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簡介】
王某于2010年6月1日入職A公司,從事工程師崗位。2010年6月,應公司人才隊伍建設需求,A公司安排王某赴國外某學院進行工程師培訓,培訓時間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同時簽訂《工程師境外培訓協議》,協議約定:A公司全額承擔王某國外學習、培訓費用共計334萬元人民幣,服務期為20年。上述334萬元的培訓費用由A公司進行支付。之后,A公司為整合公司內部相關資源,組建了試驗中心,而原本隸屬于A公司的王某與其他20名同事一起被劃撥至試驗中心繼續工作,上述21人與A公司終止了聘用關系,同時與試驗中心建立了勞動關系。2016年6月1日,王某向服務中心提出辭職。考慮到王某從事的工作崗位是該試驗中心重要崗。公司已花費巨資送其出國留學深造,且當前正處于公司項目實施的關鍵時刻,試驗中心對其進行多次挽留,但均遭到拒絕,王某執意離開。2017年5月27日,試驗中心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王某支付國外教育培訓違約金人民幣200萬元。
【爭議焦點】
勞動關系轉移至關聯企業,勞動者是否有義務繼續履行服務期協議?
【案例分析】
試驗中心認為,其與A公司均屬于A公司下屬關聯企業,王某的工作性質、工作內容、工作地點、工作福利均保持不變,工齡連續計算,原在A公司應享受而未享受的各種福利、待遇(包括各類休假)可在試驗中心繼續享受,而王某在A公司處的服務期限并未履行完畢,故應當在試驗中心繼續履行,若王某提前離積,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王某認為,與其簽訂國外培訓辦議的主體是A公司并不是試驗中心,合同具有相對生,現王某已經與A公司解除了聘用關系,故無需承旦國外培訓項目的違約責任。同時,王某認為國外培川協議中約定的20年服務期時間過長。
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認為,A公司安排于到赴境外學院進行工程師培訓并簽訂了相應的服務用協議,系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協議雙方均應書照約定履行相應權利義務。雖然王某的勞動關系之后由A公司決定轉移至試驗中心處,該行為屬于集團公司內部關聯企業之間的人員調整,且王某在境外培訓的費用,亦由上級公司——A公司進行支付故仲裁委員會認為服務期協議對王某仍具有約束力,王某在服務期內離職,應向試驗中心承擔違約責任。至于服務期的期限,協議的雙方應當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進行約定。王某從事航空項目研發工作,工作性質特殊,航空機械的研發周期注定較長,而從其培訓費用的數額來看,其境外培訓花費334萬元,數額巨大,故仲裁委員會認為雙方約定20年的服務期限,并無不當。繼而,仲裁委員會支持了試驗中心的申訴請求,裁決王某應當支付境外教育培訓違約金人民幣200萬元。
來源:黑豆勞動法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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