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網絡店鋪店主通過與網絡平臺經營方簽訂服務協議而享有網絡店鋪經營權,雙方間存在合同關系。店主將網絡店鋪轉讓他人,是將其與網絡平臺經營方間合同關系中的權利義務一并予以轉讓,屬于合同法第八十八條關于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須經網絡平臺經營方同意,如未經網絡平臺經營方同意,則網絡店鋪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案情概況】
李某與姚某于2011年12月29日簽訂《淘寶網店轉讓合同》。合同主要內容為:雙方在自愿、平等和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網絡店鋪轉讓合同,合同中對店鋪名稱、網址、經營項目、淘寶會員賬號、支付寶賬號等網絡店鋪情況及店鋪轉讓費用等權利義務關系均進行了明確約定。合同簽訂后,李某向姚某支付了轉讓款,并于2011年12月30日通過姚某獲取店鋪登入賬號及密碼,接手經營淘寶店鋪至今。經查,淘寶賬戶經實名認證,姓名為姚某,未進行變更。2015年8月20日該賬戶店鋪等級顯示為1皇冠。2012年2月,姚某入職案外人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工作。雙方又于2015年2月7日簽訂勞動合同,有效期為自2015年2月7日起至2018年2月28日止。2012年5月29日發布的《淘寶規則》載明:會員嚴重違規扣分累計達48分的,給予查封賬戶的處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為不正當謀利行為:賣家為淘寶工作人員的,每次扣48分。2014年1月10日修訂版的《淘寶服務協議》載明:登錄名、淘寶昵稱和密碼不得以任何方式買賣、轉讓、贈與或繼承,除非有法律明確規定或司法裁定,并經淘寶同意,且需提供淘寶要求的合格文件材料并根據淘寶制定的操作流程辦理。2015年2月,淘寶公司根據《淘寶規則》,以姚某是淘寶工作人員為由,查封淘寶店鋪賬戶。后李某向法院起訴稱淘寶公司關停其淘寶店鋪的行為侵犯其合法權利,請求法院判令與姚某簽訂的《淘寶網店轉讓合同》合法有效,姚某與淘寶公司協助其變更訴爭店鋪的后臺實名認證信息,停止關停店鋪行為。上海市閔行區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8日作出(2015)閔民一(民)初字第1071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李某與姚某簽訂的《淘寶網店轉讓合同》合法有效;淘寶公司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解除對淘寶店鋪的查封;淘寶公司、姚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日內協助李某變更淘寶店鋪的后臺實名認證信息。宣判后,淘寶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3日作出(2015)滬一中民一(民)終字第4045號民事判決書,撤銷一審民事判決,駁回李某全部訴訟請求。
【規則解析】
網絡店鋪的私自轉讓行為現實中不斷出現,關于網絡店鋪店主與網絡平臺經營方間的關系認定、網絡店鋪轉讓行為的法律效力認定、網絡平臺經營方對店鋪轉讓行為的限制等問題,司法實踐中存在較大爭議。上述問題的解決,將有利于網絡平臺經營方更好地實施管理、提供服務、控制網絡交易風險,促進電子商務進一步健康、有序發展。審理此類案件的裁判規則應把握以下幾點:
一、網絡店鋪店主與網絡平臺經營方關系的認定
網絡空間雖有別于現實空間,但網絡空間并非完全超脫于人類社會的獨立領域。網絡空間中的各種利益關系,從根本上看是現實世界中各種利益關系的延伸。網絡店鋪除作為店主用于經營的特定網絡空間外,還會伴隨經營而產生一定信用等級,并內含有客戶資料、交易信息、進貨渠道等無形資產。為此,網絡店鋪是多種財產形態的集合體。網絡店鋪店主通過與網絡平臺經營方簽訂服務協議,獲取特定賬戶登錄名、密碼,進而取得特定網絡店鋪的經營權,店主與網絡平臺經營方間形成合同關系。店主轉讓網絡店鋪的行為,實質上是轉讓店主與網絡平臺經營方間合同項下一系列權利義務關系。
二、網絡店鋪私自轉讓行為法律效力的認定
網絡店鋪轉讓,實質上是店主將其與網絡平臺經營方間合同關系項下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方,這種轉讓屬于權利義務的概括轉讓。根據合同法第八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但如果一方當事人與第三人的合同未經對方同意,則不發生概括移讓的效力。本案中,姚某通過與淘寶公司簽訂服務協議并經實名認證,取得了訴爭淘寶店鋪經營權。服務協議內容經雙方認可,且不存在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情形,故作為店主的姚某與作為網絡平臺經營方的淘寶公司間形成合法有效的合同關系。盡管姚某與李某簽訂了《淘寶網店轉讓合同》,但由于該轉讓是姚某將其與淘寶公司間合同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李某,且姚某與李某的轉讓行為未征得淘寶公司同意,故該私自轉讓行為不發生法律效力。
三、網絡平臺經營方能否限制店鋪轉讓
根據《網絡交易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第三方交易平臺經營者應當采取必要的技術手段和管理措施保證平臺的正常運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環境和交易服務,維護網絡交易秩序。本案中,《淘寶服務協議》明確規定:淘寶登錄名、昵稱和密碼不得以任何方式買賣、轉讓、贈與或繼承。事實上,淘寶店鋪均存在一定程度的信用等級,該信用等級與店主的經營能力及信譽密切相關,是消費者網絡購物時的重要參考因素。在缺乏必要、有效公示手段的情形下,店主私自轉讓淘寶店鋪,會導致經營能力及信用等級不匹配情況的發生,不僅損害到消費者的知情權、選擇權,亦會對網絡交易安全帶來不可知、不可控的影響。為此,淘寶公司應當享有限制店鋪私自轉讓的管理權。
根據《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17年6月,中國網民規模達到7.51億,網絡購物用戶規模達到5.14億。網絡消除了現實空間的距離阻隔,給消費者帶來購物便捷,但同時也模糊了參與主體的真實身份,減弱了信息的可信賴程度,使得網絡購物較之傳統購物方式存在更大風險,網絡平臺經營方需擔負起更多的責任。本案中,姚某將網絡店鋪轉讓給李某的行為,實質上是將其與淘寶公司間合同關系項下的權利義務一并予以轉讓,適用合同法第八十八條關于權利義務概括轉讓的規定,應當經淘寶公司的同意。綜上,盡管網絡交易與現實交易存在許多差異,但網絡空間作為人類活動范圍的延伸,在法律適用和法律評判上,與現實空間應當保持一致性。
(作者單位: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
來源:法制日報、中國普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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