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賄賂案件中,行賄與受賄行為往往非常隱蔽,實踐中多以行賄人、受賄人的言詞證據能夠相互應證而判斷賄賂行為的實際發生。因此,賄賂案件中言詞證據往往表現為“一供一證”,即受賄人每供述一筆,行賄人必將對應證明一筆,乍看上去嚴絲合縫,鐵證如山。但是,作為辯護人面對“完美”的言詞證據,更要擦亮眼睛,努力從細節處找到突破口。
1賄賂案件中言詞證據的形式審查
在審查言詞證據時,首先需要花時間對言詞證據的形成流程進行審核。從筆錄作出的時間、持續的時間;筆錄作出的地點以及制作筆錄的調查人員或偵查人員簽認等形式要件上尋找突破。這個部分的審查看似枯燥,也很容易被忽略,但一旦抓住關鍵,可能動搖整個言詞證據的證明力。
1、言詞證據的時間審查
在時間的審查中,我們審查的主要的要點有,第一,筆錄的具體制作時間、制作頻率,審核是否存在疲勞審訊問題。在一起蘇某受賄罪案件中,在偵查機關對被告宣布拘留前,一共制作了三份有罪的供述筆錄。經法院審理查明三份筆錄是從7月3日晚上21點52分開始至7月4日16點29分期間制作的,而第二份筆錄是在7月4日凌晨1點20分詢問,而距離第一次筆錄制作結束剛剛過去2個小時。最終法院認定三份筆錄都屬于疲勞審訊,屬于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第二,注意統計筆錄制作的持續時間,審查是否存在不符合常理的筆錄。比如在一起涉嫌貪污受賄的案件中,案件中有11個行賄人的證人證言,由于涉案的時間跨度較大,每份證人證言均有6-8頁不等。但經過辯護人統計發現,11份證人證言在制作筆錄的持續時間是毫無規律的,正常的是在2個小時左右制作完成,而有的僅半個小時就制作完成,更最離譜的是一位證人從早上九點一直持續到晚上21點。而綜合這些筆錄中的內容,辯護人很容易得出這些筆錄制作過程中的不符合常理部分。
第三,對比多比筆錄或多人筆錄的制作時間,審查單份筆錄是否出現審訊或者詢問時間重合的問題。這個多分筆錄制作時間對比是特別容易忽視的問題,但卻可能是最有力撼動言詞證據的客觀突破點。比如在一宗樊某涉嫌行賄案件中,偵查卷宗中一共有六份樊某的供述,其中有兩份供述出現了時間重合的問題,第一份筆錄發生在8月10日下午14:25至15:45,但是第二份筆錄發生在同日下午15:15只16:55,顯然兩份筆錄的制作時間出現無法理解的異常。即使最后偵查機關作出解釋稱筆錄,但最終法院仍然排除了這兩份筆錄。
2、言詞證據的制作地點審查
關于言詞證據的制作地上問題上,目前職務犯罪進入司法程序前經過監委留置,因此大部分言詞證據均是在監委辦案留置點制作,并且根據規定必須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在審查該問題上,主要是會見時與被告人核實,審查是否存在不符合筆錄制作地點要求的情況,并且與被告人核實是否有同步錄像錄像。
3、調查人員/偵查人員/辦案人員的身份審查
在廣州市花都區法院審理的一起受賄案件中,辯護人對比了被告人5份供述和同案行賄人的三份供述發現,其中一份有罪供述的筆錄制作時間竟然與同案中行賄人的一份供述時間相互重疊,并且制作兩份筆錄的偵查辦案人員是相同的兩位。最后,法院判處了這兩份供述,也直接將受賄金額進行了減少。
另外,在一起申某等三人貪污罪案件的判決中曾看到,辯護人以筆錄中偵查人員簽名出現同名不同字的情況為由,要求排除這些供述。辯護人的初衷是以此證明偵查人員可能存在代簽情況,不能真實反映審訊程序是否合法。不過遺憾的是,該案的審理法院并未支持辯護人排非的要求。
2賄賂案件中言詞證據的內容審查
審查完形式上的要點后,則需要詳細分析、比對言詞證據的具體內容,特別是在“一供一證”的相互對應情況下,更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反復審查推敲。
1、警惕“高度一致”的言詞證據
由于賄賂案件中行賄、受賄是對偶行為,言詞證據中自然呈現出行賄人和受賄人的供述基本印證的特點,比如行賄受賄筆數、金額、幣種、地點、等等。但是在司法實踐中會出現一種“高度一致”的言詞證據,特別是在賄賂事實持續時間較長的案件中,行賄筆數繁多,每次的賄賂金額又不高的情況下,行賄人、受賄人的供述筆數、金額、幣種、地點等細節卻能完全一一對應,甚至將兩份筆錄對比后發現行文、措辭、審訊問題的排布等都很雷同,呈現“高度一致”的現象。辯護人此時需要特別注意,并在會見時詢問被告人筆錄制作時的情況,很有可能被告人是按照偵查人員的要求進行供述,有些案件中甚至出現偵查人員直接提供材料,讓被告人照抄照念的情況。
2、警惕過于籠統沒有細節的言詞證據
審查言詞證據是,辯護人需要特別注意細節問題,比如行賄人、受賄人是否對送錢的時間、地點、具體過程等細節作出一致的供述,特別是如關于是否將錢款放置于辦公桌、茶幾等特定位置,或放入對方衣袋,或錢款用信封、報紙、塑料袋包裝等情況的描述兩者是否供述相互印證。在細節上能夠相互印證的證據,一般可靠性較高。相反,如果行賄人或受賄人只籠統交代某年某月收受了對方所送錢款或者向對方送了多少款項,那么證據的可靠性就相對較弱。
3、重視同步錄音錄像與筆錄的比對
無論是監察委辦理留置案件,還是普通刑事案件的辦理中,對審訊過程進行全程錄音錄像是程序合法的必然要求。言詞證據是一種審訊的記錄,特別是雙方地位相對不平等的情形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極容易被誤導或被誤解,而在心理作用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很難冷靜的審查筆錄中記錄內容與自己的供述是否一致。比如在一起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受賄案件中,辯護人通過同步錄音錄像比對發現,受賄人在有罪供述中對是否收受了110萬賄賂款的問題上,回答是收了10萬,但筆錄中卻記錄“是的,我收了。”與受賄人自己的供述完全不一致。因此向法院申請排除這份非法證據。
不過,由于目前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之間如何銜接尚未理順,在現實的案件辦理中,辯護人向檢察院、法院申請調取監委留置期間的同步錄音錄像的難度較大,大部分監委以無法律規定為由均拒絕提供。這個問題急需解決,以保證職務犯罪審判和辯護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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