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對員工而言,在單位食堂就餐是再平常不過的事,可有人偏偏在去吃飯前、吃飯過程中、飯后返回時遭遇意外。那么,這些“吃”出來的傷害是否構成工傷呢?以下案例給出了答案。
▌飯前:去食堂途中被摔構成工傷
【案例】 因為工作需要,林素芬所在的公司規定:12點至13點為員工用餐、休息時間,隨后即繼續上班。2017年1月11日12點7分,林素芬離開工作崗位前往公司開辦的食堂用餐途中,不慎因地滑而摔倒,不僅花去7萬余元醫療費用,還落下九級傷殘。 由于公司沒有為林素芬辦理工傷保險,她曾要求公司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給予工傷賠償,但卻遭到拒絕。公司的理由是林素芬去吃飯路上摔傷不構成工傷。 【點評】 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與之對應,本案的情形可視為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的一部分,符合上述認定工傷的要件:傷害發生在公司規定的中午用餐、休息時間內,也是上午下班后至下午上班開始前的時間內;地點在林素芬工作崗位與公司食堂之間,而食堂為公司所開辦,當屬工作場所的合理延伸;林素芬用餐是繼續上班的正常生理需要。
▌飯中:在食堂吃飯跌倒構成工傷
【案例】 2017年3月7日中午12點18分,張蒙蕓像往常一樣,在公司為員工專門設立的食堂用餐。可是,她在添加飯菜時不慎跌倒受傷并因此住院治療11天,花去26872元醫療費用。 當張蒙蕓以吃飯時間、地點為公司所安排,且飯后幾乎沒有休息時間就必須繼續投入工作為由,主張自己構成工傷并要求公司支付住院期間的誤工工資和醫療費用時,公司卻以她的傷害不是發生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也與工作無關為由拒絕。 【點評】 公司應承擔工傷賠償責任。 從《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中可以看出:并非只有在“工作時間”受到傷害才構成工傷,“工作時間前后”也在其列。因此,不能將張蒙蕓的吃飯時間排除在外。 此外,勞動者的“工作場所”并非局限于勞動者日常、固定的工作地點,還包括單位有效管理的區域,即日常、固定工作地點合理延伸到的地方。而這些地方當然包括單位為員工在工作期間安排和提供飲食的附屬場所。本案中的食堂就包括在其中。 同時,還應認識到:就餐是繼續工作的前提,屬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
▌飯后:回工作崗位被撞構成工傷
【案例】 胡曉麗所在的公司因為自身條件有限,將員工統一安排在馬路對面的一家餐館免費吃中餐。餐館按照員工交付的、由公司印刷的用餐券,與公司直接結算伙食費。 2017年4月2日,胡曉麗在吃完中飯、橫過馬路返回工作崗位繼續上班途中被一輛小車撞傷。交警部門認定,對方司機負事故的全部責任。而胡曉麗要求公司給予工傷賠償時,公司一口拒絕,理由是胡曉麗由于吃飯而受傷不構成工傷。 【點評】 胡曉麗當屬工傷。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胡曉麗飯后橫過馬路的目的是直接回工作崗位繼續上班,此時,其遭遇交通事故當然屬于工傷。再加上交警已經認定小車司機負全部責任,公司更無理由以胡曉麗系因吃飯受傷而推卸工傷賠償責任。如果公司賠付后認為吃了虧,其可以基于交警對事故的認定結果,向肇事司機行使追償責任。(顏梅生)
來源: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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