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權轉讓雙方為訂立股權轉讓協議而簽訂預約合同后,如轉讓方放棄簽署正式的股權轉讓協議,受讓方只得根據預約合同的約定主張轉讓方的違約責任。
在預約合同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受讓方不得要求轉讓方繼續與之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或要求轉讓方向其轉讓股權。
案情簡介一、南國公司的股東為張小俠持股69.6%,南川公司持股30.4%(以下簡稱“兩股東”)。
二、2010年1月6日,嘉博公司與兩股東簽訂《股權轉讓意向書》,約定兩股東擬將南國公司的全部股權轉讓給嘉博公司。意向書簽訂后,嘉博公司開展盡職調查,兩股東予以配合。
嘉博公司分別向兩股東各支付500萬元定金,若因嘉博公司的原因導致不能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兩股東有權沒收定金。若兩股東在盡職調查結束后不愿意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應雙倍返還定金。
三、2010年1月12日,嘉博公司向兩股東開立的賬戶各打入500萬元。2010年1月18日,兩股東又分別將500萬元退回嘉博公司。
四、嘉博公司向兩股東送達催告函,催告兩股東協助嘉博公司開展盡職調查工作并繼續履行意向書。
五、2010年2月3日,兩股東致函嘉博公司,以嘉博公司遲延支付定金,不按時開展盡職調查為由通知嘉博公司解除意向書。
六、嘉博公司遂訴至法院,請求:
1.判令張小俠、南川公司繼續履行《股權轉讓意向書》并將其持有的南國公司的股權轉讓給嘉博公司。
2.判令南國公司繼續履行盡職調查,提供盡職調查所需的全部資料、文件。
七、一審海南高院向嘉博公司釋明,根據《股權轉讓意向書》的約定,雙方不履行該意向書的違約責任僅為雙倍返還定金或定金被沒收,嘉博公司請求繼續履行該意向書以簽訂正式的《股權轉讓協議》沒有合同依據,并征詢嘉博公司是否變更訴訟請求,嘉博公司表示不予變更。
八、海南高院駁回嘉博公司的訴訟請求,嘉博公司向最高法院上訴。最高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裁判要點《股權轉讓意向書》就訂立《股權轉讓協議》的時間、步驟及違反意向書的違約責任等均作出了明確約定,應當認定為三方當事人為訂立《股權轉讓協議》而簽訂的預約合同。
該意向書亦就股權轉讓標的、價款及價款支付方式等股權轉讓協議的條款作了約定,但由于該意向書明確約定若張小俠與南川公司在嘉博公司盡職調查結束后不愿意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張小俠與南川公司將雙倍返還定金,亦即賦予了張小俠與南川公司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不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合同權利。
因此,應當認定該意向書關于股權轉讓協議條款的約定僅為意向性安排,在未簽訂正式《股權轉讓協議》的情況下,三方當事人均可以放棄股權轉讓交易,不能據此認定該意向書性質為股權轉讓協議。因此,最高法院未予支持嘉博公司的上訴請求。
法院判決及相關法律規定本院認為:嘉博公司與張小俠、南川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意向書》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股權轉讓意向書》就訂立《股權轉讓協議》的時間、步驟及違反意向書的違約責任等均作出了明確約定,應當認定為三方當事人為訂立《股權轉讓協議》而簽訂的預約合同。
該意向書亦就股權轉讓標的、價款及價款支付方式等股權轉讓協議的條款作了約定,但由于該意向書第三條第4款明確約定若張小俠與南川公司在嘉博公司盡職調查結束后不愿意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張小俠與南川公司將雙倍返還定金,亦即賦予了張小俠與南川公司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不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合同權利。
且第四條還就三方當事人不能簽訂正式《股權轉讓協議》情況下公證提存款的處理作出了約定,因此應當認定該意向書關于股權轉讓協議條款的約定僅為意向性安排,在未簽訂正式《股權轉讓協議》的情況下,三方當事人均可以放棄股權轉讓交易,不能據此認定該意向書性質為股權轉讓協議。
對嘉博公司關于該意向書已經完全具備了股權轉讓協議的要素,應為具有合法效力的股權轉讓協議本約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由于張小俠、南川公司拒絕訂立《股權轉讓協議》具有充分的合同依據,因此對嘉博公司關于張小俠、南川公司違反誠信原則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
嘉博公司雖主張張小俠與南川公司拒絕訂立《股權轉讓協議》的行為給其造成了巨大損失,但并未提供證據予以證明,也未提出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且經原審法院釋明后仍表示不變更訴訟請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在當事人訴訟請求范圍內作出裁判,對是否應當返還定金及雙方是否存在違約的問題本案不予審理,對原審法院的相關決定本院予以維持。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一條
當事人對合同是否成立存在爭議,人民法院能夠確定當事人名稱或者姓名、標的和數量的,一般應當認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對合同欠缺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內容,當事人達不成協議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等有關規定予以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實務經驗總結一、對于股權轉讓協議雙方:應當在簽署合同前思考清楚,希望簽署的是一份怎樣的協議(包括原則上不具有約束力的磋商性文件、具有部分效力的股權轉讓預約合同、具有完全法律效力的股權轉讓協議),并且根據相應的真實意愿簽署適當的協議。
適當的協議不僅取決于合同名稱是否貼切,更重要的是合同中的每一項約定是否準確和符合雙方的預期。
二、對于股權轉讓預約合同:建議在意向書中明確在某一具體日期簽訂正式合同,并約定在已確定的交易條件的基礎上簽訂正式協議。同時,雙方還應在意向書中明確約定未簽訂正式合同時的違約責任,在對方存在違約行為時,方可依據合同中約定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就本案而言,雖然嘉博公司在本案中敗訴,但其依舊可以另行提起訴訟,要求對方承擔返還雙倍定金的責任,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彌補嘉博公司的損失。
三、對于名為意向書實為預約合同的協議:其中的違約責任條款、保密條款、爭議解決條款等對于各方均具有約束力。所以,重大交易事項的意向性文書也需謹慎,必要時聘請專業律師把關。
轉自:企業法務外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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