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馮呈呈等五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理由如下:
法院:吃飯屬休息時間、休息內容,突發疾病并非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不能視同工傷
高院:吃飯時間和地點不屬“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不能視同工傷
廣東高院經審查認為,《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根據再審申請人提交的材料反映,死者丁力于2015年7月21日12時30分左右,在公司食堂吃完飯后突然暈倒,后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死亡原因為心源性猝死。
關于丁力的死亡是否屬于《工傷保險條例》中應予認定為工傷的情形的問題,因公司規定中午12時為員工的午餐時間,丁力突然暈倒明顯發生在中午用餐時段,盡管其沒有打卡下班,仍不應認定為在“工作時間”突發疾病;同時,丁力雖然是在公司用午餐,但因用餐行為不屬于工作內容,其用餐時已明顯離開工作崗位,因此該用餐地點亦不應認定為“工作崗位”。
原一審、二審法院經審理認定,丁力中午用餐期間突然暈倒后送醫院搶救無效死亡,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認定工傷的情形,認為被申請人作出涉案《工傷認定決定書》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并據此判決駁回再審申請人的訴訟請求,并無不當。
再審申請人主張,丁力突然暈倒的時間和地點應視為“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的合理延伸,其死亡符合《工傷保險條例》應予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請求對本案進行再審,因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高院裁定駁回馮呈呈等五人的再審申請。
案號: (2016)粵行申11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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