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吳取彬 隆安(上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
眾所周知,股權轉讓中溢價轉讓的,轉讓方作為自然人應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然而,在股權轉讓中受讓人往往忽視轉讓方未依法繳納稅款帶來的法律風險。那么,轉讓方未依法繳納稅款,究竟給受讓人帶來何種法律風險,作為受讓人應如何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注:本文僅針對轉讓方為自然人,企業法人股權轉讓的不適用,由轉讓方自行申報繳納)一、受讓人有義務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很多受讓方并不清楚在股權轉讓中,作為受讓人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義務,那么我們看看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的規定:1、 《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第五條:個人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以股權轉讓方為納稅人,以受讓方為扣繳義務人。2、 《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 3、《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4、《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因此,股權轉讓中,作為受讓人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否則可能面臨稅務機關巨額的罰款,罰款的數額最高可達應繳而未繳稅款的3倍。二、如何代扣代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股權轉讓所得個人所得稅管理辦法(試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7號)第二十二條 規定:被投資企業應當在董事會或股東會結束后5個工作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與股權變動事項相關的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會議紀要等資料。被投資企業發生個人股東變動或者個人股東所持股權變動的,應當在次月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含有股東變動信息的《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及股東變更情況說明。因此,在股權發生變化時,應由被投資的企業依法向稅務主管部門申報個人所得稅。三、可否約定由轉讓方自行繳納稅款法律法規規定了受讓人的代扣代繳義務,該義務是否可以通過股權轉讓轉讓協議的約定加以轉移,目前尚未有權威意見,但是在既往的案例中,有法院認為,受讓人代扣代繳義務是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例如(2013)皖民二終字第00300號好案件,安徽高院在裁判文書中這樣陳述“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屬于三林公司的法定義務,具有強制性,不能拒絕繳納。據此,應當認定三林公司代繳翟厚圣等四股東的個人所得稅與其自身應繳納的稅費均屬于三林公司應繳稅費的范圍。三林公司在履行代繳稅款的義務后,可以選擇依法向翟厚圣追償,也可以將代繳稅款作為公司債權,由股東依據股權轉讓協議中對債權債務處理的約定進行追償。”因此,作為受讓方慎重約定由轉讓方自行繳納稅款,若轉讓方拒不繳納稅款,可能面臨相應的法律風險。綜上,作為受讓人在受讓股權時,一定要注意代扣代繳所帶來的法律風險,有可能在不經意間受到行政處罰,另外,建議股權轉讓雙方在合同中明確約定,相關稅款從應支付的股權轉讓款扣除,在司法實踐中有個別案例認為受讓人無權從股權轉讓款扣除相應的稅款。例如(2011)魯商終字第120號案件,山東高院在判決書中就明確陳述“本案雙方簽訂的股權轉讓協議并沒有約定股權受讓方周傳民為股權轉讓方周傳寶代扣代繳稅款,周傳民本應按協議約定時間和方式支付股權轉讓款,但周傳民在未按約定支付股權轉讓款已構成違約,且代扣代繳稅款也未事先告知周傳寶的情況下,于2010年11月24月代扣代繳稅款58.8萬元,周傳民代扣代繳稅款的行為顯然并非出于善意,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因此,周傳民代扣代繳的稅款不應從本案股權轉讓款中扣減。對周傳民為周傳寶代扣代繳稅款問題,雙方可另行解決。”因此,關于代扣代繳的問題,務必在股權轉讓協議中明確約定。來源:《中國經貿》期刊【2017】(022)當前,在房地產行業中,以股權轉讓方式轉變房地產項目已經成為了企業獲得土地使用權的主要方式,這種表面看起來合法的轉讓方式其背后蘊藏著很大的法律風險。在利益驅動下,無論是股權轉讓方,還是股權受讓方,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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