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糾紛緣起一瓶印有“洋河”的白酒
洋河”二字到底指的是什么?
“自己售賣的白酒在外包裝明確標注了‘蘇慶’‘K8’已足以區分商品來源,自己只售賣了這一瓶白酒就需要賠償1萬余元?”一審判決后,某酒類經營部不服,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
上海知產法院審理后認為
上訴人銷售的被訴侵權白酒外包裝及瓶體上多處印有“江蘇洋河”“酒都洋河”等字樣,且在標注的生產商企業名稱中以與涉案商標基本相同字體的方式突出顯示“洋河”二字,足以影響消費者對該商品來源的判斷,故一審法院有關被訴侵權白酒系侵害“洋河”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權商品之認定,并無不當。
同時,二審法院認同一審法院針對“洋河”在被訴侵權商品上僅表示產地之辯稱意見所作的分析與認定。
另從二審補充查明的事實來看,被訴侵權白酒上顯示的“蘇慶”“K8”“藍色貴賓”三個標識之商標申請人不是同一主體,除“蘇慶”外均非已注冊商標,且無證據表明外包裝上顯示的生產商“江蘇洋河酒業有限公司”與該些標識有關,外包裝載明的廠址亦與企業名稱為“江蘇洋河酒業有限公司”的企業注銷前的住所地不一致。
加之,“江蘇洋河酒業有限公司”已于2014年5月注銷,被訴侵權白酒系于2017年7月通過公證保全方式取得。
上述情形足以表明,公證保全的白酒明顯屬于侵權商品。作為已從事多年酒類批發零售業務的上訴人,應當有能力對此作出相應判斷,但其依然對外出售了構成商標侵權的商品,又未舉證證明其銷售的商品具有合法來源以及僅銷售了1瓶的主張。據此,上海知產法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作者:陳穎穎
轉自:上海知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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