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環境保護稅法》作為我國第一部專門體現“綠色稅制”、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單行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將于2018年1月1日正式開征,這將意味著征收了近40年的排污費正式謝幕。
這是我國政府第一次對污染排放企業征收環保稅,以解決過去排污費制度存在的執法剛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預等問題。據估算,環保稅征收規模將達500億元。
該法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為促進各地保護和改善環境、增加環境保護投入,國務院決定,環境保護稅全部作為地方收入。
按照規定,應稅大氣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2元~12元,水污染物的稅額幅度為每污染當量1.4元~14元,固體廢物按不同種類每噸5元~1000元不等,工業噪聲按超標分貝數,每月按350元~11200元繳納。2.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新修訂的《水污染防治法》也將正式施行。
新版水污染防治法明確了各級政府的水環境質量責任,增加省、市、縣、鄉建立河長制,明確“國家對重點水污染物排放實施總量控制制度。” 新法規定,對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或者未完成水環境質量改善目標的地區,省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約談該地區人民政府的主要負責人,并暫停審批新增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約談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并且,新《水污染防治法》還加大了水環境違法行為的懲罰力度,在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基礎上,提高了罰款幅度,比如將對企業超標、超總量的罰款由“排污費數額兩倍以上五倍以下”改為“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等。
3. 《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核安全法》將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全文共八章、94條,分為總則、核設施安全、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核事故應急、信息公開和公眾參與、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核安全法對核設施的選址、設計、建造、運行,核材料和放射性廢物安全等,實行全過程、全鏈條的監管和風險防控。法律規定,國家建立核設施安全許可制度。
核設施營運單位進行核設施選址、建造、運行、退役等活動,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申請許可。在法律責任方面,法律不僅規定了違法的處罰金額和相應處罰措施,并提出了核損害賠償制度。
核設施營運單位應當通過投保責任保險、參加互助機制等方式,作出適當的財務保證安排,確保能夠及時、有效履行核損害賠償責任。作為我國首部核安全法,此次新制定的核安全法貫徹落實了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從高從嚴核安全標準體系,為實現核能的持久安全和健康發展提供了堅實的法制保障。
4. 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17年12月17日,中辦、國辦正式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決定,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發生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在國家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劃定的重點生態功能區、禁止開發區發生環境污染、生態破壞事件的;發生其他嚴重影響生態環境后果的。
各地區應根據實際情況,綜合考慮造成的環境污染、生態破壞程度以及社會影響等因素,明確具體情形。涉及人身傷害、個人和集體財產損失要求賠償的,涉及海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等情形不適用本方案。
方案明確了執行目標:“2020年,力爭在全國范圍內初步構建責任明確、途徑暢通、技術規范、保障有力、賠償到位、修復有效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這也意味著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將成為我國未來的常態化機制。5. 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工信部和科技部等部門聯合發布了《關于免征新能源汽車車輛購置稅》,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對購置的新能源汽車免征車輛購置稅。
2017年12月31日之前已列入《目錄》的新能源汽車,對其免征車輛購置稅政策繼續有效。車購稅是按照總車價不含增值稅的10%進行征收。
一臺30萬元的新能源車,免繳車購稅后可節約3萬元。稅務機關依據工信部審核后的免稅標識和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或有效憑證)辦理免稅手續。
6. 貸款買新能源汽車,首付僅需15% 即將從201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版《汽車貸款管理辦法》明確規定,自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85%,商用新能源汽車貸款最高發放比例為75%。本辦法所稱自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不以盈利為目的的汽車;商用車是指借款人通過汽車貸款購買的、以盈利為目的的汽車;新能源汽車是指采用新型動力系統,完全或者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驅動的汽車,包括插電式混合動力(含增程式)汽車、純電動汽車和燃料電池汽車等。
同時,按照新能源汽車補貼方案,政府對于插電混合動力車、純電動車的補貼將從2018年開始逐年退坡20%,到2020年之后取消補貼。7. 新版《中小企業促進法》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將于2018年1月1日實施。
該法修。
立法法
第七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國家機構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第六十五條 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
(一)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
(二)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
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第八十條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沒有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依據,部門規章不得設定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或者增加其義務的規范,不得增加本部門的權力或者減少本部門的法定職責。
第八十一條 涉及兩個以上國務院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當提請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
第八十二條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制定規章。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近期執行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發文機關: 最高人民法院 發布日期: 2018.05.28 生效日期: 2018.05.28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文號: 法〔2018〕141號 引用文檔:法律速遞(1)篇[正文]字體大小: 小 中 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規范近期執行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法〔2018〕141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為進一步推進“用兩到三年時間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整體目標的實現,充分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結合近期執行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一、關于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相關問題(一)執行法院應當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法釋[2017]7號,以下簡稱《失信規定》)第一條的規定審查被執行人是否符合納入名單的法定情形,嚴禁將不符合條件的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
(二)具有《失信規定》第三條規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據《失信規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名單。已經納入的,應當撤銷,納入后才具有《失信規定》第三條第(一)、(二)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屏蔽。
(三)對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失信被執行人履行完畢的,應當依照《失信規定》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提前刪除失信信息,具體操作按我院“法明傳[2018]33號”通知要求進行。(四)案件已經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方式報結,執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傳[2017]699號”通知要求,已將案件標注為實結,尚有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處于發布狀態的,應當屏蔽;如果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應當撤銷。
二、關于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相關問題(一)原終結本次執行程序中已發出限制消費令的恢復執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可無須再根據《終本規定》第一條第二項發出限制消費令。(二)在嚴格按照《終本規定》的程序標準和實質標準完成必要的執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可不受《終本規定》第一條第四項三個月期限的限制。
同時,要嚴格杜絕隨立隨結、違規報結等濫用終結本次程序的行為。立案后不滿三個月即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將作為日常考核和本次巡查、評估工作中重點抽查的案件。
(三)執行法院通過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的,必須完成對所有已開通查詢功能的財產項目的查詢,僅查詢部分財產項目的,不符合完成網絡調查事項的要求。擬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時距完成前次總對總網絡查控已超過三個月的,還應在終結本次程序之前再次通過總對總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的財產。
(四)根據《終本規定》第五條征求申請執行人意見時,可以采取面談、電話、郵件、傳真、短信、微信等方式,必須將征求意見情況記錄入卷為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再征求申請執行人意見:1.執行內容僅為追繳訴訟費或罰款的;2.行政非訴執行案件;3.刑事財產刑執行案件;4.申請執行人申請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五)人民法院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前,應嚴格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調查若干問題的規定》,積極采取現場調查等方式,查明被執行人財產狀況和履行義務能力,一般應當完成下列調查事項:1.對申請執行人提供的財產線索,必須予以核實,并將核實情況記錄入卷;2.向被執行人發出報告財產令時,應及時傳喚被執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實際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調查詢問;3.住房公積金、金融理財產品、收益類保險、股息紅利等未實現網絡查控的財產,應前往現場調查,并制作調查筆錄附卷為憑;4.被執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及居住地周邊群眾調查了解被執行人生活居住、勞動就業、收入、債權、股權等情況,并制作調查筆錄附卷為憑;5.被執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對其住所地、經營場所進行現場調查;全面核查被執行人企業性質及設立、合并分立、投資經營、債權債務、變更終止等情況,并可依申請進行審計調查。
(六)本轄區中級、基層人民法院機構發生調整的,對此前已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案件,高級人民法院應及時指定相關法院負責后續管理。三、關于和解長期履行案件的報結問題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協議,需要長期履行的,可以以終結執行方式(選擇“和解長期履行”情形)報結。
執行案件流程系統須進行相應改造,在終結執行內增加“和解長期履行”作為終結執行的一種情形;同時,對該種情形終結執行的案件在報結時可以不作必須解除強制執行措施的要求。因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申請執行人申請恢復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以恢復執行方式立案。
對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的執行法院,由各高級人民法院負責改造系統;直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執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統的執行法院,由我院負責改造系統并進行遠程升級。以上通知,請遵照執行。
執行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報告我院。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5月28日。
1,2018年5月1日開始實施的《個人信息安全規范》2018年5月1日生效的《個人信息安全規范》(GB/T 35273—2017)迎來首次修訂,并發布了修訂版公開征求意見稿(下稱“2019年修訂版”)。
意見稿緊跟行業發展熱點問題,吸收了監管執法中的一些實踐經驗,強化了橫向立法(標)的兼容性。2,2018年5月1日起我國制造業增值稅稅率由 17% 減至 16%關于稅率調整的文件《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正式下發,自5月1日起執行。
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
3,2018年5月1日政府提高養老金標準人社部、財政部近日印發通知,決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全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提高至每人每月88元,即在原每人每月70元的基礎上增加18元。提高標準所需資金,中央財政對中西部地區給予全額補助,對東部地區給予50%的補助。
4,2018年5月1日中國和多米尼加建交2018年5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多米尼加共和國簽署建交聯合公報,決定自公報簽署之日起,兩國相互承認并建立大使級外交關系。擴展資料:兩國《聯合公報》主要內容:1,兩國政府同意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基礎上發展兩國友好關系。
2,多米尼加共和國政府承認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臺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據此,多米尼加共和國政府即日斷絕同臺灣的“外交關系”。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網上的人民日報。
《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JTG/T F50-2011)(以下簡稱新《橋規》)是根據《關于下達 2006 年度公路工程標準制修訂項目計劃的通知》(交公路發 [2006]439 號文)的要求,由中交第一公路工程局有限公司作為主編單位,對《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 JTJ 041-2000)進行修訂而成, 適用于各級公路橋涵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的施工 。
《公路橋涵施工技術規范》( JTG/T F50-2011)重點突出了技術的成熟性和先進性,規定了公路橋涵工程施工中應遵守的準則、技術要求以及對施工關鍵工序的控制原則,并與相關的標準、規范協調配套,修訂的主要內容為:
1 新《橋規》在原規范基礎上新增加了4章:第13章 擴大基礎、承臺與墩臺,第20章 海洋環境橋梁,第 25 章 安全施工與環境保護,第 26 章 工程交工,修訂后條文部分共 26 章。
2 新《橋規》 增加了環氧涂層鋼筋、高性能混凝土、真空輔助壓漿、無粘結預應力和體外預應力、樁底后壓漿、膜袋圍堰、鋼拱橋、斜腿剛構橋、拓寬改建梁橋拼接施工、大型箱梁整孔預制安裝、鋼索塔、矮塔斜拉橋、無背索斜拉橋、自錨式懸索橋、波形鋼涵洞、涵洞接長、加筋土橋臺等內容。
3 對混凝土工程,依據近年來新頒布實施的相關標準,對原規范的有關規定作了修改和調整:對水泥的含堿量提出了明確要求;集料的有關指標按方孔篩標準列出,原規范為圓孔篩;列出了粗集料的表觀密度、松散堆積密度、空隙率和吸水率等指標要求;對摻合料和外加劑等混合材料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對混凝土的配合比設計增加了耐久性指標的要求;對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作出了修改。
4 對鋼筋的機械連接、后張預應力管道材料、挖孔灌注樁、沉井、斜拉橋、懸索橋、鋼橋、海洋環境橋梁施工相應技術內容提出了明確的要求。
5 在安全施工方面,主要對橋涵工程施工場地的規劃和臨時設施的設置、機具設備和參加施工的作業人員、高處作業、水上作業、施工現場用電、起重吊裝施工、防火、季節性施工、爆破施工,以及在特殊地區進行橋涵工程施工時的安全進行了較明確的規定;環境保護方面,主要對防止水土的污染和流失、空氣污染和噪聲污染、以及對文物、古跡和自然生態環境的保護等予以規定。
2018年法律新規定三種錢不用還:
1、超過法定利率規定
高利貸雖然現在已經漸漸合法,但是法律還是明確地規定了能貸款的范圍。在中國,借款一旦超過年利率的36%,那么超過部分的利率就不受法律保護了。也就是說,如果你借錢還利息的時候,只要還低于36%的那一部分,高了的因為沒有受到法律保護,所以這部分利息在道理上其實是應該還,但在法律上是得不到承認,就算簽了合同也是屬于無效約定。
2、出借人知道借款人借錢是為了做違法活動的
如果借款的人用這筆借來的錢去做違法活動,并且借給他的人也知道這個情況,那么這筆錢是不受到法律保護的。比如借款人用這筆錢去非法賭博、非法集資、販賣毒品等等,這筆借款就不受到法律的保護。而且知情的出借人借這筆錢還可能會受到法律處罰,所以大家一定記住不要借錢給這種人。
3、被迫形成借貸關系的
現在借高利貸有的人其實是不知情被套進來的,還有出借人用詐騙、脅迫的手段逼著他人借貸的,這樣的借貸關系也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就規定,如果出借人是在對方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形成借貸關系,那么這筆借款就是無效的,也就是說這筆錢根本就不用還了。
擴展資料
借、還錢注意事項:借款人還款時要注意:歸還部分借款后,應要求貸款人出具收條,歸還全部借款后應收回借條。
1、貸款人應充分了解借款人的信用狀況、借款用途及經濟能力,減小借款風險。
2、不能“借”、“欠”不分,貸款人必須要求借款人在出具的手續上寫明該筆款項是屬于借款。
3、貸款人必須要求借款人書寫工整,對借款的數目最好用阿拉伯數字和中文大寫兩種形式寫明,并注明還款的時間和方式。
4、貸款人可以和借款人約定借款的利息,約定的利率可以適當的高于銀行的貸款利率,如果不作利息約定,則視為無息借款。
5、貸款人應該要求借款人出示身份證,在落款處要求借款人書寫身份證上的名字或捺手印,并注明身份證號碼。
6、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
7、借款人歸還部分借款后,應要求貸款人出具收條,歸還全部借款后應收回借條。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
根據婚姻法最新司法解釋調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18新婚姻法全文共分為六章,包括結婚、家庭關系、離婚、家暴遺棄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等內容,共五十一條。
內容以調整婚姻關系為主,同時涉及家庭關系方面的各種重要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本法是婚姻家庭關系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 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禁止重婚。
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
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四條 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系。
第二章 結 婚第五條 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愿,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第六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晚婚晚育應予鼓勵。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 登記結婚后,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的;(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第十二條 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
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第三章 家庭關系第十三條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第十四條 夫妻雙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都有參加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一方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第十六條 夫妻雙方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條 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子女可以隨父姓,可以隨母姓。第二十三條 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第二十四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
網約車將納入出租汽車服務考核體系、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將有章可依、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監管進一步加強……6月起,一批新的法律法規將影響我們的生活。
網約車將納入出租汽車服務考核體系交通運輸部近日公布了新修訂的《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信譽考核辦法》(以下簡稱《辦法》)。6月1號起,網約車將納入出租汽車服務考核體系。
其中,《辦法》將網約車新業態納入考核,同時明確將對駕駛員遵守法規、安全生產、經營行為、運營服務等方面實施考核,出租汽車駕駛員在考核期內得分低于3分,將按要求接受培訓。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出租汽車企業分別要建立出租汽車駕駛員服務質量信譽檔案等。
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辦法》量身定制了數據接入、運營服務信息公開等指標,從企業管理、信息數據、安全運營、運營服務、社會責任和加分項目等6類共19個項目設計指標。針對近期網約車、順風車發生數起侵害乘客權益的問題,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副司長王繡春強調,安全是出租運營服務必須遵循的底線,網約車不是法外之地。
要加強對駕駛員的駕駛經歷、交通責任的事故、暴力犯罪的記錄等背景情況的核查,同時發揮技術優勢,對于車輛運營過程長時間停留,駕駛員突然注銷軟件等異常情況要進行安全監控和應急處置方案。各地交通主管部門要加大對網約車非法運營、線上線下人車不符和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開展非法運營的行為的打擊力度。
無人機使用新規:企業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將合法合規關于無人駕駛航空器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目前法律雖無針對性條款,但可以適用《民航法》第147條第二款“從事經營性通用航空的,應當向國務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門申請領取通用航空經營許可證。”而目前施行的《通用航空經營許可管理規定》第45條第三款明確,“使用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進行經營性通用航空活動的管理辦法,由民航局另行規定。”
而無人駕駛航空器的運營監管問題仍無適用標準。將于今年6月1日起開始實施的《民用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對無人駕駛航空器運營商如何取得經營許可證等諸多問題進行了明確,企業從事經營性飛行活動將從此合法合規。
民航局運輸司相關負責人表示此次《辦法》的制定和發布,正是填補了這項空白,無人駕駛航空器經營性飛行活動將有章可依、有據可查。《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保險公司應減少關聯交易5月3日,銀保監會發布《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旨在進一步加強關聯交易監管,防范不正當利益輸送的風險。
在征求意見之后,《保險公司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將于6月1日起施行。《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應維護公司經營的獨立性,減少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提高市場競爭力。
關聯交易也應當結構清晰,避免多層嵌套等復雜安排。保險公司不得通過隱瞞關聯關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規避關聯交易的監管審查以及報告、披露義務。
對于保險公司的關聯交易違規行為,監管機構將采用下發質詢函、責令修改交易結構、責令停止或撤銷關聯交易、責令禁止與特定關聯方開展交易等監管措施。對于保險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其他有關從業人員違規的,監管機構可采取責令改正;記入履職記錄,進行行業通報;責令撤換有關責任人員;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
山東:新公墓管理辦法6月1日起施行為加強公墓管理,促進殯葬改革,保護土地資源和生態環境,山東近日發布新公墓管理辦法。辦法所稱經營性公墓是指為公民有償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墓地和骨灰存放設施。
公益性公墓是指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民委員會建立的,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或安放的非營利性墓地和骨灰存放設施。本辦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辦法規定了禁止建造公墓的區域,即耕地、林地;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城市公園、風景名勝區和文物保護區及邊界外緣2000米;水庫、河流堤壩附近和水源保護區及邊界外緣2000米;鐵路、公路主干線邊界外緣500米,以及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區域。根據《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墓穴占地面積超過《山東省殯葬管理規定》標準的,按照下列標準給予處罰:墓穴面積或墓碑高度超過規定標準20%以下的,處以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超過規定標準20%至50%的,處以違法所得2倍的罰款;超過規定標準50%以上的,處以違法所得3倍的罰款。
屬經營性公墓的,由設區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屬公益性公墓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廣東:氣象災害防御新規6月起施行《廣東省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氣象安全管理辦法》已獲通過,即將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新規對哪些屬于重點單位予以明確,完善了服務與監督工作,如規定可以根據重點單位經營、生產活動需要定制個性化的氣象服務。就珠海而言,。
一、2018年勞動法實施細則全文 目錄 一、總則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三、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四、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 五、集體合同 六、勞務派遣 一、總則 1、《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的“等組織”不僅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還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基金會等其他依法登記注冊成立的單位。
2、在工商行政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經用人單位授權或同意,可以依法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當分公司不能履行對勞動者的義務時,由用人單位承擔責任。
3、國家機關、社會團體招用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人員以外的勞動者,即與其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4、勞動合同法所指的勞動者,應當年滿16周歲,且尚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
5、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現役軍人、家庭直接雇傭的保姆以及已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等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6、用人單位招用與外單位保持全日制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7、用人單位招用自主擇業轉業退伍軍人,應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招用外國人,應當辦理外國人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9、用人單位招用港、澳、臺地區的人員,應當辦理港、澳、臺人員就業證,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 10、外國企業駐華辦事機構、外國使領館、國際組織駐華機構招用勞動者,按照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
11、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經過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后,由用人單位決定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實施。 12、總公司以下發文件的形式要求子公司執行總公司制定的規章制度,子公司在履行《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的程序后,該規章制度才能作為子公司用工管理的依據。
13、用人單位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決定的重大事項,自動適用于新招用的員工,但用人單位必須履行公示或告知義務。在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若新招用的員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14、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經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職工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為用人單位用工管理的依據。 15、“公示或告知”是指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決定可以采取勞動者人手一冊、學習培訓等法律認可的方式完整送達或傳達勞動者知曉。
16、《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中的“重大事項”是指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事項。 17、工會或職工認為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不適當的,提出意見,用人單位應在30日內書面回復意見。
18、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中不能規定對違紀職工給予罰款的內容。 二、勞動合同的訂立 19、職工名冊應當包含勞動者姓名、性別、身份號碼、戶口地址、工作崗位等。
用人單位應當將職工名冊報當地勞動行政部門備案。 20、《勞動合同法》第九條中的“其他證件”是指學歷證明、技能證書、資格證等與勞動者就業相關的各類證件。
“擔保”即指物的擔保,也指人的擔保。 “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是指與建立勞動關系有關的財物,如服裝費、駕駛員風險金、保證金等。
21“同工同酬”是指同一用人單位內部實行全日制的勞動者,在相同、相近、相似的工作崗位上,付出相同的勞動量且取得相同業績的,應執行同等的工資分配制度。(另外,同工同酬是否包括補貼,年金、福利待遇等事項?) 22、《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十九條、第八十二條中的“一個月”是指三十日。
23、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應當自用工之日起1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從第2個月到第12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
從第十二個月開始,視為與勞動者訂立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不再支付二倍的工資。勞動合同到期后未續簽勞動合同,勞動者繼續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的,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24、勞動者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且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致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一個月內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工超過一個月后雙方仍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即使每用支付了二倍工資,也不能隨意終止勞動關系,應按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
如用人單位違法解除、終止勞動關系的,則須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辦理。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同時訂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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