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錯案工作機制的意見》第8點明確,采用刑訊逼供或者凍、餓、曬、烤、疲勞審訊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告人供述,應當排除。根據這一規定,疲勞審訊是非法取證的一種方式,以疲勞審訊方式收集的言詞證據屬于非法證據。在當前的職務犯罪等案件中,直接采取凍、餓、曬、烤等刑訊逼供方式取證的已不多見,較為常見的正是疲勞審訊之類的以精神強制、精神折磨為特征的變相刑訊逼供。在此類情況下,認定偵查機關是否使用了疲勞審訊,也就成為判斷是否需要排除非法證據的關鍵。我們在調研中發現,各地法院在審判實踐中做法也不一致,很容易與檢察機關產生分歧,亟需進行研究并予以規范。
一、審判實踐中認定疲勞審訊的幾種做法
目前審判實踐中對于認定偵查機關在看守所的訊問是否屬于疲勞審訊有三種做法。
1.以時間為標準
有的法院認為,以時間論是許多國家采用的排除非法證據標準。例如英國規定在24小時內,訊問之余被拘押人必須有8小時連續休息時間,違反了該規定證據就可能被排除;俄羅斯規定持續訊問不得超過4小時,兩次訊問時間間隔不能少于1小時以保證嫌疑人休息和用餐,且一天中訊問時間不能超過8小時,若有醫學原因,訊問時間長度應根據醫囑確定,違反上述規定證據具有不可采性。實踐中有部分法院借鑒上述國外的做法,采用以時間為標準判斷疲勞審訊的方法,即綜合有關證據,不能排除訊問時間持續超過24小時、沒有保證被告人8小時睡眠時間的,予以排除。依據《公安部關于規范和加強看守所管理確保在押人員身體健康的通知》要求,看守所應當保障在押人員每天不少于8小時睡眠,看守所安排訊問不得影響被訊問人的正常休息以及就餐、疾病治療。因為每天休息8小時是人類正常作息的生理規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關押期間亦應享有每天休息至少8小時的基本人權,若因審訊時間過長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每天休息時間不足8小時,即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常作息的,屬于疲勞審訊,由此取得的言詞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2.以未經審批為標準
有的法院認為,對于在看守所夜間提訊而未履行審批手續的,予以排除。依據2012年10月1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在看守所設置同步錄音錄像訊問室的通知》要求,嚴禁在同步錄音錄像訊問室安放床鋪留置職務犯罪被告人,一般情況下不得在夜間提訊,確實需要在夜間提訊的應當嚴格履行審批手續,確保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而所謂夜間,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治噪音污染法》的規定,夜間是指晚上10時至凌晨6時。
3.以強度為標準
有的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五條規定,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或者采用其他使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劇烈疼痛或者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愿供述的,應當認定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根據這一規定,認定非法證據的主要標準是取證方法,即非法取證方法達到與刑訊逼供相當的程度,取得的證據就屬于非法證據。因此,訊問持續時間雖然較長,例如超過24小時,但通過同步錄音錄像審查,被告人對持續訊問未提異議,能夠清楚表達所問問題,表情自然也未表露出疲勞神情,期間保證了吃飯、休息、如廁等正常生活上的方便,可推斷認為24小時訊問強度尚未達到與刑訊逼供或者暴力、威脅相當的程度,不屬于疲勞審訊,由此取得言詞證據不予排除;反之,則應當排除。
二、認定疲勞審訊應遵循的原則與方法
1.認定疲勞審訊的基本原則
上述的審查判斷疲勞審訊的標準都是各地法院在實踐中探索出來的,也都有一定依據:(1)以時間為標準操作起來最為簡便,因而也為多數國家所采用。但對我國現有的偵查水平而言,以時間為標準不免失之過嚴;(2)以未經審批為標準同樣也便于操作,但標準似乎有失簡單,而且只考慮到了夜間審訊的情形,實際上白天也有可能進行疲勞審訊;(3)以強度為標準在實踐操作中存在一定難度,但更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非法證據的本質。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非法證據主要是著眼于取證方法,非法取證方法達到一定強度而取得的證據就屬于非法證據。疲勞審訊之所以屬于非法取證方法,就是因為其采用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痛苦的方法迫使被告人違背意愿供述,達到了肉刑或變相肉刑的強度。
我們認為,認定疲勞審訊的基本原則是,對于較長時間的審訊,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肉體上或者精神上遭受痛苦,其違法程度和精神強迫程度達到與刑訊逼供的暴力、威脅相當的強度,并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不違背真實意愿作出供述的非法取證情形,可以考慮認定為疲勞審訊;對于經審理確認或者不能排除存在疲勞審訊情形的,對有關證據應當堅決予以排除。
2.認定疲勞審訊的方法
從取證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進行判斷。取證人員、時間、地點、方式、內容是判斷言詞證據取得是否合法的重要線索,也是被告人訊問筆錄中必須寫明的內容,因而是審查證據合法性的關鍵所在。對于較長時間在辦案地點連續訊問的,入所體檢時發現嫌疑人身上有傷的,不同的訊問筆錄都由相同的人員訊問的,訊問時間與提訊憑證時間存在明顯出入的,訊問時間異常,如訊問持續時間長而筆錄內容簡短、訊問時間在深夜,訊問地點在法定羈押場所之外的,如有罪供述發生在指定辦案地點的、在提出看守所外期間的,訊問筆錄中供述細節與其他證據具有不尋常的高度吻合,或者細節在偵查人員的提示下由不吻合到吻合,被告人翻供比較突兀,前后供述無理由出現截然不同等多種情形,應當結合被告人提出被刑訊逼供的具體線索,審查被告人翻供的時間和前后供述的變化內容,進行綜合認定,判斷被告人供述是否屬于非法證據。
應當結合同步錄音錄像進行判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審訊中是否因達到了疲勞的程度,在同步錄音錄像中有著最直觀的反映。當然,由于設備、技術以及偵查人員的記錄習慣等原因,要求錄音錄像與訊問筆錄完全一致并不現實,但是如果錄音錄像存在剪輯、關鍵問題處不清晰或者與訊問筆錄存在明顯出入的地方,應當予以注意;特別是訊問筆錄記載與錄音錄像顯示的時間長短、內容繁簡等明顯不符的地方,應當結合其他證據進行認真核對、審查;能否反映已給嫌疑人必要的休息和方便;能否完整反映訊問全過程,是否反映其精神狀態以及表情均比較自然、思維清晰、語言表達流暢等,也應當注意。
注意審查犯罪嫌疑人偵查期間是否上交有要素齊全的自書材料。在職務犯罪案件中,自書材料在一定程度上可作為證明犯罪嫌疑人自愿認罪的證據。雖然自書材料并不能絕對排除偵查機關使用疲勞審訊等非法取證方法的可能性,但如能認定犯罪嫌疑人系自愿認罪,則可認為偵查機關無需使用疲勞審訊等非法取證方法。因此,自書材料對于判斷和認定疲勞審訊可以起到一定的幫助作用。自書材料至少在形式上應當要素齊全,寫明書寫的時間、地點,有接收機關蓋章或接收人員簽名,犯罪嫌疑人應當簽名或捺指印。只有在自書材料形式要素齊全的情況下,才能審查其真實性,進而判斷偵查機關是否實施了疲勞審訊。
三、余論
我們認為,對疲勞審訊的認定以強度為標準,雖在現階段有較大的合理性,但從長遠來看,還是以時間為標準更妥當一些,能夠體現我國刑事司法對人權的更高水準的保障,而且能使審判實踐認定疲勞審訊的工作更為簡便快捷、提高效率。因此,建議將來如果制定非法證據排除細則時,應該針對疲勞審訊作如下規定:一是禁止規定。明確每次訊問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二是保障規定。必須保證被訊問人每天不低于連續6小時休息時間。三是保護規定。在訊問過程中應當保證被訊問人有合理休息、飲食、如廁的權利。四是例外規定。如果被訊問人連續休息6小時會導致以下后果發生的除外,即嚴重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造成公私財產巨額損失的,嚴重危及他人生命安全的,等等。同時,對夜間提訊仍然要嚴格要求,規定夜間提訊應當履行審批手續。
來源:《人民法院報》、刑事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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