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股權出讓中的法律風險提示
1、協議簽署瑕疵風險。
主要存在以下幾種情形:
(1)簽字主體缺少有效的授權。轉讓方委托代理人代為簽字,但未出具授權委托文件或未寫明授權的范圍及權限,導致代理人簽字的協議存在效力瑕疵。
(2)未簽字或加蓋公章,導致協議未生效。有些協議明確寫明“協議自雙方當事人簽字及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實踐中,常會出現只簽名或只加蓋公章的情形。
建議:
(1)在簽署協議過程中仔細閱讀合同條款,關注合同生效條件。
(2)若委托代理人,須明確授權的范圍及權限。
2、損害其他股東優先購買權的風險。
《公司法》第71條規定,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須征得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沒有特殊規定,轉讓方則應按規定履行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其是否同意轉讓及優先購買股權的意見。若未經上述程序,雙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后》后,其他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雖然《股權轉讓協議后》不必然無效,但若股東以外的股權受讓人關于繼續履行股權轉讓合同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其還可繼續請求轉讓股東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建議: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若章程無特殊規定,應書面通知其他股東,書面通知應包含擬受讓人的有關情況,擬轉讓股權的數量、價格及履行方式等主要轉讓條件以及行使優先購買權的期限等。實踐中,由于股權轉讓形式的多樣性以及股權轉讓協議內容的復合性,若通知內容缺乏股權轉讓的必要信息對其他股東產生一定的誤導,可能會影響股權交易進程及履行可能性。
3、違反公司章程導致協議無效或被撤銷的風險。
依據《公司法》第71條,如果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有規定,應優先適用章程的規定。如果章程對股權轉讓有關于轉讓時間、轉讓程序、轉讓條件等方面的特別約定,股權出讓方若忽視章程對股權轉讓的限制,股權轉讓行為存在被認定為無效或被撤銷的風險。
建議:股東對外轉讓股權時,須仔細核查章程,若章程對股權轉讓的時間、程序、條件等有特殊約定,須按照章程規定行使權利。若出讓方股東對公司有較大控制權,也可與其他股東協商修改章程。
4、審批與限制方面的風險。
法律對特定類型企業行為能力的限制投射于投資領域,表現為對國有產權轉讓、外資企業股權轉讓設定有審批等特殊要求,直接影響到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與履行。忽略此類規范的限制,有時會導致股權轉讓行為無效,有時會造成履行障礙,最終影響股權轉讓的實現。
建議:關注特定類型企業以及特殊行業的審批要求,若國有產權轉讓需經國資監管機構審核、進行產權評估;外商投資企業股權轉讓應履行報批義務,未經批準,協議不生效。此外,特定行業存在準入與轉讓的限制,如典當行轉讓股權,應當經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無權申請變更登記。
5、受讓方分期支付價款的風險。
股權轉讓協議中常約定合同簽訂后受讓方支付部分價款,工商變更登記后或約定條件滿足后,再支付剩余股權轉讓款。實踐中,常會出現支付了第一筆價款后,后續款項因各種原因難以收到的情形。
建議:在出讓方角度,要降低自身的風險,首先,要注意核查受讓方后期是否有支付能力;其次,付款條件盡量約定的清晰明確易于實現,壓縮對方抗辯付款的空間;再次,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以及逾期到達一定時間后的單方解除權。
二、股權出讓后的法律風險提示
在股權買賣雙方簽訂完股權轉讓協議、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受讓方收到足額價款后,通常會認為已圓滿退出,不再需要就標的股權承擔義務與風險。但實踐中,出讓方若在出讓股權前未全額繳足認繳的公司注冊資本金或存在抽逃出資、虛假出資的情形,在股權交割后仍有可能會繼續面臨風險。
(一)風險提示
1、出讓股權時,標的股權對應的注冊資本金未實繳,出資期限也未屆滿。
通常情況下,出資期限屆滿前,股東無須履行出資義務,轉讓方出讓股權時對應的股東權利義務已一并轉讓給了新股東,在股權轉讓并完成工商變更登記后,受讓方成為標的公司股東,按照章程約定,履行股東的出資義務。在沒有額外約定的情況下,出讓方此時已不再是標的公司的股東,無需再對標的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司法實踐中,若公司債務發生在前,股權出讓在后,且新股東未按章程規定履行出資義務,債權人的利益收到侵害的情況下,也有法院會認定原股東是以逃避債務為目的而出讓股權,從而判決原公司在未出資金額范圍內,對目標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2、出讓股權時,標的股權對應的注冊資本金出資期限已屆滿,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注冊資本金出資期限屆滿,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即使股權已經交割,標的公司仍可向原股東主張履行出資義務,公司債權人也可請求原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此外,若原股東在出讓股權時未如實披露注冊資本未實繳,則股權轉讓協議存在因欺詐而被撤銷的風險。
(二)建議
1、出資期限未屆滿欲轉讓股權的,為避免潛在風險,優先考慮在轉讓之前實繳注冊資本。
2、若決定不提前實繳的,建議在股權轉讓協議里如實披露標的股權對應的注冊資本未實繳,明確股權交割后的出資義務由受讓方承擔,約定若標的公司、其他股東或債權人要求原股東承擔責任的,原股東有權向受讓人追償。
3、請求債權人出具同意標的股權轉讓的確認函。
4、值得注意的是,原股東、新股東是否對公司、債權人承擔責任與股權轉讓對價并無直接關系,原股東、新股東對責任承擔的約定也僅有對內效力,不能對抗目標公司及債權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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