工程備忘錄、施工日志的記載應盡可能詳盡、具體,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附照片,特別是在引起索賠的事件發生后能補辦簽證手續的應及時補辦。
轉自海那法律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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