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導讀】在股權收購實踐中,一些投資者盲目自信,僅憑自己對目標公司的了解以及感覺就做出最終的決定,結果步入地雷陣。股權收購作為一項復雜的法律工程,成功與否既取決于前期對于目標公司狀況全面準確的調查掌握,也取決于收購過程中各種法律保障手段的有效設置。針對如此復雜的法律工程,投資者除了依靠自身判斷決策外,還應當充分重視專業機構的作用與價值。
風險一:擬收購股權本身存在權利瑕疵 收購行為的直接對象,就是出讓方持有的目標公司的股權。如果出讓方出讓的股權存在權利瑕疵,將導致收購交易出現本質上的風險。通常情況下收購方也對出讓方出讓的股權做一定的調查核實,例如在收購前通過工商檔案記錄對出讓股權查詢。但是,在具體交易過程中,曾經出現股權有重大權利瑕疵,但在工商并未辦理登記手續的實際案例。 因此,除工商檔案查詢外,還可以通過對目標公司內部文件查閱(如重大決策文件、利潤分配憑證等)及向公司其他股東、高管調查等各種手段予以核實,并通過律師完善相應法律手續,鎖定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最大程度的使真相浮出水面。
風險二:出讓方原始出資行為存在瑕疵 在股權收購后,收購方將根據股權轉讓協議約定向出讓方支付收購款,進而獲取股權、享有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因為收購方不是目標公司的原始股東,有理論認為收購方并不應當承擔目標公司在出資設立時的相關法律責任。因此,股權收購中,收購方往往對此類風險容易忽視。 但是,根據《公司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三)》的相關規定,如出讓方存在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情況,受讓方有可能基于此種情況而與出讓方承擔連帶責任。在股權收購中,受讓方應當特別注意出讓方是否全面履行完畢出資義務,同時可以通過就相關風險及責任分擔與出讓方進行明確的約定,以規避可能發生的風險。
風險三:主體資格瑕疵 目標公司主體資格瑕疵主要是指目標公司因設立或存續期間存在違法違規行為而導致其主體資格方面可能存在的障礙。如目標公司設立的程序、資格、條件、方式等不符合當時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其設立行為或經營項目未經有權部門審批同意、其設立過程中有關資產評估、驗資等不合法合規、目標公司未依法存續等。是否存在持續經營的法律障礙、是否存在其經營資質被吊銷、其營業執照被吊銷、目標公司被強制清算等情形均可能導致目標公司主體資格存在障礙。
風險四:主要財產和財產權利風險 股權收購的常見動因之一,往往是處于直接經營目標公司資產稅收成本過高的考慮而采用股權收購這一方式,進行變相的資產收購。在此種情況下,目標公司的主要資產及財產權利就成為收購方尤為關注的問題。 對于目標公司財產所涉及的收購風險主要體現為以下幾個方面:目標公司擁有的土地使用權、房產、商標、專利、軟件著作權、特許經營權、主要生產經營設備等是否存在產權糾紛或潛在糾紛;目標公司以何種方式取得上述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是否已取得完備的權屬證書,若未取得,則取得這些權屬證書是否存在法律障礙;目標公司對其主要財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行使有無限制,是否存在擔保或其他權利受到限制的情況;目標公司有無租賃房屋、土地使用權等情況以及租賃的合法有效性等等。
風險五:重大債權債務風險 目標公司重大債權債務是影響股權價值及收購后公司經營風險的重要因素,相關收購風險主要包括:出讓方是否對目標公司全部債權債務進行如實披露并納入股權價值評估范圍;重大應收、應付款和其他應收、應付款是否合法有效,債權有無無法實現的風險;目標公司對外擔保情況,是否有代為清償的風險以及代為清償后的追償風險;目標公司是否有因環境保護、知識產權、產品質量、勞動安全、人身權等原因產生的侵權之債等等。 股權收購中,對于目標公司擔保的風險、應收款訴訟時效以及實現的可能性應予以特別關注,通常還應當要求出讓方對目標公司債權債務特別是或有債權債務的情形作出承諾和擔保。
風險六:訴訟、仲裁或行政處罰風險 這方面的風險為目標公司是否存在尚未了結的或可預見的重大訴訟、仲裁及行政處罰案件。如存在此類情況,可能會對目標公司的生產經營產生負面影響,進而直接導致股權價值的降低。 股權收購中,除需要對目標公司是否存在上述情況予以充分的調查和了解,做到心中有數之外,還可以通過與出讓方就收購價款的確定及支付方式的約定以及就上述風險的責任分擔作出明確劃分予以規避。
風險七:稅務、環境保護、產品質量、技術等標準風險 對于某些特定的目標公司而言,這部分風險也是收購風險的易發地帶。此類風險一般與目標公司享受優惠政策、財政補貼等政策是否合法、合規、真實、有效,目標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和擬投資項目是否符合有關環境保護的要求,目標公司的產品是否符合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標準,目標公司近年有否因違反環境保護方面以及有關產品質量和技術監督方面的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而被處罰等情況密切相關。 如不能充分掌握情況,則可能在收購后爆發風險,導致股權權益受損。
風險八:勞動用工風險 隨著中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勞動保障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完善,在勞動用工方面,立法對勞動者的保護傾向也越來越明顯。在此種立法傾向之下,用工企業承擔相應用工義務也就更加嚴格。 然而,在實際操作中,目標企業作為用人單位未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履行用人單位義務的情況時有發生。尤其是對于設立時間已久、用工人數眾多、勞動合同年限較長的目標公司,此類風險尤為值得關注。 針對此類風險,收購方可以采取要求出讓方就依法用工情況作出承諾與擔保、與出讓方就相關風險發生后的責任承擔進行明確約定或在可能的情況下要求出讓方在收購前清退目標公司相關用工的方式予以規避。
風險九:受讓方控制力風險 有限責任公司作為一種人合為主、資合為輔的公司形式,決定了其權力機關主要由相互了解、友好信任的各方股東而構成,同時也決定了一般情況下,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股東權利。基于以上特征,收購方在收購目標股權時,既需要注意與出讓方達成兩廂情愿的交易合意外,還應當充分了解己方在收購后的合作方即其他股東的合作意向,以避免因不了解其他股東無意合作的情況而誤陷泥潭;同時還應當充分關注出讓方對于目標企業的實際控制力,避免出現誤以為出讓方基于相對控股地位而對目標企業擁有控制權,而實際上,公司其他小股東均為某一主體所控制,出讓方根本無控制權的情況。 針對此類風險,除通過一般溝通訪談了解其他股東合作意向外,還可以通過委托專業機構對其他股東的背景情況予以詳細調查的方式予以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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