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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預約合同是一種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當事人一方違反預約合同約定,不與對方簽訂本約合同或無法按照預約的內容與對方簽訂本約合同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2.違反預約合同,違約方給守約方造成的損失應根據訂立預約合同時商品的市場行情和現行商品的價格予以確定。
3.判斷商品房買賣中的認購、訂購、預訂等協議究竟是預約合同還是本約合同,最主要的是看見此類協議是否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的,就可以認定此類協議已經具備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本約的條件;反之,則應認定為預約合同。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協議中明確約定在具備商品房預售條件時還需重新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該協議應認定為預約合同。
4.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涉案合同一方當事人以案外人違約為由,主張在涉案合同履行中行使不安抗辯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善意買受人根據不動產登記的公示公信原則,確信登記的權利狀態與現實狀態相一致,此信賴利益應予保護;根據區分原則,房屋因附有違法建筑而無法過戶屬合同履行范疇,不應影響合同效力。這類合同如不具備《合同法》第52條的無效情形,應當認定有效。
7.合同解除導致合同關系歸于消滅,故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不表現為違約責任,而是返還不當得利、賠償損失等形式的民事責任。
8.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關于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繞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合法有效。但是,當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個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時,買方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相同房源信息的,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其行為并沒有利用先前與之簽約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構成違約。
9.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批文件以及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在關于房屋建筑工程質量的訴訟中僅屬訴訟證據,對人民法院認定事實不具有當然的確定力和拘束力,如果存在房屋裂縫、滲漏等客觀事實,并且該客觀事實確系建筑施工所致,則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認定房屋存在質量缺陷。
10.除有特別約定外,房屋出賣人應當保證房屋質量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以及合同的約定,房屋買受人因房屋存在質量缺陷為由向出賣人主張修復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1.為家庭生活消費需要購買汽車,發生欺詐糾紛的,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處理,汽車銷售者承諾向消費者出售沒有使用或維修過的新車,消費者購買后發現系使用或維修過的汽車,銷售者不能證明已履行告知義務且得到消費者認可的,構成銷售欺詐,消費者要求銷售者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2.預約合同,一般指雙方當事人為將來訂立確定性本合同而達成的合意。
13.預約合同生效后,雙方當事人均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一方當事人未盡義務導致本合同的談判、磋商不能進行,構成違約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14.在審理合同糾紛案件中,確認違約方的賠償責任應當遵循“可預見性原則”,即違約方僅就其違約行為給對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由于市場風險等因素造成的、雙方當事人均不能預見的損失,因非違約方過錯所致,與違約行為之間亦沒有因果關系,違約方對此不承擔賠償責任。
15.判斷違約行為是否構成根本違約,可以通過違約行為造成的后果在整個合同利益的比例、守約方在合同中所受利益以及能否通過其他方式得到救濟等方面綜合考慮,嚴格合同解除適用標準。
16.對所購房屋顯而易見的瑕疵,業主主張已經在開發商收執的《業主入住驗收單》上明確提出書面異議。開發商拒不提交有業主簽字的《業主入住驗收單》,卻以業主已經入住為由,主張業主對房屋現狀認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可以推定業主關于已提出異議的主張成立。
17.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交付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預售合同中的約定,應由開發商向業主承擔違約責任。交付房屋改變的建筑事項,無論是否經過行政機關審批或者是否符合建筑規范,均屬另一法律關系,不能成為開發商不違約或者免除違約責任的理由。
18.在買賣合同糾紛中,被告以訂立該買賣合同的經手人因涉嫌經濟犯罪被刑事拘留為由,主張先中止審理買賣合同糾紛,等待刑事案件處理結果,但對其與原告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卻不能用證據來否定真實存在,該訴訟主張不能成立。
19.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有違約行為的一方當事人請求解除合同,沒有違約行為的另一方當事人要求繼續履行合同,當違約方繼續履約所需的財力、物力超過合同雙方基于合同履行所能獲得的利益,合同已不具備繼續履行的條件時,為衡平雙方當事人利益,可以允許違約方解除合同,但必須由違約方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以保證對方當事人的現實既得利益不因合同解除而減少。
20.房屋出賣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建筑面積超出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面積的,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21.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在收取了買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項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價款需優先受償為由,拒絕按合同約定向房屋買受人交付房屋。
——三門峽水利管理局訴鄭州市配套建設公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04年第8期)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滎陽一建雖然因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而占有部分房產,但并未實際取得所有權,它通過與配套建設公司的合同所取得的權利只是對房屋的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不能對抗水利管理局所享有的權利。此外,房屋尚未竣工交付使用,滎陽一建和左坤鵬等24位購房人的權利也可以通過其他途徑進行保護。配套建設公司作為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在收取了買受人支付的大部分款項后,不能以房屋的工程價款需優先受償為由,拒絕按合同約定向房屋買受人交付房屋。
證人證言對于查明案件事實有著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各種原因,證人證言這一重要的證據形式在實踐中未能充分發揮其功能價值,但實踐中采信率低,并且在很多時候未能對查明事實起到有效的促進作用。 隨著房屋買賣糾紛越來越多,而中介作為參與了整個房屋...
裁判要旨 【案情】 【裁判】【評析】 1.批復所確定的裁判規則應當繼續適用。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復全文如下: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你院浙高法[2004]175號《關于雙方未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當事人就補償安置爭議向法院起訴,法院能否以民事案件受...
作者:廖毅律師,來源:法務之家近年來,隨著我國汽車銷量的逐年遞增,消費者與汽車經銷商們之間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也不斷增多,其中也不乏被社會大眾廣泛關注的焦點案件。例如,最近幾日刷爆網絡的西安奔馳女車主維權事件。然而,在大家熱情和關注力逐漸退卻...
《買賣合同解釋》主要內容: 《買賣合同解釋》包括8個部分,總計46條,對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標的物的檢驗、違約責任、所有權保留、特種買賣等具體適用法律問題作出明確規定。 主要內容包括以下...
買賣合同的違約責任裁判規則是什么1、買受人依約保留部分價款作為質量保證金,出賣人在質量保證期間未及時解決質量問題而影響標的物的價值或者使用效果,出賣人主張支付該部分價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買受人在檢驗期間、質量保證期間、合理期間內提出...
典型案例甲公司拖欠乙公司貨款,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貨款,同時,乙公司認為某甲公司雖然無力清償債務,但丙、丁公司與甲公司人格混同,丙、丁公司應對甲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之規定,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指股東與公...
【裁判要旨】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雖就地上物的拆除達成合意,但未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等合同必要之點協商一致的,雙方的合同主要義務不能確定,所簽訂的協議書不能認定為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當事人就補償安置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人...
【編者按】剛剛,江蘇高院民六庭下發了《商品裝修房買賣合同裝修質量糾紛案件審理指南》的通知,該指南針對限購限價情形下,裝修房買賣合同糾紛中爭議較大的單獨解除裝修合同、裝修質價不一、裝修質量標準等問題進行了規范和指引。這個指南也是小編目前看到的...
最高人民法院 代物清償不能達到消滅債務目的時,債權人仍有權要求債務人支付欠款及利息 作者|唐青林 李舒 郭麗娜(北京精英律師團隊) 來源|公眾號民商事裁判規則 閱讀提示 2017年最高法院發布的第15批指導性案例之案例72將以...
導讀:春節后是勞動糾紛案件的易發期,今天小編摘編了《最高人民法院勞動案例指導與參考》書中的勞動糾紛案件裁判規則21條,并根據案由進行了歸類。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勞動案例指導與參考》、法信勞動合同糾紛1.勞動者被績效考評為末等,用人單位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