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審法院認為,
債務應當清償,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確實充分證明被告王某借款200000元的事實,故原告的訴請,法院應予支持;雙方在借條上明確約定了月息1%,故對于原告張某要求被告王某支付利息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從2017年1月6日至2018年6月6日,具體應為:34000元。關于被告徐某在借條上簽名的性質,原告主張徐某系擔保人,但未提交證據予以證明,法院認為,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擔保責任的,不應支持。故對于原告主張被告徐某承擔連帶責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遂作出上述判決。
來源 | 中國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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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錄與雷某建系同事關系,雷某建與雷某榮原屬夫妻關系,雙方于2017年8月29日辦理離婚登記。 2012年1月31日,雷某建因資金周轉需要向李某錄借款40 000元。2013年3月1日,雷某建因資金周轉需要再向李某錄借款60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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