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公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時必須遵守《公司法》以及《合同法》的規定。但股權轉讓過程中的諸多不確定性,卻也讓股權轉讓有一定的風險性。 那么在股權轉讓過程中,應該注意什么?怎樣確認你的股權轉讓協議真實有效?
案情:
2011年5月5日,張三、李四、王五注冊登記了A公司,注冊資本為100萬元,張三出資30萬,占股30%;王五出資20萬元,占股20%;李四出資50萬元,占股50%。2012年6月18日,形成《股東會決議》,約定:1、同意張三、王五退出本公司。2、同意小七(李四配偶)成為公司新股東。3、同意張三將其30萬元股權一次性以貨幣方式轉讓給新股東小七,股權轉讓后連同債權債務及民事經濟責任一并轉讓;同意王五將其20萬元股權一次性以貨幣方式轉讓給新股東小七,股權轉讓后連同債權債務及民事經濟責任一并轉讓。
同日,李四與小七形成《股東會決議》,約定雙方各占公司股權比例為50%,小七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擔任公司的執行董事兼經理,李四為公司的監事。
6月21日,市場監督管理局對此進行了相關變更(備案)。2017年12月1日,李四向張三出具欠條1份,載明:欠條今欠張三人民幣貳拾玖萬元整(290000.00元)借款期限貳年。此據具借人:李四二○一七年十二月一日。該欠條背面備注還欠5700元從貨款上扣除。
2021年,張三將小七、李四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二人支付股權轉讓款2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法院判決
法院經調查認為,張三與小七之間的股權轉讓事實清楚,小七、李四雖未到庭參加訴訟,但從訴訟過程中法院與李四電話溝通來看,其認可股權轉讓款未支付,李四自愿向原告出具欠條屬于債務加入,因此對于張三的主張法院予以支持。小七、李四經法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應視為自動放棄質證和抗辯權利,應由其自行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因此,法院判決判決,被告小七、李四于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張三股權轉讓款29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損失。
實務要點
一、股權轉讓協議需要具備哪些內容?
當事人雙方基本情況,包括轉讓方與受讓方的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國籍等;
公司簡況及股權結構;
轉讓方的告知義務;
股權轉讓的份額,股權轉讓價款及支付方式;
股權轉讓的交割期限及方式;
股東身份的取得時間約定;
股權轉讓變更登記約定,實際交接手續約定;
股權轉讓前后公司債權債務約定;
股權轉讓的權利義務約定;
違約責任;
適用法律爭議解決方式;
通知義務、聯系方式約定;
協議的變更、解除約定;
協議的簽署地點、時間和生效時間
二 、股權轉讓合同什么時候生效?
股權轉讓合同不屬于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的合同,因此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三、股權轉讓合同生效等于股權轉讓已經實現?
股權轉讓合同生效是指股權轉讓合同對合同雙方產生了法律約束力,即出讓人有權轉讓股權,受讓人有支付對價的義務,但此時股權仍未發生轉移。接下來需要辦理工商登記,受讓人才能真正的行使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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